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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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1988年,张店区人民法院设办公室、研究室、政工科、纪检组、刑事
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执行庭及12
处派出法庭,即城区人民法庭、房镇人民法庭、石桥人民法庭、四宝山人民法庭、
湖田人民法庭、沣水人民法庭、南定人民法庭、傅家人民法庭、马尚人民法庭、
大张人民法庭、卫固人民法庭、中埠人民法庭。1989年城区人民法庭撤销,成立
公园人民法庭和洪沟人民法庭。1991年成立少年刑事审判庭。1992年成立法医技
术室、涉外案件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1993年成立法警中队。1994年撤销纪检
组并成立法律服务办公室。1995年恢复纪检组,同时将法律服务办公室改为法庭
管理办公室。1997年将告诉申诉审判庭、涉外案件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少年
刑事审判庭、法庭管理办公室撤销,成立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和监察室,同时将
四宝山人民法庭和石桥人民法庭合并成立宝石人民法庭。1988年张店区人民法院
有干警75人,1993年增为120人,1997年为140人。

【刑事审判】 1988-1997年,张店区法院始终坚持“严打”方针和依法“从重
从快”、“一要慎重,二要坚决,务必搞准”的原则,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
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经济犯罪分子给予了及时有力打击。10年共审
结各类刑事案件3295 件,判处人犯4886名。
1988年, 全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63起(包括1987年旧存2起) ,审结了
153起,结案率为93.9%,比1987年多审结8起。审结刑事犯罪案件108起。其中强
奸、奸淫幼女18起,盗窃个人财物28起,伤害30起,抢劫9起,流氓5起,虐待、
重婚3起,重大责任事故6起,其他9起。审结经济犯罪案件45起。其中贪污6起,
受贿5起,投机倒把1起,诈骗6起,盗窃公共财物27起。在已审结的153起案件中,
有159人给予了刑事处分。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4犯,不满五年有期
徒刑的77犯,拘役和缓刑的32犯,管制的3犯,免予刑事处分的3犯,宣告无罪的
1人。 通过追缴赃款赃物、 没收财产等, 为国家、 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
114800余元。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把好三关:①事实关。即事实不清的案件不判,
及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或自行调查, 全年退查案件8件,自查案件27件。②证
据关。即证据不足或不能证实有罪的案件不判。③程序关。即严格按照《刑事诉
讼法》 规定的法律程序办案。由于注意把好三关,在全年审结的153起案件中,
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只有8起,检察院抗诉案件2起,市院除1起发回重审、2起正在
审理外, 其余均维持一审判决。1988年,共召开全区性的宣判大会6次,选择典
型案件宣判了32案43名罪犯,旁听群众累计达11万余人,惩罚了犯罪,宣传了法
制,教育了群众。同时还注意发现犯罪隐患,及时提出了15条司法建议,以预防
减少犯罪的发生。
1989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一号文件,继续贯彻“两
打”方针,突出抓了三个方面:
一、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刑事犯罪活动。1989年本区刑事案
件发案率有所下降,社会治安秩序比较稳定,但由于受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影响,
某些犯罪仍比较猖獗。针对这种状况,法院配合全区开展了“四反一打”,“打
流窜、 挖团伙”,“除六害”等专项斗争。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90起
254人,审结了172起233人。其中审结强奸案件9起11人,伤害案件23起27人,抢
劫案件14起29人, 盗窃案件66起93人,流氓案件5起11人,诈骗案件5起5人,其
他案件50起57人。 在发生法律效力的216名人犯中,依法判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1名,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9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64名, 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133名(其中判处缓刑的53名),管制的3名,
拘役1名,免刑的5名。运用法律手段追缴赃款赃物折款17.4万余元,为国家、集
体和个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法院注意选择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采取多种合法
有效的形式,实行就地审理就地宣判、以案释法和召开宽严大会,努力扩大办案
的社会效果。 年内公开审判刑事案件131起,在庭审过程中,开展了“讲事实、
讲证据、讲政策、讲法律、讲危害、讲影响、讲前途”的七讲活动,对被告人及
旁听群众进行了法制教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989年召开全区性打击刑事犯罪
宣判大会6次, 到张店钢铁厂、淄博蓄电池厂、淄博第二毛纺厂等单位就地召开
宣判会7次, 共宣判典型案件47起61犯;印发布告4000张,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
建议15条,向报社、电台等新闻单位投稿20余篇。
二、坚持“宽严相济”的方针,惩处经济犯罪活动。1989年法院把打击经济
犯罪活动,当作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
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8起72人, 审结了53起67人。其中审结贪污案件4
起7人, 受贿案件21起21人,诈骗案件5起5人,盗窃公物案件23起34人。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
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法院组织干警认真进行了学习,发放《通告》七千余
份,上街设宣传站七天。在广泛学习宣传《通告》的基础上,对大案要案提前介
入, 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快审快判,7月份召开了打击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和宽
严大会, 依法宣判处理了3名万元以上的贪污、受贿犯,推动了全区反腐败斗争
的开展。9月,法院再次召开打击经济犯罪宣判会,大张旗鼓地宣判处理了5起经
济犯罪案件。对其中坦白认罪好、积极退赃、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罪犯,依法减轻
判处缓刑;对拒不认罪和退赃的,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遵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准”字上狠下功夫,无论是审理
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其他刑事案件,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程
序问题,办案人员、合议庭、审委会都层层把关,做到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程序合法,从而达到了审案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狠和准的统一。法院全年审结的
127起刑事案件, 宣判后只有12起被告人上诉,经市法院审理有10件维持原判和
上诉人撤回上诉, 有2件在认定事实、适用证据、引用法律完全一致情况下,考
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罪犯改判减轻处罚。
1990年,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开展“严打”斗争。全
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56起387犯,比上年同期上升40.7%;审结了247起369犯,
比上年同期提高审结率40.1%。 在1990年审结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判处盗窃案件
95案154犯, 抢劫案件28案69犯,强奸和奸淫幼女案件17案18犯,故意伤害案件
38案44犯,招摇撞骗案件3案3犯,诈骗案件3案3犯,贪污、受贿案件26案27犯,
偷税案件3案3犯,交通肇事案件9案9犯,敲诈勒索案件4案5犯,贩卖淫秽物品案
件2案3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3案6犯,破坏电力设备案件3案7犯,其他刑事
犯罪案件13案18犯。 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85名人犯中,判处十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6人,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8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86人, 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76人,判处其他刑罚的109人。与此
同时,还运用收缴、没收、责令退赔等法律手段,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
损失39万余元。
在全年审结的刑事犯罪案件中,一是盗窃、抢劫案件多,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49.4%;二是团伙犯罪多,所审结的247起刑事案件中有72起是团伙犯罪;三是青
少年犯罪多, 二十五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占所有判处罪犯的65.5%。分析其主要
原因:一是一部分青少年缺乏法制观念,片面追求享受,为了钱能偷就偷,能抢
