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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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

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行使审查批捕职权,审查案卷材料,
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逮捕。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决定不
捕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新的罪犯,通知公安机关查实后报捕。对重大
案件参与勘察现场、预审、搜查等主要侦查活动。
1957~1959年,在审查批捕反革命案件中,对进行现行重大破坏活动的反革
命分子和坏分子,长期隐瞒流窜外逃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经过
宽大处理或刑满释放后又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 坚决依法逮捕。3年共批捕反革
命案件和其他政治性案件99件。
1960~1963年,批捕盗窃和投机倒把、诈骗案犯为多。1962年,批捕盗窃犯
占全年批捕总数的68.5%。
1979年后,重点审查批捕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治安
的5类犯罪分子。1979~1980年,批捕此类犯罪分子占同期刑事犯罪数的60.25%。
1981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21号文件,从重从快重点打击六类犯罪分子。1981、
1982两年, 批捕此类犯罪分子分别占全年批捕总数的43.67%和54.54%。1983年8
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
“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斗争方针。至1985年,共批捕人犯408名。

审查起诉

1956、1959、1960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审查
起诉率分别为53.5%、 89.81%和100%。1983~1985年,加快了办案速度,平均办
案时间为每案7.1天, 是以前办理起诉案时间的三分之一。1978~1985年,共受
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498起,提起公诉的461起,总起诉率为91.65%。起诉案
件没有出现1例错案。
1956年,第一次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57年出庭40次,占起诉数的93.02%。
1959年后, 出庭率都占年起诉数的100%。1979~1985年,共出庭395次,发表公
诉词228篇。
区人民检察院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判决书副本和申诉案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中发现事实出入很大的,定性错误影响刑期的,量刑畸轻畸重的,依法提
出抗诉;定性把握不大的,定性虽有错误但不影响刑期的,法定幅度内量刑偏轻
偏重的不抗诉。抗诉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报市检察院批准后正式提出。
1957年,抗诉1案;纠正1案。1979~1985年,提出抗诉3案3人。法院均作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