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程序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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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立县前的诉讼归益都县辖。清雍正十二年立县后,始为第一审级,有权
处以笞、 仗、徒3种刑罚,无权处流、死两种刑罚。上诉、报核案件由青州府第
二审级接受。告举冤枉之词均并呈递状条,缴纳讼银,定时在四至七月。婚姻、
钞债、房屋、田土之讼概拒受理'。;越诉者治罪。审判完全实行拷问逼供定案。
被告不供者,不论真伪,均依众证定罪。还执行株连与连坐。拷问酷刑有夹棍、
脑箍、烙铁、夹指、竹签、钉指、灌鼻、拶等。
民国初期承袭清制。上诉复审案件改由济南地方法院接受。诉讼者并交名目
众多的诉讼费。 军政官员涉讼遣属代理, 不受笞刑。律师辩护越规者治罪。在
“非常”、“战乱”、“交通不便”情况下剥夺当事人之上诉权。
1928年后, 博山县法院为第一审级,曾设检察官1人负刑事侦查、公诉之责
和民事案件出庭陈述结局的意见,1933年裁撤。此后,诉讼案件县长兼理,承审
员主办,只收理一般的刑、民案件。上诉、送审案件由第二审级山东省高等法院
接受。刑、民案件的审理分“通常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婚姻事件、禁治
产事件等按专门程序进行。
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新的刑、民诉讼法。之后,博山县内发生的“政
治”案件、刑事“重犯”案件,均由党政军特组成的统一行动指挥部“审判”。
在“罪行法定”之下严刑逼供,凭供定罪,任意科刑,杀害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
县设“民事看守所”,其刑讯之残酷甚于历代封建王朝。
抗日战争时期,博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管辖区域内之
刑、民诉讼。鲁山专区(后为淄博专区)为第二审机关,接受一审之上诉、复审案
件。适应战争环境巡回就地接受诉讼,免征一切诉讼费用。审判实行公开,邀请
群众团体派代表参加陪审,发表处理意见。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和只凭口供定案。
县有权判处劳役以上徒刑直至死刑,非经三审机关核准不得执行。对犯人处刑前
的羁押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
解放战争时期,博山县(市)人民政府司法科为第一审机关,第二审机关为山
东省人民法院淄博特区分院。审判案件程序较抗日战争时期有所发展。实行被告
享有答辩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自己的亲属为代理人,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
被告和息提出撤诉的经审查无讹照准。 审理民事案件坚持着重调解。对被告人3
次传票不到实行拘传到庭或缺席判决;对于部分案件实行先行执行,保证他方生
活医药费用;对已生效的判决,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执行,或以财产抵押。
审判刑事案件允许被告为自己辩解。判处短期徒刑之人犯交由村政监督执行。处
决人犯均召开群众大会宣判,执行同时由布告告示。
建国以后,博山区人民法院为基层审判机关,主管辖区内一般刑、民案件和
不需要开庭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
区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的收案范围: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刑事案件;原告人自
诉之刑事案件;上级法院裁定由区人民法院承办的刑事案件。公诉案件收案后必
须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公诉案件得由审判长1人、审判员2
人或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 自诉案件可以由合议庭进行,也可由审判员独
任审判,并可以调解。案件决定交付审判,须在7日前将起诉书送达被告人,3日
前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并吸收群众旁听。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
人犯罪不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
法律保护。审判刑事案件须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适用法律一律平等。评议时如发生意见分歧,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刑
事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宣判
判决裁定时, 当庭宣判的5日内须将判决、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上诉,法
律规定有判决上诉和不服裁定上诉两种。1979年以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区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互相
配合,相互制约,纠正"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严
厉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把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纵火、投毒、打砸抢
烧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点。 1946~1985年, 共审判各种刑事案件
4043起。其中,严重刑事犯罪710起,严重经济犯罪120起。
民事诉讼的收案范围:区人民法院管辖之一审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不服行政
裁决的当事人向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区人民法院承办的民事案
件。审理民事案件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进行。对争议标的不大,事
实清楚情节比较简单的民事纠纷,采用简易程序审判。对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
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财产无主案件等,采用特别程序审判。1982年,开始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严格依法审判民事案件。区法院主管
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有离婚、改嫁带产、收养、抚养、赡养、分家析产;
房屋类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房屋典当、房屋借用;继承类有法定继承、遗
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债务类有一般民问借贷、农村承包欠债、承揽加工、
代购代销和因私人借贷担保单位偿付后引起的债务;赔偿类有因伤害引起的医疗
费用赔偿和因损害公私财物引起的损害经济赔偿;土地类有侵占宅基地使用权,
还有树木等民事诉讼。 其中离婚、 赡养、房屋、宅基案件较多,年收案量接近
400起。 1946-1985年,共审判各类民事案件7903起,结案率占99.6%。审结案件
中,调解5281起,判决1137起,撤诉703起,其他786起。
经济审判长期归属民事诉讼范畴,多习惯用行政手段解决经济纠纷。1981年
5月, 区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开始受理经济案件。审判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沿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进行。简易程序适用
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经济纠纷案件。收案范围:经济合同纠纷案
件,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案件;涉港澳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人
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
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
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的其他经济纠纷案
件。1982~1985年,区法院共收经济纠纷案件271起,审结243起,占收案数的90
%。审结案件中调解211起,判决9起,撤诉20起,其他3起,实现标的额176.235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