则抢,导致盗窃、抢劫案件增多。二是社会上升学、就业机会少,待业青年多,
部分青少年无人管,放任自流,走上犯罪道路。针对上述原因,区法院在五一节、
陶瓷琉璃艺术节、亚运会、国庆节、元旦等重大活动和节日前夕,选择典型案件
先后召开全区性宣判大会8次,对59案108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惩处。在保
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审快判,以快制胜,应审结的刑事案件全部在审限内审
结,达到以快制胜。六月、九月、十二月3个月,每月结案都在30件以上。对183
起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并组织群众旁听,通过新闻媒介广为宣传。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一方面对29名劳改、劳教释放后重新犯罪的罪犯判处重刑。
另一方面,对那些偶尔失足和犯罪轻微的青少年犯罪适当判处部分缓刑。
1991年法院继续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对各类刑事犯罪活动进行严
厉打击。 年内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68件440人犯,比去年同期上升9%,审结265
件432人犯, 比上年同期提高结案率7%。在已审结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判处盗窃
案件102案215人犯,故意伤害案件46案49人犯,抢劫案件30案69人犯,强奸案件
14案14人犯,诈骗案件10案15人犯,贪污受贿案件30案30人犯,其他犯罪案件33
件40人犯。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59名人犯中,判处有期徒刑的234人犯,缓
刑和管制的121人犯。 年内依法运用追缴、没收、责令退赔、罚金等手段,为国
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79万余元。
1991年是法院受理审结刑事案件最多的一年。刑事审判做到“三快”:一是
审查立案快。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不过夜。二是开庭审理快。年内受理的
公诉案件, 平均20天结案,最快的8天审结。三是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案件研
究定案快。在依法快审快结的同时,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两劳
重新犯罪人员,从重打击,全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95人犯,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30人犯。此外,还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14件。
为确保案件质量,审判人员仔细阅卷,把好事实证据关;合议庭依法审理,
把好程序关;刑庭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长、审委会慎重审批,把好审核关,做到
事实不清不判、证据不足不判。由于注重案件质量,分级负责,在1991年全市组
织的案件评查中,区法院刑事审判案件在全市名列第一。刑庭全年审结刑事案件
265件,上诉、抗诉案件19件,二审维持原判7件,被告人撤诉7件,发回重审1件,
其他处理的4件,做到上诉、抗诉案件无改判。
为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法院对应公开审理的229起刑事案件,
全部进行了公开审理。年内先后九次召开全区性宣判大会,对66名犯罪分子大张
旗鼓地进行了公开宣判。
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同时,针对近年来
出现的青少年犯罪增多的新情况,法院成立了少年刑事审判庭,并从妇联、团委、
工会、教育等部门聘请了六名特邀陪审员,参与审判少年犯罪案件。1991年法院
共审结少年犯罪案件40件59人犯。 对过去十年被判处缓刑、 管制和监外执行的
495名人犯进行了考察, 鼓励他们认罪服法,好好工作和生活,成为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有用之材。
1992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55件380人犯,审结245件370人犯,比1991年下
降20件62人犯。 在已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判处盗窃案件83件142人犯,贪污、受
贿案件30件31人犯;伤害案件42件50人犯,强奸、奸淫幼女案26件28人犯,抢劫
案件19件41人犯,交通肇事案件7件7人犯,诈骗案件9件11人犯,非法拘禁案件4
件14人犯,破坏电力通讯设备案件2件3人犯,其他案件23案43人犯。在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的275名人犯中, 判处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11人犯,五年
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58人犯,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74人犯,缓刑管制的120
人犯,其他刑罚的12人犯。
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打击盗窃、抢劫、拐卖人
口等专项斗争,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劳改、劳教重新犯罪
分子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惩处。对严重破坏经济,侵犯公、私财产的贪污、受贿犯
罪分子依法进行了惩处。年内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3案84人犯,追缴赃款达40万
余元。
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法院在全省率先创办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学校”,
对在校中学生、待业青年、被判缓刑、管制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分期分批上法制
课24场次,受教育人数达7500余人。建立了加强对少年犯管理的一档三簿,即少
年犯基本情况档案和案件受理登记簿,走访座谈登记簿,考察帮教登记簿。开展
了与少年犯家长签订帮教协议活动,共同负起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责任。法
院与共青团、教育局、妇联的同志一起,三次到少管所探望少年犯,送法上门,
送温暖上门,寄希望于一时失足者尽快改造为新人。1992年,法院共提出涉及财
务管理、夜间巡逻等方面的司法建议32条,对于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预防犯
罪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3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86件444人犯,审结265件411人犯,比1992年
多审结20件41人犯。 在已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判处盗窃案件80件164人犯,伤害
案件39件48人犯,抢劫案件26件55人犯,强奸、奸淫幼女案件18件18人犯,交通
肇事案件19件21人犯,诈骗案件11件15人犯,其它案件72件90人犯。在判决已发
生法律效力的401名人犯中,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5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
有期徒刑的95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拘役的276人(其中含缓刑87人),
其他刑罚的5人。
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进
行惩处。如:李爱民、张传尚、杨志刚、耿庆广抢劫、盗窃、故意伤害一案,四
名罪犯自1992年9一11月间, 在张店城区内先后抢劫作案3起,盗窃作案1起,故
意伤害他人作案2起。 主犯李爱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罪犯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四至十二年。年内,法院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宣判会7次,宣判案件31件,
罪犯51名,并组织上万名群众到场旁听。
全年共审结贪污案件5件8人犯,受贿案件47件47人犯,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
犯, 其他经济犯罪案件53件108人犯。比1992年多判处43件80人犯。其中: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6人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0人犯,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44人犯,缓刑的37人犯。特别是对那些影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依法从
重从快判处。
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学校” 的作用,年内组织180名被判处缓刑、管
制刑罚及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学习;法院审判人员应邀到全区各中、小学讲法制课
16场次, 听讲学生达1.5万人次;法院还开展了与犯罪青少年家长及所在单位签
订帮教协议活动, 一年来签订帮教协议144份,共同负起感化挽救违法青少年的
责任。一年来,对审判活动中发现易于犯罪的漏洞,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提出
涉及金融管理、安全防范、提高企业保卫人员素质、重视开展普法教育等方面的
司法建议142条。
1994年,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90件638人犯,比1993年多审125件227人
犯。其中判处重大盗窃、抢劫、强奸、流氓、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186件282人犯。
法院在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突出抓好对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审判,先
