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民国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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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 县长官称县知事, 编制不详。 1928年5月后,县知事改称县长。
1929年, 县长下设秘书1人,置2科。一科科长1人,科员2人。二科科长1人,科
员1人。录事12人,政务警察警长1人,警士34人。1933年,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
下设司法书记员、收费书记员各1人,录事2人,检验吏1人,执达员2人,并设交
涉员、管狱员、看守所所长、审判官、检察官、警佐、警察所所长、公安局长、
警备总队队长各1人,巡官2人,巡警30人。撤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并依次改
为县政府第三、四、五科。按二等县编制,第三科设科长1人,二等科员2人,事
务员2人, 录事2人。第四科设科长1人,会计科员1人,气象科员1人,农林工商
技术员各1人,工务员1人,会计事务员1人,录事1人,苗圃管理员1人,工务生1
人。第五科设科长1人,县督学1人,教育委员4人,科员1人,录事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