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建筑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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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区建设局根据山东省有关文件制定颁发了《关于博山地区基建施工
管理办法》,规定:凡基建工程施工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在《新建工程
施工力量申请书》上签字执行。自此建立了基建施工管理制度,以后日臻完善。
1982年,区政府以(82) 第130号文件批转了区基建局《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工
作意见》,规定:
一、凡博山地区所有建设单位的基建项目,必须持正式批准文件或手续到基
建局填报《施工力量申请书》,由基建局统一安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
发票结算。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建计划,不得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工程
标准、改变用途,更不准搞计划外工程。
三、各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未经省建委审查批准,不得自行承揽设计任务。
1985年5月, 成立了博山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筑施工行使政府监
督职权,对建筑队伍负责资质审查。
1981~1985年,博山地区竣工的各项工程,均经有关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工
程质量基本合乎国家设计标准,有14个项目被评为全优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