后判处了原张店热电厂供应处业务员王绍德、原张店区交通局副局长徐新民等一
批有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年内共判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案件92
件148人犯。
全年有121名被判处缓、 管、免刑的失足青少年到法院参加了法制班学习;
干警到全区中、小学校讲法制课10场次,听讲学生达9000余人;与淄博经济广播
电台联合举办法律服务节目,每周由各业务庭审判人员轮流讲解有关法律知识,
解答群众询问,宣讲法制;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提出涉及金融管理、国有资产
保护、 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司法建议170余条,对于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
漏洞,预防减少犯罪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5年,继续贯彻“严打”和“惩腐倡廉”的指示精神,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82件596人犯,审结375件588人犯。在已审结的刑事案
件中,判处盗窃案件117件231人犯,伤害案件40件44人犯,抢劫案件27件60人犯,
强奸案件20件21人犯,流氓案件15件32人犯,其他刑事案件156件200人犯。在判
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426人犯中,判处十五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的9人犯,十年以上
不满十五年有期徒刑的25人犯,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41人犯,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的103人犯,缓刑的133人犯,其他刑罚的15人犯。对那些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法院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全年共判决贪污案件3件3人犯,受贿案件22件23人犯。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
力的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人犯,五年以下徒刑的1人犯,
缓刑的19人犯。在已审结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影响较大的有淄博化学纤维总厂总
工程师王精铎(副县级)受贿案、山东铝业公司设备科科长王文悦受贿案等。对
这些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法院坚持“慎重、坚决”的方针和“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公开开庭审判。
1995年法院组织74名被判处缓、管、免刑罚的失足青少年到法院参加了法制
教育学校学习,到全区各中、小学校讲法制课12场次,听讲学生达10000余人次。
为了直观、形象地宣传法律,法院主动到山东铝业公司、张店区粮食局、南定热
电厂等单位, 选择8件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达到了“审理一案、教
育一片”的目的。为了扩大宣传,法院自编、自拍了一批法律纪实稿件和新闻片,
多次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省市电视台刊登和播放。是年向发案单位提出涉及
金融管理、国有资产保护、安全防范等司法建议180余条。
1996年,通过“严打”和“惩腐倡廉”的各项斗争,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
境。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加大“严打”力度,做到重打不手软、
专打不间断、常打不松懈。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34件1081人犯;审结719件
1058犯。 在已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判处盗窃案件222件336人犯,伤害案件180件
275人犯,抢劫案件41件88人犯,强奸案件42件48人犯,流氓案件9件14人犯,其
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225件297人犯。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639人犯中,
判处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有期徒刑的45人犯, 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193
人犯,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11人犯,缓刑的176人犯,其他刑罚的6人犯。“严
打”战役中,法院先后选择38起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56名严重刑
事犯罪分子三至二十年有期徒刑。1996年,审理刑事案件的罪名由1995年的24种
增加到43种。全年共审结出售增值税发票、非法买卖枪支、爆炸物品、商业受贿、
盗窃移动电话码号等新型案件39件,对48名新型刑事犯罪分子分别判处二至十年
有期徒刑。
1996年,共审结贪污案件11件14人犯,受贿案件63件64人犯,挪用公款案件
2件2人犯。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1人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人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0人犯,缓
刑的24人犯。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和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为国家、集体和
个人挽回经济损失110余万元。
1997年,贯彻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先后于1月1日和10月1日起实施。
《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作了重大改革,《刑法》进一步明确了其
基本原则,增加了许多新罪名,并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为确保“两法”
的顺利实施,法院通过外出培训、集中学习、理论研讨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刑事
审判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开试验庭、观摩庭等方
式,强化实践能力;通过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座谈探讨,解决实施“两
法”中出现的问题。
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71件507人犯;审结335件456犯。在已审理的刑事
案件中,判处盗窃案件131件189人犯, 伤害案件84件110人犯,抢劫案件9件14人
犯,强奸案件18件27人犯,诈骗案件15件19人犯,交通肇事案件16件16人犯, 其
他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62件81人犯。 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32人犯中,
判处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有期徒刑的14人犯,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58人
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04人犯,缓刑的128人犯,其他刑罚的28人犯。
全年共审结贪污案件1件2人犯,受贿案件7件7人犯,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犯。
在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 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人犯,缓
刑的5人犯。 通过追缴赃款赃物和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为国家、集体挽
回经济损失181万元。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分子,促进了廉政建设。
1997年,法院积极采取到发案地或被告人所在地公开开庭的方法,收到了良
好的社会效果。如针对一段时期内张店地区抢劫出租车司机的犯罪案件较为突出
的问题, 法院选择了4起该类案件,在出租车集中的淄博火车站广场召开公开宣
判大会,震慑了犯罪,广大出租车司机受到了直观的安全教育;针对交通肇事犯
罪较为突出的问题, 召开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公开宣判大会,对5起较为典型的
该类案件进行宣判, 并组织了400余名驾驶人员旁听,用真实的案例给驾驶人员
敲响了法律警钟。在普法宣传中,全年法院在中央、省、市级新闻单位刊登普法
文章326篇; 多次到电台、电视台,以现场直播、热线咨询等方式,就人民群众
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中小学生、基层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企业负责
人等讲法制课32次。全年向发案单位提出涉及金融管理、国有资产保护、安全防
范等司法建议100余条。

【民事审判】 1988—1997年,张店区法院始终坚持“安定团结”的方针和“便
民”原则,及时、认真、妥善处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纠纷案
件, 10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3291件,有效地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疏导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1988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21起,(包括旧存的47起),审结769起,
结案率为93.7%, 比1987年多结案29起。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661起,调解
