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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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全境解放后及时恢复了交通秩序。 1948年6月,博山县公安局始设专门
交通警察,在福门桥设置固定交通岗,并有1名流动指挥交通员。1950年2月,博
山市公安局设交通队,并通告规定:一.凡工厂、矿山、仓库重地,非经主管人
员允许,任何人不得无故进入。二.凡近代化之交通车辆,经过交通要道时,其
它车辆均得让路,不得图便争先,或搁置阻路而碍交通。三.汽车行驶,不论在
城市、市郊,任何人不得阻路上车或追车强上。四.轻便铁路之运输车、汽车、
马车等行至下坡、转弯、桥梁和人行道等处时,行驶不得过速,并得鸣笛或叫喊,
以便行人让路。行人如遇上述地带,亦应当心,以免发生危险。五.严禁在马路
上及十字路口设摊影响交通,一切障碍交通之建筑与设备及时拆除。1951年5月,
勘察了4处主要马路和12处重点路口,拆除了阻碍交通的障碍物。1955年10月起,
博山区执行新的《城市交通规则》,检查整顿了交通秩序,定福门桥北、神头桥
北两点为摊贩市场。1956年,在城区内主要街道、公路,全面安装了交通标志。
1958年,博山公安分局设立交通队,在福门桥设固定指挥点,启用指挥棒,在火
车站、神头大桥建立岗亭,安装信号灯,设铁制护栏和交通宣传栏,实行点面结
合,设流动岗和义务交通员。
1959年,博山公安分局交通民警队干警35人(男18人,女17人) ,其中干部2
人。 1965年6月,改建为博山民警分队,隶属市公安局交通民警队领导,实有干
警14人, 其中干部1人。1967年博山福山桥设置岗楼4个,安装手控指挥信号灯4
组。 1975年改建为博山交通民警中队。1985年9月增设博山车辆管理分所,隶属
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领导。1985年,博山交通民警中队,共有干警36人,其中干
部3人。 设置固定岗勤3处,自动控制指挥信号3组。几个重点年份交通事故千台
车率, 1955年发生42起,死6人伤28人,经济损失8928元。1965年,发生83起,
死7人伤79人, 经济损失6273元。1975年发生781起,死96人伤629人,经济损失
848101元。1985年发生825起,死182人伤717人,经济损失572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