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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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管房

统管房系指政府没收、接收、代管、购买、新建以及接管有关单位的房屋和
对私有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纳入统一管理的房屋。1985年区统管房屋建
筑面积共计654468平方米,其中住宅居住面积181067平方米。
博山的房产业务,建国初期由淄博特区房地产管理局经管。1957年市房产局
将市直机关以外的统管房产交博山区分管,计2007间。在管理中,贯彻以租养房
的方针,逐步实行了统一经营、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租金.标准、统一调剂与分
配、统一组织维修和建设。
租赁执行1957年《淄博市公房管理试行细则》,不论机关、学校、团体、国
营企业或私人使用统一管理的公房,均须向房产局提出申请,核准办理租赁手续,
订立租约,领取住房使用证。1984年博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
情况公布了《关于城镇房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租赁公房的手续是:由单位统
一提出住房申请,房管部门一律不接受个人申请,分配住房对象除仍执行对无房
户、住房偏紧的拥挤户和一般困难户依次解决的原则外,对离退休老干部和知识
分子列入重点解决对象。租金标准统一执行1956年市规定的房产区域划分和公房
租额。市对博山的房产区域划分是:西冶街、银子市街、税务街、新建一路、新
建二路为一等区域,赵家后门街、大街北、北关街、新建三路、大街中、东关街、
大、小柳杭为二等区域,南关村、新盛街、城东街、大辛庄、十字路、北岭村、
报恩寺、三元街、新坦街、城西村为三等区域,神头、太平庄、河东村、镇东村、
秋谷、公平庄、域城乡为四等区域。公房按建筑面积计租。
企业承租房产部门的生产、营业及其附属用房(含办公用房)的租金,从1983
年4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和营业用房租金的通知》规定,按折
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五项因素计租。收租方法,自1963年起实行
管房单位与用房单位签订合同,定期由银行以“托收无承付”的形式划拨。
维修与养护贯彻以租养房, 以修为主,管养爱并举的方针,以租金的3/4用
于维修。各房管站房管员分片包干管理,全面掌握房产情况,每年年终对所管房
屋进行实地检查,详细地作出修缮项目记录,报区房管部门平衡后再报市房管局
批复施工。自1961年起,区建立了一支固定的专业修缮队伍,并从中选派部分技
术工人固定到房管站从事零修养护工作。

附:1956年博山区各类公房每平方米月租额单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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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 │ │ │ │ │ │ ┃
┃ 单价 │ │ │ │ │ │ ┃
┃ 区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类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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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0.21│ 0.18│ 0.15│ 0.13│ 0.11│ 0.09┃
┃ ├───┼───┼───┼───┼───┼───┼───┨
┃ 住 │ 二 │ 0.20│ 0.17│ 0.14│ 0.12│ 0.10│ 0.08┃
┃ ├───┼───┼───┼───┼───┼───┼───┨
┃ │ 三 │ 0.19│ 0.16│ 0.13│ 0.11│ 0.09│ 0.07┃
┃ ├───┼───┼───┼───┼───┼───┼───┨
┃ 宅 │ 四 │ 0.18│ 0.15│ 0.12│ 0.10│ 0.08│ 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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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0.30│ 0.27│ 0.24│ 0.20│ 0.17│ 0.14┃
┃ ├───┼───┼───┼───┼───┼───┼───┨
┃ 商 │ 二 │ 0.26│ 0.23│ 0.20│ 0.16│ 0.14│ 0.12┃
┃ ├───┼───┼───┼───┼───┼───┼───┨
┃ 店 │ 三 │ 0.22│ 0.19│ 0.16│ 0.14│ 0.12│ 0.10┃
┃ ├───┼───┼───┼───┼───┼───┼───┨
┃ │ 四 │ 0.18│ 0.16│ 0.14│ 0.12│ 0.10│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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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0.27│ 0.24│ 0.21│ 0.17│ 0.13│ ┃
┃ ├───┼───┼───┼───┼───┼───┼───┨
┃ 工 │ 二 │ 0.23│ 0.21│ 0.19│ 0.15│ 0.12│ ┃
┃ ├───┼───┼───┼───┼───┼───┼───┨
┃ 厂 │ 三 │ 0.21│ 0.19│ 0.16│ 0.13│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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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0.25│ 0.22│ 0.19│ 0.16│ 0.13│ ┃
┃ ├───┼───┼───┼───┼───┼───┼───┨
┃ 仓 │ 二 │ 0.21│ 0.19│ 0.17│ 0.15│ 0.12│ ┃
┃ ├───┼───┼───┼───┼───┼───┼───┨
┃ 厍 │ 三 │ 0.19│ 0.17│ 0.15│ 0.13│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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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管房