率占结案总数的86%; 判决的60起,占结案总数的 7.8%;用其他方式
处理的48起,占结案总数的6.2%。在已结案件中,离婚案件审结了426起。其中,
离婚的244起, 不离婚的182起。审结债务案件159起,赡养、抚养、收养案件63
起,赔偿案件44起,房屋宅基地案件45起,继承案件16起,审结其他案件16起。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做到“三优先”:一是有弱病残者参加诉讼的优先
处理。二是易于激化的案件优先处理。三是外地当事人来当地参加诉讼的优先处
理。
1989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52起,审结817起,达到了建院以来收结民事
案件最高峰。其中,审结离婚案件516起,债务案件147起,赡养案件45起,赔偿
案件37起,宅基地案件9起,房屋案件16起,继承案件8起,其他案件39起。在审
结的案件中,调解或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23起,占结案总数的88.5%;判决结案的
94起,占结案总数的11.5%。在民事审判中,着重抓了以下三点:
一、 抓收案。 针对民事案件增多的新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
“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制定了民事案件当事人
举证责任的意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起诉条件及举证问题,努力把好依法收案关。
二、抓庭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积极推行了“一个公开、三个为主”
的审判方式,制定了民事案件开庭审判的意见,对开庭的准备、法庭调查与辩论
等各个阶段都作了具体规定,使法院审结的每一起案件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审判程序进行,提高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执法的严肃性。
三、抓质量。为确保案件质量,办案人员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裁判关,努力做
到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分明,材料齐全,使用法律正确,处理得
当。审判员、合议庭、审委会各司其职,层层把关,法律文书一律送院长核签。
每月审结的案件,各庭都要整好卷宗,送民、经指导庭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民、经指导庭不定期到各法庭,对审判工作进行指导,从而提高了案
件质量。
1990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791件,审结了764件。其中,审结离婚
案件543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72%。此外审结债务案件101件,房屋、宅基案件
12件,赔偿案件43件,赡养案件18件,抚养案件20件,继承案件13件,其他案件
14件。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用调解方式结案的564件,占结案总数的74%;判决
结案的112件,占结案总数的16%;以其他方式结案的98件,占结案总数的10%。
判决后上诉案件39件, 其中2件被市法院发回重审和部分改判,其余均为市法院
维持原判和调解处理。
认真贯彻最高法院提出的“一个公开三个为主”的审判方针,年内应公开审
理的464起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在实行三个为主中,法院研究制定了当事人举证
须知,当事人一起诉,审判人员就向他们交待举证责任和举证内容。以便当事人
举证和提供线索,审判人员进行核查。实行庭审调查为主和合议庭为主,凡调解
结案的民事案件,由合议庭把关;凡判决的案件,由院审判委员会研究。1990年
审结的764件民事纠纷案件, 一个月内结案的323件,二个月内结案245件,三个
月内结案的111件,占结案总数的88.9%,办案效率显著提高。
为确保案件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各人民法庭、经济审判庭每月都将审结的
民事、经济案件交民事、经济指导庭进行质量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以百分计分法
逐案进行登记,及时反馈到各法庭,以利法庭改进工作;举办助理审判员培训班、
招聘书记员培训班和法庭工作经验交流会,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年内各法
庭所办结的民事、经济案件经评查得分平均在96分以上,办案质量越来越高。
坚持对审结的案件不定期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做工作,以促进结案效果。
如:卫固人民法庭审理的傅山预制厂诉向德红担保贷款纠纷案,法庭同志在回访
中发现当事人向德红除汽车外无力履行调解协议。卫固法庭积极与预制厂联系,
让向德红自备油料为预制厂运送预制板和沙石,用所得运费偿还债务。向德红仅
用两个多月的时间就如数偿还了预制厂的债务。
1991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717件,比上年同期下降9.4%,审结
677件。在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审结离婚案件471件,债务案件86件,赔偿案件
51件, 赡养案件18件,抚养案件20件,继承案件6件,其他民事案件25件。在已
审结的案件中, 用调解方式和其他方式结案的589件,占结案总数的87%;用判
决方式结案的88件,占结案总数的13%。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根据近几年来审理民事案件出现的离婚案件多,执行赡
养案件难的情况,同妇联、团委、各乡镇司法所和驻地企事业单位密切配合,对
广大青少年进行理想、人生观教育;对育龄青年进行正确对待家庭、社会和个人
及晚婚晚育教育;对步入中年的夫妻进行“珍惜生活、珍重自我、热爱事业、共
同前进”的思想教育,并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尽量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是年离婚案件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3%。为预防和减少赡养案件,维护社会公德,
法院在全区推广了卫固法庭的多项教育。即自1988年和镇司法所一起,在全镇有
赡养义务的家庭,组织签订“赡养协议书”和开展诉前教育;对起诉到法院的赡
养纠纷进行诉中教育,宣传国家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对已解决的赡养纠纷
进行跟踪教育,巩固关系,扩大成果。三年来,起诉法院的赡养案件逐年下降,
1991年全院只受理赡养案件18件。
1991年民事案件审结调处率达87%。调解结案不但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矛盾的
解决,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对于稳定社会秩序
起到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结案效率,年初规定了审判人员的结案调解率。在结案
中,能调解的不草率下判,有的案件在宣判前还给当事人最后的协商解决机会。
为了提高审判人员的工作能力,增强办案效果,法院开展了“以提高审判艺术为
中心,办好案件为目的”的研讨活动,支持鼓励各庭、科、室总结提高审判艺术
方面的经验并推广了十二个单位的经验。其中“审理伤害赔偿案件的上挂下联法”、
“审理外地经济纠纷案件的多管齐下法” 、 “审理告申案件的疏导教育法”、
“审理赡养案件的多项教育法”、“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症下药法”,以及公园法
庭“审判工作的短、平、快”和张成贵的“办一、备二、想三”满负荷办案法,
受到省、市法院领导的好评。
1992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46件,审结854件,比上年多审结177件。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 调节结案和做其他处理的698件,判决结案96件。这些案件
包括:审结离婚案件496件,债务案件194件,赔偿案件79件,抚养案件22件,赡
养案件12件,房屋宅基案件24件,其他案件27件。
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数年来居高不下。法院针对不同情况注重教育,进
行专项治理,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婚姻家庭教育学校”,配备专门教员上课,对
诉讼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举办了三期培训班,受教育者80余人;播放因父母离异而
导致子女四处流浪,最后走向犯罪的录像片,对当事人进行深刻的思想教育。针
对近几年来赡养案件有所增多的情况,推广了卫固法庭审理赡养案件的“多项教
育法”,形成“法院——单位——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对预防减少赡养
案件起了积极作用。
民事案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如不及时、合法地予以解决,很可能导致矛
盾激化。为此,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坚持一个公开、三个为主,强调当事人的
举证责任和当庭质证,注重分清是非和说服教育,防止矛盾激化。沣水法庭审理
的赵云汉诉高连继故意伤害一案,双方系前后邻居,因盖房发生矛盾,被告用刀
将原告头部刺伤,原告起诉后,被告扬言要找原告拼命。法庭发现情况,及时做
工作,使被告认了错并向原告道歉,原告放弃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两家合好。
1993年,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了以下三点:一是办案与就案讲法相结
合,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办案的社会效果。全年法院审结赡养案件15件,
比上年下降20%。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继续通过“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对起诉
离婚的当事人讲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何正确对待离婚
问题和怎样参加诉讼活动等。 年内共有160名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到法院婚姻家庭
教育学校参加了学习。 通过教育,有效地遏制了草率离婚,有124对夫妻重归于
