第一辑 劳动制度和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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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制度

建国前,博山私营工商企业实行雇佣劳动制度。这种雇佣劳动关系因不同业
主,形式各有差异。煤矿实行里工、外工和封建把头制度,其他行业实行日工制,
雇佣工人的工时很长,工作没有保证。
1950年,工商企业实行民主改革,取消封建把头制度。以工会为代表的劳方
与资方按照1949年11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
订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订立劳资集体合同,明确规定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劳动条件,改善了雇佣关系,工人的职业初步有了保障。
1953年,国家开始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1955年起,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劳
动力制度。 同年9月28日,区政府制订了《加强劳动力统一管理问题的意见》,
规定“各有关部门招收工人时,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由劳动部门统一
调配,不得将工程私自出包给农业社或到农业社招用临时工”。1959年11月18日,
区人委规定“各单位不持劳动部门的劳力调拨书或介绍信,一律不准到公社招用
劳动力。公社的劳力安排和规划必须服从区的规划和调动”。1963年,博山区人
委加强对企业内部和社会闲散劳动力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对城市闲散劳动力进行
全面调查登记。 博城、五龙、福山、八陡、山头5处城市公社共登记5233人。其
中男2217人,女3016人。6月6日,区人委规定,区属厂矿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
使用临时工时,应按季编制使用临时工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查综合报劳动局平
衡,转报市劳动局批准,不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招用。
1984年, 改革劳动制度。9月,博山区成立招工指导办公室,试行城镇劳动
合同制。区境内淄博制酸厂、淄博真空设备厂第一批招收合同制工人,各自发布
《招工简章》,组织报名、考试、阅卷、统分、政审、体检,择优录用,各招收
学徒工50名。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是年,全区共招收合同制工人2632
名。1985年,全区招收合同制工人2727名。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人1405名,集体所
有制工人1106名,农民轮换工216名。

劳动就业

招工。1952年7月25日,政务院颁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9月,博
山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 下设办公室。同年10月5日,在劳动就业委员会的领导
下, 设登记处、工作大队,市辖4个区各设登记分处、工作中队,各派出所成立
登记委员会、工作分队,街道委员会成立登记小组,进行就业登记工作。至12月
底, 共登记求职业的失业人员4324名。 其中男3874名, 女450名;24岁以下的
2155名,25~40岁的1486名,40岁以上的683名;有一般技术的296名,无技术的
3947名,职员51名,其他30名。1953年贯彻执行中央“介绍就业与鼓励自谋职业
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博山共介绍就业1519名,自谋职业的462名。
1956年,贯彻中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博山就业2372人,是上
年介绍就业人数的10倍多,基本上消灭了失业现象。
1978年,中央提出“在政府统筹规划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
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从1980年起,博山区除执行市劳动
局下达的招工指标安置就业外,号召各厂矿企事业及街道建立劳动服务组织,把
各部门、各单位的闲散劳力(主要是青年)组织起来,广开门路,大办集体企业。
同时鼓励自谋职业,发展个体工商户。1981年12月,全区待业人员除参军、招工
就业者外,还有8700名。其中又组织起来就业者5294名,自谋职业者2860名,合
计8154名。
1979年,执行山东省劳动局规定的“公开招工,统一考试,德、智、体全面
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一是在“四统一” (统一计划、统一
招收、统一政审体检、统一分配) 的前提下,按照考核择优原则,查阅应招者的
毕业成绩,考察其政治表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二是实行“四统一”加文化
考试,由劳力资源单位推荐报考名单,区劳动局进行考试,按成绩择优分配。三
是统一招工考试,按照报考者的第一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对落榜者再根据需要,
适当搭配,统一安排。四是按照专项招工指标招收。1984年,改为招工单位在劳
动部门统筹指导下自行招收新工人的办法,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
优录用。录用的新工人由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试用期为3~6个月,在试用期
内有不符合条件的,招工单位有权辞退。
1950~1985年的36年间, 博山共安置就业87631人 (其中1980~1985年就业
23410人),安排各种临时工(包括季节工、预约工等)约9万多人次。
安置。(一)安置复退转业军人。自1955年到1985年安置616名。
(二) 安置顶替子女。自1972年起,实行职工退职、退休、死亡后照顾1名符
合招工条件的子女顶替。l983年9月8日后,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 137号文件规
定,停止国家机关干部退职退休和厂矿企事业工人因病退职退休后子女顶替。至
此,13年间,全区共安置10137人。
(三)临时工转正。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除按照国家计
划招收固定工外,还有的按劳动部门下达的使用临时工计划使用部份临时工、合
同工、 亦工亦农轮换工一1954年4月,第一次安置临时工转正。条件和方法:凡
为生产需要又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定员范围或劳动计划中人员增长指标以内的临时
工,用人单位直接转其为正式工人;在计划以外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转正;转正
人员名单均报区劳动科备查。第二次安置在1963年,条件是1960年底以前进入企
事业从事经常生产或工作已成为生产工作骨干的合同工、临时工,在1963年劳动
计划以内的,原则上都转正。此次经区劳动局批准转正308人。第三次在1971年,
范围是1970年9月底以前招用的常年性顶岗位生产或工作的临时工、 合同工、亦
工亦农轮换工。此次全区转正1917人。
(四)安置落实政策人员。1982年安置55人。
技工培训。1952年10月,淄博专署委托山东窑业厂、山东电器厂、大成电机
厂、 神头电厂、山东制酸厂等9个单位代训窑业、机电、冶炼、电焊、化工、建
筑、钳、铆、车、翻砂等技工740名。
1958年5月12日至6月14日, 区劳动局先后安排了366人入北岭窑厂、北岭玻
璃厂、博山玻璃厂、博山陶瓷厂、鼎丰窑厂等单位学习技术。以后厂矿企业招收
技工必先进行学徒培训便成了制度。
1975年和1978年,区劳动局举办在职锅炉工培训班'5期,每期22~25天,前
4期培训297人。
1984年2月4日,区劳动局根据国家劳动总局(1981)劳总培字28号文件规定:
学徒工入厂以后必须签订培训合同和师徒合同。学徒学习期满,要根据规定的培
养目标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全面考核,及格后才能转正。补考不及格者应调
离技术工种。 从1982年1月至1985年底, 区劳动局办理学徒工转正定级手续的
937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