单位自管房是指不属国家房产部门所有,产权为单位自有并自行管理的房屋,
包括:解放初期政府拨付部分没收、接管公房交由单位自管的,单位自购和自建
的; 合作化时折价入股的。1985年全区自管房的建筑面积共计4021208平方米,
其中住宅居住面积517923平方米。
各单位的房产管理有的设房产科专管,有的由行政科设专人管理。建房、维
修养护、租赁、分配,各单位虽不统一,但均有明确的管理办法。

私房管理

1949年博山城区有私房53036间,至20世纪70年代除社会主义改造的部分外,
增加到56886间。1985年私房建筑面积为1374150平方米,另外,宗教所有3处107
间。
建国初期,对私房只办理买卖、典当契税手续和调处纠纷,1957年后方实行
全面管理。
租赁自1957年起执行淄博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城市私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主客双方须到房产管理机关登记换约,凡未经房管部门签证者,其租赁关系不予
承认。限制房租最高不得超过公房租金的50%,取消了不合理的押租制度。1973
年6月15日, 市革委《城市私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租赁房主客之间的关
系。房客要按月交租,爱护房屋,如损坏应赔偿。房主不得预收租金和索取实物
押金,要及时修房。如因修缮不及时,造成住户人、财损失,房主负责赔偿。城
建、房管、公安部门有监督权。租赁期由主客双方议定。期满房主可收回房自用,
但必须在两个月前通知房客,如继续出租,房客有续租权。房主借口自住收回房
屋另租他人者,房客搬迁之损失由房主赔偿。租期未满不准房主终止租约。
典当、买卖自1958年4月11日起执行淄博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私房典当、
买卖管理的通知》。城镇地区房屋典当、买卖一律不准自由成交。如有个别户因
婚丧及疾病等特殊情况经济贫困而必须出典出卖房屋者,一般市民及基本群众须
经当地办事处或乡人民委员会批准,地主、资本家或工商业者须经区人民委员会
批准。 1962年10月和1963年2月,市人委又两次通知规定:凡城市私房的典当、
赎回、赠予、出卖,事先均须持产权证明,典当、买卖双方到居委会、公社审核
后,再到区建设房产科登记、审查,‘发给登记证,到区财政科办理税契,否则
不予承认。私房已出典出租者在约定期内非因自住不得任意收回、转租、转典、
赠予、交换。确因自住,必须会同居委会妥善安排住户后,双方到房管部门登记
批准方得收回。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等集体单位,因建设需要占私人房、地,
应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企业之间交换使用产权转移等,须持建
筑证件、上级主管部门证件,经建设部门同意,当地区以上政府部门批准。1973
年6月15日, 市革委《城市私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市区内私有房屋一
律不准私自典当、买卖。如因特殊情况典卖者,经居委会证明,公社审查同意,
报区房管部门核准,国家按现值作价收购。私房赠予交换,不管单位或个人均须
取得街道证明,然后会同接收人到区房管部门登记立新户证,否则无效。
租赁的房屋维修由房主负责。主客双方协议订出l0%~50%租金储备制度,并
报房管部门批准与监督其使用。如一次修缮开支大,房主无力负担,可由主客双
方协议同修或由房客自修,修理费从房租内逐月扣除。生活不困难只收租不修房
的房主,房管部门监督其修房。无力经营愿意出卖的,房管部门作价收购。要求
交公的原则上不予接受。因房屋失修危险,确实无力修缮者,由本人申请,所在
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房管部门审批方得接受。凡修建房屋须事先报告房地产管理
部门,并征得建设部门核准方得修建。
市区内现有房屋不得任意拆除。如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拆除时,严格执行国
务院有关征用民房规定,先建后拆,妥善安置住户。

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

1960年初,根据中央、省、市有关精神,区房管部门对城市私有出租房屋进
行了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主要目的是保养房屋,合理使用房屋和调整租赁关系,
通过改造纳入国家经租的形式,实现所有制的过渡。对实行改造的房屋,国家在
一定时期内付予房主以固定的资金,其租赁、维修、改建、管理等统由国家负责
处理。改造的起点是私有出租房屋在50平方米以上者,对典当房屋,改造承典人
出租的够改造起点的部门,对老弱病残和无劳力在改造后无法维持生活又无其他
办法解决者缓改,对代管房屋暂不改。博山区共改造了私房出租者1009户,房屋
6609间。
在改造过程中,由于工作中的失误和其他客观原因曾出现某些不合政策的情
况。1962年虽落实过政策,退还了168户的房屋637.5间,但仍有部分问题遗留未
决。"文化大革命"中,房管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自1981年11月起,按照市政府
有关文件规定,开始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和其他房管政策问题,至1985年底
全部结束。对私房改造连同1962年处理的部分,共退还了622户(占私房改造户的
16.27%),房屋2449间;对因城市建设拆除未作安置补偿和误作公房管理的61户
房屋287.5间作了补偿或归还; 对“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遣返农村或其他原因被
没收交公以及不明政策而主动申请交公的30户房屋114间作了退还房屋或作价收
购处理。 至此, 博山区按照政策对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实有411户, 房屋
4275.5间,建筑面积5985.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