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管理监督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3&A=1&rec=269&run=13

清代,由知县管理财政、赋税事务,财权由知县支配,无独立的财政监督机
构。
民国初,沿袭清制。1930年,开始编制地疗预算。1932年,形式上设立县财
政监察委员会,由县长及各局局长、地方人士代表等组成,负责审查监督预算收
支执行情况,有名无实。
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工作,由县长负责。重大财政收支,由中共博山县委根
据上级有关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并实行监督。
建国初期,博山设财政经济委员会,凡数目较大的经费分配,均由党政领导
亲自研究决定,并听取汇报,实行监督。
1958年后,逐步建立健全了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预算管理

1958年,博山区开始编制全面的财政收支预算,实行分级管理。每年初,按
照中央统一制定的收支项目、办法、标准范围,安排编制区的财政收支预算,年
终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报决算。每年均随市汇总决算,附报省财政厅。
博山区预算、决算的编报,由财政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计划的各项指标和上
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编制出全区的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根据单位决算
和企、事业财务收支决算,汇总编报全区总决算,由区人民政府(区人民委员会)
初审,区委审查定案后,再报省、市备案。
对区属各企、事业及行政管理单位,都通过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或单位
预算) ,年终编制财务收支报表(或单位决算)。反映企、事业单位的企业经营与
事业发展及行政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工作,通过日常货币收支的形式,
对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单位实行管理。

财政监督

建国初期,实行财审合一,财政科配备专职监督干部,对所属各单位的财务
工作,实行监督检查。1958年,监察干部被撤销。1962年后,又加强了财政职能
部门的监督检查。1966年至1979年,设兼职人员负责业务监督、检查工作。1980
年, 区财政局设监察股,至1984年4月撤销。该项业务从1984年起交由区审计局
负责。
财政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平时监督、临时检查和定期检查。
平时监督主要有3种形式:
1.事前监督。财政部门通过审批财务单位的年度收支计划(或预算) ,及时
掌握各单位财务情况进行监督。
2.日常监督。在各单位财政收支计划(预算) 的执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对各
单位财务收支报告进行审核,实行监督,及时纠正或处理不合理和违纪现象。
3.事后监督。财政部门每年都组织力量对各财务单位收支计划(预算) 的执
行结果进行1次全面检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临时检查。主要由经委、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对各单位自
查和专业互查的办法,有针对性地检查突出问题。1963年,对1961~1963年的支
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普查。 仅两个区直单位和两个公社就检查出违纪金额
11907元, 占这些单位支农资金总额的1.9%。1964年,对1960、1961两年在银行
的冻结存款进行了清理,152户被冻结金额1710697元。同时对32个单位的“小钱
柜” 、“小仓库”资金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出现金83817元。对1966~1969年中
红卫兵串联和文革经费进行了清理,总额19.5万元。
定期检查。1980年始,从中央到地方每年都进行财务税收大检查。当年下半
年, 博山区组织了17个检查小组,对118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有54个
单位,程度不同的存有违犯财政纪律的问题,金额达58.5万元。有的单位违犯国
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滥购控制商品中的小汽车13辆。
1981年, 清查了192户, 清理出1980年偷漏拖交税款共114.5万元。1984年,对
263个单位进行了检查, 查出截留税款、制发服装和滥发奖金实物等折价30.4万
元。1985年,仅查补偷漏税款达10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