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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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博山县政府曾搞过官办调解委员会,是限制人民诉讼的机构。
博山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建立区、乡、村各级调解委员会或小组,形成
了民间与政府的有机调解网。
建国后,博山的民事调解仍由群众性的调解委员会组织进行。至1980年,博
山区各级调解组织增至650个, 调解队伍增至3500余人。民事调解工作,在1980
年以前,归人民法院分管,以后交由区司法局分管。各乡镇配有司法助理员。村
设调解委员会。区境内市属以上较大厂矿企业单位设调解办公室,车间有调解小
组, 班组有调解员。1984年7月27日,在夏家庄镇政府驻地建立第一个地区调解
领导小组,后推广到整个城区。1985年全区共建调解组织49 2个,2341人。其中
乡镇居委会建359个,1051人;厂矿企业建133个,1290人。
民事调解工作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调处率逐年上升,诉讼
和犯罪案件相应减少;1981~1985年,全区共发生婚姻、继承、赡养、房宅、债
务、 争田、损害、家务、邻居、经济、财物、打架以及其他各类民事纠纷15074
起,调处12850起,防止和避免了凶杀、自杀等菲正常死亡事件203起。

博山区1980~1985年民事纠纷调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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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度 │ 1980 │ 1981 │ 1982 │ 1983 │ 1984 │ 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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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起数 │ │ 6000 │ 3174 │ 2279 │ 1866 │ 1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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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起数 │5000 │ 4248 │ 3031 │ 2067 │ 1799 │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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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率(%)│ │ │ 86.2 │ 91.7 │ 96.4 │ 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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