好。二是推行审判方式改革,提高结案率。一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98件,
审结848件,与上年审结民事案件数持平。在已审结案件中,审结离婚案件504件,
债务案件138件, 赔偿案件82件,赡养案件15件,其他民事案件21件。法院强化
审判方式的改革,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坚持庭审为主,当庭质证,推行规范化
审理。1993年上半年张店法院在公园、南定法庭举行了“民事案件规范化审理观
摩现场会”,然后,在全院各法庭全面推行庭审规范化审理,使民事审判工作逐
步走向规范化轨道。实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击鼓升堂,当庭断案”,大大提
高了结案效率。 年内法院审结民事案件848件,平均结案时间从1992年每件审限
51天,缩短为36天。三是审理好新型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年来,
法院共审结新型案件72件。其中房地产案件28件,公示催告案件29件,股票、债
券案件10件,广告侵权案件1件,索要被他人抱养小孩案件1件,建筑围墙倒塌砸
伤学生赔偿案件1件,因儿童落入下水道死亡赔偿案件1件,以及几百人集团诉讼
案件1件。 通过及时合法地审理新型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
民内部团结,维护了社会稳定。
1994年,民事审判工作紧紧围绕促进安定团结这一中心展开。在推行民事审
判方式改革中,法院组织各法庭庭长和审判员轮流参加在南定、公园、洪沟等13
处法庭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庭审观摩,边审边议,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形成
了“当庭陈述、当庭核证、当庭辩论、当庭裁判”的规范化审理方式。“开庭审
判,当庭断案”,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提高了办案效率。全年法院审
结民事案件1118件,平均每案结案时限由原36天缩短为28天。在民事审判工作中,
注意发现易于激化的纠纷苗头,实行专人负责制,跟踪审理,先疏导,再开庭,
并与当事人所在单位配合做工作。一年来,法院及时审理易于激化的民事案件68
件,促进了安定团结。
近年来,因打工、劳动争议、侵权赔偿、环境污染导致的集团诉讼案件日益
增多。这类案件人数多,影响大。为办好此类案件,院领导靠上抓,分管院长亲
自参加协调处理了五起集团诉讼案。1994年初,张店区法院率先在全省法院成立
了“保护打工者合法权益审判庭”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审判庭”,专门审理
打工者、消费者投诉案件。年内已审理打工者、消费者投诉案件60多起,涉及人
员1000多人,及时如数为打工者、消费者追回劳动报酬及赔偿金。1994年,法院
共审理集团诉讼案件24起,对于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95年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518件,审结1492件。其中审结离婚案件742件,
债务案件381件,赔偿案件115件,房屋案件67件,抚育案件58件,赡养案件33件,
其他案件96件。
法院为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实行“审判方式改
革庭审轮流观摩制”,印发了14期《法庭工作经验交流专刊》,及时研究交流在
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目前,“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裁判”的
规范化审理已在全院全面实行。以公开审理保公正,话到庭上说,理在庭上讲,
使有理者赢得堂堂正正,无理者输得明明白白,旁听者听得清清楚楚,增加了审
判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办案效率。最高法院、省法院对张店法院的民事审判方式
改革给予了高度评价。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从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发现易激化苗头,及时靠
上做工作, 年内依法解决易激化案件136件。对因打工、劳动争议、环境污染、
非法集资等导致的集团诉讼案件,法院安排审判骨干,多方调查取证,积极予以
解决。先后审理了“柏拉蒙大厦产权证案”、“长江商场集资款案”、“金利达
公司风险金案” 等集团诉讼案件16件,涉及人员540余人。受理打工者、消费者
投诉案23件,涉及人员470余人,为打工者、消费者追回报酬、赔偿金140多万元。
面对新型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的情况,法院大胆收案、认真审理,先后审理
了本市第一起著作权纠纷案、第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第一起肖像权纠纷案、第一
起荣誉权纠纷案等新型民事案件16起。这些案件涉及的专门知识较多,审理难度
较大,因此法院在审理时,多次到有关部门了解专门知识,调查有关证据。如在
审理四位作家诉王宇明著作权纠纷一案时,审判人员先后到北京团结出版社、新
闻出版局、定点印刷厂、文联等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使这起较为复杂
的新型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
1996年,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319件,审结2282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
纠纷案件1133件, 债务案件801件,赔偿案件148件,房屋案件109件,其他案件
91件。 年内法院审理离婚案件995件。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多样,牵扯当事人亲属
范围广,因此,在审理工作中要“慎重、周全、耐心、细致”,正确掌握感情确
已破裂的标准,多做调解工作,尤其注意把破裂婚姻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低到
最低限度。法院全年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218对重归于好,有403对调解离婚,
没有出现一起因离婚而造成矛盾激化的事件。对双方争执较大,稍有不慎,可能
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法院从安定团结的角度出发,发现激化苗头,及时
靠上做工作。如房镇法庭审理的一起伤害赔偿案件,原告王某是山东沂水县的民
工,李某等三名被告打伤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还逼王某返乡,王某便邀在张店
的同乡前来报复。法庭收案审理,当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误工费及其它
费用。在法庭的批评教育下,被告服从了判决。1996年,法院依法解决易激化案
件186件,没有出现“民转刑”事件。
妥处集团诉讼案件和新型案件。全年共审结集团诉讼案件48起,审理侵犯公
民、法人名誉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劳动争议等新型案件93件,都做到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理顺了民事关系,维护了正常的民事秩序,
未出现一起意外事件。
1997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247件,审结3670件。其中审结婚姻家庭纠纷
案件1316件, 债务案件1384件,赔偿案件257件,房屋案件133件,其他案件580
件。
法院对一些企业不规范经营,引起打工者迫索工资款纠纷案十分重视,每逢
此案都采取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的措施,使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对于确实困
难的务工人员,不仅减免其预交的诉讼费,而且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为其提供生
活保障。全年共审结此类案件58起,没出现一起矛盾激化事件。此外还审理侵犯
公民、法人名誉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劳动争议等新型案件46件。
1997年审理离婚案件1316件, 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6%。对离婚案件的审判工
作,一是做到细致耐心,对有和好可能的当事人反复做思想工作,争取和好;二
是认真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三是做好
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工作,消除遗留问题;四是为教育当事人正确处理家庭婚姻
问题, 全年有168名当事人参加了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学习,有32对起诉离婚的夫
妻重归于好。

【经济审判】 1988—1997年,张店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按照“三个有
利于” 的标准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共依法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
16710件,诉讼标的约2.3亿元,及时为企业盘活了资金,理顺、疏导和规范了经
济法律关系,救活了许多濒临破产的企业,促进了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988年,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21起(包括旧存的37起),审结286
起,结案率为89%,比1987年多审结14起。其中调解结案的255起,占结案总数的
89.2%; 判决的14起,占结案总数的4.9%;以其他方式处理17起,占结案总数的
5.9%。诉讼标的总金额达320余万元。其中审结购销合同纠纷126起,加工承揽合
同纠纷21起,借款合同纠纷23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15起,财产租赁合同纠
纷3起,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4起,联营合同纠纷5起,交通运输合同纠纷4起,其
他经济纠纷75起。
为方便群众诉讼,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法院在原有七处法庭的的基础上,
新成立了五处法庭,率先在全市法院系统实现了一乡(一镇)一庭的目标。全年
