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商标 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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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管理

产品、商品上使用标记,在博山古代已经出现,俗称“牌印”。从出土当地
产的陶器文物上发现有“□”“○”“△”等标记,出士的明、清陶器文物上有
“@”标记,但无文字记载。
博山注册商标,是从1937年良友烟社出品的“良友”牌香烟开始的,同年又
改用“芝兰芳”牌。当时的“注册”是在同业公会登记,县商会备案,就称“合
法”了。
1950年,国家颁发了《商标管理暂行条例》和《商标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52年全区开始进行审报管理商标工作。当时,在博山最早审报注册商标的是山
东制酸厂(现淄博制酸厂)审报的“化”字牌硫酸、山东电池厂审报的“红星”牌、
“火炬”牌干电池和淄博石粉厂审报的“和建”牌石粉等十几个商标。到1963年
清理商标后,全区共有23个商标,其中经国家注册的12个,其余11个经上级同意,
准予使用待核准注册。 博山美术琉璃厂出口的工艺品“火花”牌商标是1965年9
月经工商总局注册。“文化大革命”时期,商标停止注册,管理、仿冒、滥用,
混乱至极。
1979年国家颁布《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后,博山地区对
原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了一次彻底清理,并重新开始商标注册的审报工作。
按照国家《商标法》 的规定,至1984年共初审转报的147个商标全部得到核
准注册,核准率达百分之百。1984年以后初审商标转报工作由市工商局上收,区
工商局只负责商标的使用管理。截至1985年有注册商标182个。
1985年,依法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及冒牌商品进行查处,共抽查公司、商
店、门市部223个,其中,国营76个,集体企业64个,乡镇企业88个,个体业户4
户。共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和质量低劣商品84718件。其中,落地电风扇232台,假
兰陵大曲酒200瓶,服装2029件,香烟3537盒,沙发556把,各种假奶粉1万多袋,
鞋1万双,其他商品21173件,假商标标识2910件。并对查获的伪劣假冒物品进行
了公开展览,参观者达40万人次。除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实行削价处理外,其余
当众销毁。依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又对有印制商标、标识能力的单位
实行定点管理。

广告管理

博山的广告管理始于1982年3月5日,依国家《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
原有的广告进行清理,然后由工商局、公安交通中队、城乡建委对繁华地段,能
设大、中型广告栏的地方和能设“公共广告栏”的地段进行勘察定点。到1985年
初,在博山火车站和青龙山铁桥以南沿孝妇河两岸至百货大楼设置12平方米以上
的大型彩色广告栏16块,以后又陆续设置了一些小型广告牌、灯箱之类形式的广
告。
对广告的使用管理,规定凡在博山地区的工商业,在报纸、电视、广播作经
济广告和设立广告栏、牌的稿件,需经工商部门审阅后发给许可证明书,方可到
电台、电视台、报刊进行扩放、刊登;设立大型广告栏、牌原稿小样必须经工商
部门审查,由工商部门责成广告绘制单位绘制刊出,一般限期6个月至1年。设置
绘毕后拍照留底。
定点广告绘制单位有淄博市工人文化宫广告服务部 (兼营) 、博山广告公司
(专营)、博山工业公司广告服务部(兼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