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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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历代的官府均设衙征粮。据旧志载,清朝年征漕粮170石7斗多。民国征
粮、储粮沿清法。
1939年,博山县抗日民主政府废除了旧的田赋征收制度,推行“合理负担”
的政策,改按地亩、人口征收公粮。农民称上缴的公粮为“救国粮”、“爱国粮”,
晒晒簸簸,踊跃缴纳。
1953年,贯彻实施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粮食实行收购、调拨、销售、库
存四统一的办法,从生产到消费纳入了国家统一经营管理的轨道。
同年10月,淄博市政府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管理计划收购和计划供
应的命令》,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秋季收购粮食1554503斤,其中玉米780092斤,
谷子491110斤, 红粮173024斤, 大豆110277斤。 公粮以率计征, 全年征收
1372473斤。
1954年粮食收购本着“余粮多者多购,余粮少者少购,无余粮者不购”的原
则,依据农户粮食产量扣除公粮免征额、口粮和饲料后,按每人平均余粮分级累
进定率,以率计征,并辅以民主评议的办法确定每户的粮食统购量。淄博市实购
麦粮238907斤,全年实征公粮1329996斤。
1955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定产、
定购、定销(以下简称三定)。根据各农户的粮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按
正常年景评定单位面积产量, 以户计算粮食产量,3年不变。从定产数量中扣除
种子、 口粮、饲料和实缴公粮后,尚有余粮部分按余粮数量的80~90%核定统购
任务。 对丰收地区的农户实行增产增购,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对于
受灾减产的户,根据其受灾程度适当减购、免购或给予统销。当年博山区 (不包
括黑山区)定产10694255斤,定购42万斤,占1954年实际统购数的88.05%。
1958年农业大丰收, 全区征购粮食1376万斤。此后3年,由于“左”的影响
放弃了“三定” ,又连续3年自然灾害,粮食减产,征购逐年下降。自1962年贯
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征购逐渐增加。
1965年贯彻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
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市分配给博山区的
包购任务为710万斤, 当年实际完成征购747万斤 (其中征收274万斤) 。以后至
1970年的5年中, 除1968年因灾减产只征购粮食580万斤外,其余4年均超额完成
包购任务。
1971年8月起,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政策。市分
给博山区的包购任务为745.5万斤。 收购粮食仍然实行增产增购以丰补歉的原则
和超购部分给予奖励的办法。1971~1975年博山区共征购粮食3756万斤 (其中征
收1368万斤),平均每年征购751.2万斤。
1979年,市照顾到国家征用占地、批准的蔬菜占地、水库占地以及多年完不
成包购任务的困难队等情况, 调整博山区的粮食包购基数为570万斤,并一定几
年不变。 超购一年一定,继续执行超购加价办法。1979年征购粮食944万斤,其
中征收250万斤。1980年征购819万斤,其中征收257万斤。
1981年,省对市实行粮食购销差额包干基数为720万斤,比包购数增加150万
斤。 1983年6月,博山区粮食包购任务调为110万斤,调减460万斤;征购包干数
调为673.7万斤, 减少46.3万斤。从1985年起,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取消
粮食统购统销, 改为合同定购。市安排博山区收购花生仁3万斤,没有安排粮食
定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