共理顺民事、经济纠纷274件,标的总额达101万余元。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民事、经济关系,对于稳定本区社会治安形势,整顿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
了很大作用。在区法院审结的286件经济纠纷案件中,只上诉8件,经市法院审理,
无一改判和发回重审。年内还进行民事、经济法制宣传27场,提司法建议47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的“服务”职能作用,法院、人民法庭与公园办事处道
庄村、卫固镇小寨村、马尚镇东南村等10个单位建立了法律工作联系点,相互提
供法律服务、信息和建议。在抓经济案件的结案和理顺经济关系的同时,各庭还
注意了抓案件的执行工作, 审结的民事、经济案件,执行率均达到90%以上。执
行庭1988年执行往年遗留的“老大难”案件80件,其中全部执行56件,执行标的
10万余元; 部分执行24件,执行标的近2万元。年底,法院又组织干警集中搞了
执行, 共执行案件284件,其中,全部执行151件,执行标的132万余元;部分执
行153件,执行标的62万余元。
1989年, 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79起,审结243起,诉讼标的为509
万元。 其中: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30起,加工承揽合同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3起,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5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起,农村承包
合同纠纷案件13起,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2起,其他经济纠纷案件68起。在审结经
济纠纷案件中,调解或以其他方式结案的210起,占结案总数的91%;判决结案的
22起,占结案总数的9%。
鉴于某些单位及个人不愿起诉等原因,1989年法院强化服务意识,送法上门
主动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如:张店化工厂几年间遗留了30余万元内
外欠款未得到处理, 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法院选派7名同志组成巡回法院,
仅用半个月时间,就为该厂追回内外欠款及物折款近30万元,帮助企业摆脱了困
境。 1989年,法院干警共深入到72个单位,主动理顺经济案件146件,提出司法
建议72条,理顺清退欠款达84万余元。11月,法院针对某些单位经济滑坡和整个
社会市场疲软的情况,召开了部分驻地厂长、经理座谈会,交流情况,征求意见,
对一些棘手问题,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帮助解决。各人民法庭还与村、厂企业单
位建立了10处法律工作联系点。
在抓结案的同时,法院狠抓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一是边办案边执行。
当年办的案件谁办的谁执行,往年办的案件,每执行一件折抵一起办案指标,并
列入干警政绩考评细则。是年,法院所审结案件基本上达到了随结案随执行的要
求。二是巡回执行。执行庭先后与各法庭配合,巡回九处乡镇,执行案件69起,
执行标的额24万余元。三是有重点的到外地执行。法院组织部分人员到东北等地
执行了24起案件,追回欠款16万余元。
1990年全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93件, 审结254件,诉讼标的额599万
余元。 其中: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55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2件,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案件6件,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7件,联营合同纠纷案件4件,其他经
济合同纠纷案件70件。
对妨碍生产发展的案件及时予以审理。公园办事处建安公司自1987年开始,
先后为人民公园搞了40余项工程,人民公园欠公园办事处建安公司工程款48万余
元,长期不还。案件诉至法院后,审判人员认真调查,耐心做调解工作,并帮助
人民公园落实资金款项,使这一拖了三年之久欠款在两个月内付清。再如体育场
办事处经委诉高秋柏、倪维克拖欠办事处承包费和60万余元担保贷款及利息一案。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调解结案,并落实了两承包人还款事实。
1990年,区法院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三角债”的指示精神,主动送法上门,
清理“三角债”。四月份,法院邀请南定、傅家、沣水、湖田四个乡镇领导,座
谈经济纠纷和欠款情况。 五月份抽调10名干警,组成3个巡回法庭去东北三省、
胶东地区、福建等地为乡、镇企业追要外欠款,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就追回外欠
款21万余元,达成还款协议32万元。年内,通过法律手段从外地为我市部分企业
追回“三角债”416万余元。
积极理顺经济法律关系,为企业发展增添后劲。前南定村的砖厂实行承包后,
由于管理制度混乱,措施不力,致使三家砖厂面临倒闭,外部人员纷纷到砖厂要
求解除购销合同返回货款,内部人员要工资,村民则要集体上访。南定人民法庭
积极配合镇政府对该村砖厂的经济纠纷进行治理整顿,同时为砖厂的产品销售牵
线搭桥,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使该村副业生产又出现了转机。年内,全院诉讼
外理顺经济纠纷共220起,标的额达93万余元。
四、抓好案件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1990年在执行工作中主要做到四
个结合。一是审执结合,谁办案谁执行,边办案边执行,执行率不达标的不得评
为先进。二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有执行能力的坚决执行,一次不能执行的
则分期分批执行。三是宣传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四是集中执行和巡回执行相
结合。 由于认真抓了执行工作,使当年审结案件执行率达90%以上,同时执行往
年未执行案件331件,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1991年, 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63件,审结239件,诉讼标的达516
万余元。 理顺各类经济纠纷256件, 标的达312万元。全年审结“三角债”纠纷
256件, 购销合同纠纷117件,借款合同纠纷7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14件,
加工承揽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25件,其他经济纠纷76件。
为了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新年刚过,院领导带领审判
人员分头到驻地的50余家厂矿、企业座谈了解企业经营活动和经济纠纷情况,并
从厂矿、企业聘任了34名经济司法联络员,建立了联络制度。一是要求各单位将
经济信息、纠纷及“三角债”情况随时上报,以便法院统筹安排,及时提供法律
服务。二是司法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学习法律,通报情况,研究探讨搞
好司法协作的新措施。三是对于诉诸法律的经济纠纷,人民法院主动当好参谋,
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经济司法联络制度建立以后, 驻地各企业共上报法院各类经济纠纷375件,
标的达412万元。 法院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本着为企业排忧解难的精神,
抽调30名干警组成五个巡回法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快速作战,讲事实、讲
证据、讲法律、讲政策,争取案结事了,不留尾巴,全年共审理清债纠纷412件,
标的达380余万元。 法院积极参与依法清债小组,受到企业的普遍称赞。对有些
企业怕砸了关系,不愿正式起诉的经济纠纷,法院首先使用催款通知书,督促债
务方自觉履行义务。年内共发出催款通知书110余份,债务方主动还款达130万余
元。其次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案件使
用支付令。是年,共发出支付令24份,为债权人追回欠款50万余元。为进一步为
经济建设服务,法院率先在全市基层法院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在企业
之间牵线搭桥,协调关系,使其不用对簿公堂,也能协商解决欠款事宜。
法院针对某些案件中的合同条款不全,责任、权利、义务不清及企业在经营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案件审结后开展“一案一建议”活动。司法建议书由分管
院长签发法律文书时,一并打印送发有关部门。年内,共提出司法建议210余条,
有关单位采纳的60余条。
1992年法院认真组织干警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在经济审判工
作中,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凡是群众要求办的,党委、政府交办的,法
律允许办的,都要积极去办。树立多审结一起案件、多做一份贡献的观念,全方
位、 多层次地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年内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642件,审
结588件,诉讼标的2310万余元。其中审结购销合同纠纷365件,建筑承包纠纷33
件, 借款合同纠纷33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18件,企业承包合同纠纷9件,其他
纠纷130件。 此外,法院案外理顺经济纠纷186件,标的930万余元。办案数量和
诉讼标的分别比1991年提高2.3倍和3.2倍。
为使法院经济审判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法院在原有34名经济司法联
络员的基础上, 本年又聘请了210名经济司法联络员,并建立了联络例会、信息
互报、 法律咨询等制度,扩大了案源。1992年法院主动到企业找案210件,标的
达1300余万元。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注重时间效益观念,强调快审快判。对那些证
据充分,没有争议的经济纠纷,采取简化手续使用支付令,限期让被告支付欠款。
全年法院共发出支付令24份, 兑现欠款80万余元,审结经济纠纷案件588件,平
