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社会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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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 据调查,博山沿街乞讨和以扒窃为生的流浪儿童270余人,成为社
会不安定因素之一。1948年10月,人民政府召集博山工商界知名人士集资3000万
元, 在河东办起博山流浪儿童教养所,公安处抽调3名干部负责。共收养流浪儿
童120名, 对其中有家可归的分批遣送回原籍,由当地乡村政府妥善安置,其余
的除组织他们学文化外,先后办起了粉笔、肥皂、缝纫、烧硫磺等生产项目,从
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1952年8月,教养所在神头建起3座石灰窑,聘请3名师
傅,开始石灰生产,遂改"博山流浪儿童教养所"为"淄博市生产教养所"。逐步建
立起规章制度,每天8小时劳动,2小时学习,其余时间文化娱乐。其生活标准每
人每月伙食费工资分38分, 每月平均25天粗粮,5天细粮,穿衣、洗理、医药都
有了保障。教养所经费支出,由淄博市政府财政科实行差额补贴。
1956年.改称“淄博市残老教养院” ,收容130多人,将符合劳动就业条件
的60多名青壮年院民中的30多人送往省张家洼农场劳动。1958年改为“淄博市社
会福利院”,先后征购南域城、北域城村土地17亩5分l厘9毫,利用崖头寺(崇兴
寺)旧庙的大殿和东西配房10余间,并新建42间平房。福利院遂由神头迁至域城。
1960年,该福利院改为“淄博市社会救济院”。1973年恢复“淄博市社会福
利院”。1985年,全院占地13560平方米,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建有精神病楼1
幢,床位100个;院民住房70余间;职工宿舍楼l座,1080平方米。院内设有食堂、
浴池、娱乐室、图书室等设施。共有职工37人,院民86人,其中收养60人,代养
26人。86名院民中精神病人30名,老年、婴儿、学龄儿童44人,痴呆患者12人。
国家年拨款10万元。院民每人月生活费24元,医药费实报实销。为了增加经济收
入,福利院办起了自行车维修部、副食小百货代销店等生产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