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安置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3&A=1&rec=416&run=13

复员、退伍、残废军人安置

清朝末基本上形成了一套退伍安置制度。武官退役基本按年龄、品级、军功
等条件享受俸禄。士兵退伍回乡自谋生计。民国对年老身残的军官进行退伍安置,
部队颁发退伍证书,地方政府查明备案妥为保护。国民党统治时期,退役的军官,
有的委任为地方官员,腰缠万贯,也有的身残重病者乞讨他乡。退伍士兵生计无
人问津。
1927年共产党建立了人民军队,群众自愿参军,没有固定的服役年限,只有
少数身体不适于继续参加战时工作的老弱病残者实行复员, 由地方政府安置。
193 1年, 中共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上,作出了对残废退伍
红军战士给予终身补助的规定。
抗日战争时期,精兵简政,被裁减的人员,按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的
指示,回家者发给所需粮票、菜金及护照,沿途政府护送。对残废军人发给荣誉
军人证,不能或不愿回家者予以适当安置。政治上、生活上得到保证。对残废军
人, 执行荣誉军人抚恤条例。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4月17日,山东省政府同山
东军区颁布了《复员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凡复员人员,妥善安置,保证就业,
务使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各安其业。
建国后,为了做好复员军人安置工作,1950年8月,博山县成立复员委员会,
17人组成,由县长任主任委员。各区均设区复员委员会,军属较多的村成立村复
员委员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安置上,贯彻“原籍安置,逐级负责”的原则
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要求。当年接收复员军人93名,安置到厂矿就业者
5人,参加农业生产者88人,同时,接待沂源县过往复员军人185人。
1951年成立淄博市转业建设委员会, 9人组成。1956年改为博山区转业建设
委员会。 1958年底,志愿兵复员基本结束,博山区共接受复员军人782人,安置
就业401人。到党政机关工作的38人,升学2人,组织生产77人,农业安置264人。
1981年成立博山区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
1983~1985年底, 3年共接受安置退伍军人1570人。这批复退军人有的从事“专
业户”生产,有的招工就业,有的安置在乡、村企业,从事经济建设工作。
1955~1985年的30年间,博山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6310人。其中安置到厂矿、
企业就业的1150人, 乡镇企业573人,农业4556人,参加联合体12人,专业户19
人。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

博山区自1965年始, 接受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的任务,当年即接受安置4人,
除1人回原籍农村外,其他3人全部安置在城区。住房由房产部门在公房中解决,
政治、生活诸方面事宜均由民政部门负责。为了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
作, 于1981年8月4 日,博山区成立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
18人组成,下设临时办公室。截止1985年底,共接受安置离退休军队干部15人。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干部6人改为离休, 移交老干局管理,归民政部门负
责管理的退休军队干部共9人。
1985年, 在白虎山英雄路西,新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1处,占地面积
4230平方米,建筑面积1490平方米的宿舍楼1幢,共18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