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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清末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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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县级最高长官为知县,由朝廷吏部任命。1734年(清雍正十二年),置
博山县,历65任知县(包括回任) 。其中,进士12人,举人10人,拔贡1人,42人
学衔不清。知县下设训导、典吏、外委各1人,知县为正七品,县衙内配有差役,
分为壮、快、皂各2班,还设捕役缉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