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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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7月31日,博山区人民检察院成立,驻大街,有检察长2人,副检察长
2人, 检察员5人,书记员1人,设批捕起诉、自行侦查两组和办公室。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组成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
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1958年,博山县检察院部分人员并入博山区检察院,干部增至16人,派出常
驻黑山法庭检察员1名。 同年下半年,院址迁至后地。1959年,全院干部减为11
人。1960~1966年,人员一直为8~9人。
1968年4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实行军管。
1978年10月,重建区人民检察院,院址在中共博山区委党校院内。1979年,
院址迁区委大院北楼, 设批捕起诉、经济法纪、人事秘书3组,人员增至21名。
1980年,人员增至26名。内部机构改设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
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人事秘书科。1981年,人员增至28名。同年10月组建检察
委员会,成员7人。
1984年机构改革, 设刑一、刑二、法纪、经济、监所、控申、政工7科和办
公室,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检察员31人,助检员3人,书记员2人。同年
检察委员会成员增至9人。1985年,全院增至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