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林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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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1950年,博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颁发的《划分荒山(滩)发展林业的暂行
办法》,把市境内公有荒山(滩)以村为单位划分山(滩)界,确定山(滩)权、林权,
分给农民合作造林,同时制止滥伐林木、开陡坡、乱放牧、刨草根等破坏山林的
现象。
1953年后,认真贯彻执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群众在宅旁院内谁栽谁有”
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1955年博山区在池上、甘泉、北博山、下庄、
郭庄、岳庄建立6处林业工作站,以加强林业生产的管理和技术指导。
1958年以后,有些公社、生产大队建立了林场、专业队,发动群众制订护林
公约,林木管理实行专业化、制度化。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政策遭到破坏,林木管理混乱。
1982年起,区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
的决定》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对25度坡以上的耕地实行退耕还林。截止1985年
底已退还58772亩, 重新确定了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发放了土地山林使用
证和林农购粮证。对成片的用材成林采取集体管理办法,对零星树株、未成林地
和荒山采取承包管理办法,并落实了各种责任制度,签订了林木管护合同。

管理队伍

1982年后,整顿和加强了林木管理队伍。1985年,设区林业、果树、蚕业、
森保4站及林工商服务公司,有职工36人。麻庄苗圃有职工6人。博山区林业培训
中心1处,学制1年,教职员工10人。全区24处乡、镇、办事处设有20处林业站,
有林业员45名。279个自然村共有护林员26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