均结案时限为59天。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以执行,法院抽
调骨干力量和全部装备,分成十八个执行组搞了案件执行大会战。期间共执行往
年积压案件298件,执行标的达352万余元。执行中通过做工作,当事人自觉履行
的283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94.9%;对那些具备执行能力又不执行者,通过实行
划拨、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法律手段,冻结银行帐号17个,划拨80余万元,扣押
汽车16辆及其他物资一宗,促其以物顶债或现款兑现;对拒不执行和妨碍公务的
当事人依法拘留、罚款,会战期间拘留4人、罚款13人,强制其执行判决。
1993年,广大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不断强化干警的服务意识,
把经济审判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来抓,运用法律手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
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为保障国家宏观调控决策的顺利执行,法院组成若干个依法清贷巡回法庭,
主动到金融部门提供法律服务。1992年10月,赵兴源通过关系贷款25万元,到期
后迟迟不还。原告诉至法院后,公园法庭依法查封了被告价值28万元的日本“尼
桑”轿车一辆,使此贷款纠纷得到顺利解决。对于企业的正常贷款,法院则分别
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有还款能力的,督促其尽快还款;无还款能力的,帮助其制
定还款计划,分期归贷,也可以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前提下变卖部分固定资产抵
贷。 1993年法院审结二十多家金融部门起诉的贷款案件214件,标的达3800多万
元。
年内, 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801件, 审结1691件,比1992年多审结了
1103件。 其中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075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14件,建设工
程承包纠纷案件110件,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79件,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56
件, 货物运输纠纷案件35件,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22件。为加强审判力量,年初
成立了涉外经济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使大量涌入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得以及
时审理。办案中,实行“三快”,即快立案,快审结,快执行。对各类经济纠纷
案件,不分本地外地,不论诉讼标的大小,不论国营大厂、集体企业还是个体户,
只要起诉一律迅速审理。涉外经济审判庭审理的一起购销钢材货款纠纷案,只用
十天时间就将被告所欠原告43.9万元的货款全部追回。沣水法庭审理淄博万通达
针织厂诉淄博运动服装厂欠款纠纷一案, 仅用七天时间就审结完毕, 追回欠款
2.57万元,解决了原告方发放工人工资和资金周转问题,全厂职工联名写表扬信
贴在法院大门口。一年来,法院各业务庭还应企业之邀,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培
训班16期,为企业经管人员讲《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经济合同法》、《反不
正当竞争法》等,使企业经管人员学会在市场经济中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年
内法院还组织了两次执行会战, 重点执行到期未执行案件,5月、10月两个月执
行案件570件,执行标的3000余万元。
1994年,法院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坚持“三优先”。即对于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易引起社会震动的案件,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地方骨干企业的案
件和面临倒闭,企业生产不景气而起诉的案件,法院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
执行。一年间,法院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2337件,为驻地企业追款追物达8400
万元; 为驻地大、中型企业和镇、村办企业提供法律咨询650余人次,审查经济
合同1500余份, 举办厂长、经理《经济合同法》学习班6期,促进了企业依法经
营;审结涉及股票交易、信用卡透支、企业破产、中外合资经营等新型案件40多
起,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院面对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局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实行执行工
作目标责任制, 要求到期执行率要达85%以上。对疑难执行案件移交执行庭和法
警队执行;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恶劣的当事人,转交刑庭立案,追究刑
事责任。年内,先后组织两次执行会战,抽调干警56名,出动车辆16辆,突击执
行案件868件, 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对不能全部执行的案件部分执行,不能执
行现款者以物顶款。
199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209件,审结3174件。在已审结案件中,
购销合同纠纷1952件,借款合同纠纷299件,建筑工程承包纠纷185件,加工承揽
纠纷79件, 财产租赁合同纠纷31件,其它经济纠纷628件。在经济审判工作中,
继续坚持“三个优先”原则。淄博第三针织厂诉香港戴安娜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
案,由于被告方拖欠原告货款11万余美元,影响了原告的经营。法院通过公安机
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找到被告方董事长何少蓉,经过调解,被告方将全部货款
及欠款利息一次付清,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年内法院共为企业和经济部门清
欠和盘活资金1.7亿元。
在审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等新型经济案件中,法院大
胆探索、勇于实践,从有利于改革开放出发,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美国三杰进
出口贸易总公司诉淄博新生科技实业总公司委托代理一案,双方是在合作中出现
裂痕,发生纠纷。法院认真研究有关涉外法律,并为双方以后的经营考虑,分清
各自责任,裁定由原告支付被告佣金及正当费用,被告返还原告设备物资,双方
都接受了判决,并在法院的主持下顺利过付。
对执行难的问题,法院除强调继续执行审判人员边办案边执行和审判人员目
标责任制外,还探讨了新的执行方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法律明白纸,使其自觉履
行;向被执行人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使其帮助执行;对典型案件请新闻单位
跟踪报道,用舆论督促执行;对“钉子”案件,靠上做工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直到全部执行。新执行方法的运用,使执行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张店法院1995
年审结案件到期执行率达90%以上,减少了“法律白条”。
1996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4702件,审结4653件。在已审结案件中,购
销合同纠纷2881件,借款合同纠纷617件,建筑工程承包纠纷228件,加工承揽合
同纠纷195件,其它经济纠纷732件。法院把为辖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工商企
业服务确定为工作重点,制定完善了各项措施,认真把握立案、诉讼保全、审案、
执行四个重要环节,对涉及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地方工商企业的案件,根据轻
重缓急和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坚持“三个优先”,对生产、经
营不景气,职工生活困难的工商企业败诉案件,半年内暂缓执行或采取以物抵债
的方法灵活解决,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
统一;组织巡回法庭,为工商企业及时实现债权,全年追回外欠款1.2亿元。
1996年,法院干警在执行工作中实行“细、准、稳、严、快、活、拚、廉”
“八字执行方针”,做到研究案情细,掌握当事人情况准,把握执行策略稳,遵
守执行程序严,选择时机采取措施快,处理问题方式活,遇到困难敢打敢拚,秉
公执行保持廉洁。“八字工作法”的运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全年案件执行率达
到了86%,并做到了“四无”,即无非法扣押,无滥用强制措施,无干警违法违
纪,无当事人越级上访。
1997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3680件,审结3245件。在已审结案件中,
购销合同纠纷2172件, 借款合同纠纷347件,加工承揽全同纠纷47件,财产保险
合同纠纷12件,其它经济纠纷667件。全年共为驻地工商企业追回外欠款1.3亿元,
为工商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1997年9—12月, 法院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对“钉子”案件、疑难案件及
积压案件进行了突击执行大会战。 期间,共执结各类案件424件,标的额2543万
元。 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3140件,执行2594件,执行率达到82.6%,并切实做到
了依法执行、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方法得当、效果良好,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行政审判】 1988年5月3日,张店区法院在全市率先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截至
