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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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以前的检察内容主要是未决犯的时限是否超时,狱政管理制
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1980年后,增加了对监所执行政策法律、
执行办案法定时限、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执行实施监督,协助公安劳教机关整顿监
所秩序,办理重新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家属的申诉等内容。区人民检察院除
经常自行检察外,还在重大节日期间配合看守所、预审科、武警队进行联合检察。
1983年,贯彻《关于严厉打击劳改犯和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犯罪活动的通知》
精神,对劳教人员的团伙头目、所王所霸、多次逃跑重新犯罪、传播犯罪手段、
一贯抗拒改造等严重犯罪分子进行检察批捕起诉。对在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检察工
作始自1982年。 派出所、 治保会、居委会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监管、帮教组织。
1982~1984年,共建立帮教小组26个,通过多方面工作促其思想转化,改恶从善。
至1985年, 共检察181人。大多数表现较好,基本上能遵守规定,服从管教,自
觉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