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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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博山县的民、刑诉讼皆由知县审判。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清政府
制订了《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和《法院编制法》,博山却未设置机构。博山县
法院始建于1928年 (民国17年) ,只设审判官和候补审判官,由县长兼理司法。
1930年, 撤销博山县法院,县设承审员专司审判案件。1939年9月16日,建蹲山
县抗日民主政府民政司法科。 1945年8月,组建司法科,民政、司法分开。1948
年9月,淄博特区地方法院成立。博城、原山、黑山3直辖区的诉讼案件由特区地
方法院民刑科承办。 同时,博山县政府司法科增至7人。1949年11月,建立博山
市人民政府司法科。
1950年5月, 始建博山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新建淄博市人民法院。1952
年3月,淄博市人民法院先后在二区(原山) 、一区(博城)和四区(西河)试建巡回
法庭,还建立由公安局、法院组成的淄博市人民法庭。同时,博山县也试建巡回
法庭和人民法庭。 1953年8月,淄博市人民法院设民事组、刑事组、问事处、办
公室、审判委员会等机构。
1955年3月,新建黑山区人民法院(1956年6月撤销)。同时淄博市人民法院改
为博山区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人民接待室。1958年10月,博
山区法院在黑山镇试建固定的人民法庭,谓“博山区黑山人民法庭”,管理黑山、
石炭坞两镇和岳庄公社。1959年10月,建立博山区源泉人民法庭,管理源泉、池
上、郭庄、南博山4处公社。1961年1月,建立博山区蕉庄人民法庭,管理蕉庄、
海眼、域城3处公社。1966年3月,建立博山区北博山人民法庭,管理郭庄、南博
山、石马3处公社,源泉人民法庭管理池上、李家、源泉3处公社。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博山区人民法院实行军管。1968年4月,撤销源泉、
八陡、蕉庄、北博山4处法庭。
1973年6月, 恢复博山区人民法院建制。1975年11月,恢复源泉、八陡、北
博山3处法庭,新建博山区白塔人民法庭。1980年6月,增设博山区神头人民法庭,
管理山头、乐瞳人民公社;博山区夏家庄人民法庭,管理五龙、域城人民公社。
1982年5月,区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并设执行庭(1984年1月撤销)。1984年5月,
改刑事审判庭为刑事第一庭,新建刑事第二庭。1985年,博山区法院有刑事一、
二庭、经济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接待室、司法行政办公室及审判委员会,并设
源泉、北博山、自塔、八陡、夏家庄、神头6处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