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国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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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助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
博山区从1953年开始,对烈军属、复员和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当年
不到30户。1958年全区85户,当年补助款4932元。农村每人每月2~3元,最多不
超过5元, 城市每人每月7~9元,最多不超过15元。1960年全区第一次调整定期
定量补助, 由原来只照顾孤老烈属,扩大到老复员军人,补助户增至331户,补
助款增至36100元。1980年进行了第二次调整,扩大了补助面,提高了补助标准,
并把优抚补助费的70%用于定期定量补助,由1979年的32 6户,扩大到当年的579
户,定补款由1979年的21672元增加到 64260元。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8元,
最高10元;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最高25元。1983年以后,又连续进行了几次
调整,农村每人每月最高补助30元,城市每人每月最高补助40元。全年定期定量
补助费增至204000元, 占优抚补助款的90%以上。全区1958~1985年对烈军属、
复员退伍和残废军人补助费共达937906元。
临时补助,是对部分优抚对象发生的临的临时困难,给予一次性的补助。解
决他们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等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
博山县1950~1951两年间, 国家拨补助粮508794斤,现金16360元,补助贫
困烈军属和残废复员军人8323户,31054人次。
1954年, 拨发烈军属实物补助款5143元,补助了318户烈军属,购买各种农
具699件。1955年组织生产合作社,又拨生产资金补助3770元,扶持了230户烈军
属和残废、复员军人,解决了他们的入社基金。
1961~1962年,全区灾荒严重,粮食和商业部门连续两年发放食油3300斤,
食糖500斤,照顾孤老烈属和二等以上残废军人。
1950~1985年的35年中,博山区共发放烈军属和残废、复员、退伍军人临时
补助款1012222元,补助粮511149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