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人民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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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博山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推行了邀请
陪审员的办法。一般婚姻案件多邀请区、乡、村之妇女联合会干部参加陪审,财
产案件多邀请村干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陪审。
1952年下半年,开始试建人民陪审员制度。从1953年秋起广泛宣传建立人民
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任务、权利、条件及产生的方法,然后由乡、街道的选民大
会选举产生正式人民陪审员51名,这是博山的第一代人民陪审员。
1954年9月,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之后,博山区政府和人
民法院全面推行“公开”、“辩护”、“陪审”、“合议”、“上诉”等项审判
制度。 1955年6月,博山区选出人民陪审员59名,黑山区选出人民陪审员78名,
其中女性13名。
1956年4月,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改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范
围扩大到党政机关、 人民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名额也由59名增加到100名,
其中女性增加到23名。继而更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之任期为2年,可连选连任。
1958年8月, 人民陪审员的代表范围又扩大到金融、财贸、机械、冶金、劳
动、交通、水利、电业、商业、文教卫生等领域。名额也由100名增至134名,其
中女性29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受到破坏。
1978年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新宪法的确认,随基层选举一并进行选举人
民陪审员。至1985年,产生陪审员范围扩大到化工、建筑、粮食、服务等行业。
陪审员总名额150名,由区司法局管理。
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形式:临时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就地陪审
就地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固定轮值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