1997年的10年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00件,审结200件。此外,还依法审理各
类非诉讼行政执行案481件, 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
机关依法行政。
1988年,行政审判刚刚起步,全年共受理行政案件2件,判决2件,均为诉公
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其中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处罚的1件,撤销行政机关处罚的1
件。
1989年,共受理和审结行政案件1件,即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经审理,
判决维持了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罚。
1990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3件,审结3件。其中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
案件1件, 诉土地管理机关土地行政案件1件,其他1件。经审理,这三件行政案
件全部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
1991年,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件,审结1件,即诉土地管理机关土地行
政案件。经审理判决维持了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罚。
1992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件,审结7件。其中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
3件, 土地管理机关土地行政案件1件,其他3件。处理结果为判决撤销行政机关
处罚的6件,原告撤回起诉的1件。
1993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件,审结7件。其中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
3件,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案件1件,环保管理机关环保行政案件1件,其他2件。
另外还处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6件。
1994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1件,审结21件。其中诉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
件12件,交通管理机关交通行政案件2件,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案件1件,城建
管理机关城建行政案件1件, 其他行政案件5件。处理结果:判决的8件,原告撤
回起诉的12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另外还处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23件。
1995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29件,审结29件。其中诉税务管理机关税务行
政案件9件,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7件,邮电管理机关邮电行政案件3件,土地
管理机关土地行政案件3件, 计划生育管理机关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城建管理机
关城建行政案件、民政管理机关民政行政案件各1件,其他行政案件4件。经审理,
判决结案的10件,原告撤回起诉的19件。另外处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10件。
1996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5件,审结95件。其中诉城建管理机关城建行
政案件58件,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交通运输行政案件10件,卫生管理机关卫生行政
案件3件, 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件,工商管理机关工商行政案件,环保管理机关
环保行政案件各2件,土地管理机关土地行政案件,邮电管理机关邮电行政案件,
技术监督管理机关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各1件, 其他行政案件15件。处理结果:判
决撤销行政机关处罚的69件, 原告撤回起诉的28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1件,
作其他处理的7件。1996年依法处理各类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256件。
1997年,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4件,审结34件。其中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行
政案件9件, 财政管理机关财政行政案件7件,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案5件,卫生管
理机关卫生行政案件、土地管理机关土地行政案件、物价管理机关物价行政案件、
城建管理机关城建行政案件、 技术监督管理机关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各1件,其他
行政诉讼案件15件。 结案方式为: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处罚的8件,撤销行政机关
处罚的6件,原告撤回起诉的20件。年内共处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186件。
十年来的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工作,走过了以下几个阶段的历程。一是学习
阶段。 行政审判庭设立以后,法院着手汇集了139个行政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1990年、1994年和
1996年颁布实施,法院组织干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学习,吃透精神,领会原意。
二是宣传阶段。1990年3月,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编写了2.5万余字的讲稿,
深入工厂、农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广泛进行了宣传;利用《行政诉讼法》
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走上街头,选择人员较为集中的城市街道和农村大集,通
过广播、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使行政诉讼法更加深入人心;借助电台、电视台、
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行政诉讼案例和行政诉讼知识,较好地解决了公民对行政
诉讼中存在的“不知告、不会告、不愿告、不敢告”的问题。1994年,法院根据
《国家赔偿法》 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写了1万余字的讲义,通过下单位
宣讲、媒体录制播放等,使辖区内公民全面了解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内容。三是座
谈阶段。即到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通过座谈会的形式了解情
况,解决问题。四是审判阶段。通过宣传、座谈等形式,自1992年起,行政诉讼
案件渐多,法院认真办理每一起案件,从而使行政诉讼和行政审判工作较好地开
展了起来。 五是非诉讼行政执行阶段。 非诉讼行政执行这一行政审判工作,自
1993年逐渐开展了起来, 至1996年非诉讼行政案件达到了256件。10年间行政审
判工作,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992年8月24日,在沂源县召开的全市法院行政审
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张店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解宪维同志作了题为“加强宣
传,积极收案,认真审理,注重效果,努力开创行政审判工作新局面”的典型发
言。1994一1996年,张店区法院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先进单位,行
政审判庭庭长解宪维同志连续三年被评为行政审判先进个人。

【告诉申诉】 1988年4月,张店法院成立了告诉申诉审判庭,当年共处理人民
来信347件,接待群众来访4518人次,调处简易纠纷290件。对于申诉工作,坚持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诉到法院的申诉都及时作了复查处理,全年
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29起,民事申诉案件11起,审结了33起。其中维持原判的17
件,改判或减轻刑罚的10件,改判无罪的3件,作其他处理的3件。对于改判的案
件,都与有关单位联系,较好地落实了善后工作。
1989年,告诉申诉工作着重抓了四点:一是制定完善了告申工作的范围和十
条工作制度,使告申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都及时
受理,基本解决了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三是把好依法改判关。全年共受理
各类刑事申诉案件12起,审结12起,其中维持原判7起,改判5起;受理民事申诉
案件10起,审结9起,其中维持原判3起,部分改判的1起,作其他处理3起。四是
把好越级上访关。为了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从抓初信和初访入手,全年共
处理人民来信223封, 接待群众来访4423人次,使一批信访老户的问题得到了解
决,重复信访、越级上访的明显减少。特别在北京动乱期间,积极做当事人的工
作,讲法讲理,耐心疏导,没有出现进京到省上访事件。
1990年,共受理群众来访3063件,群众来信55件。为了确实解决群众告状难
问题,告申工作从基础工作做起,各业务庭依法收案,自觉杜绝帐外案件,减少
群众告诉。年内共受理申诉案件19件,审结16件,其中维持原判8件,改判6件,
教育息诉2件。 对于改判案件都与有关单位联系,做好善后工作,与区信访部门
配合, 通过有关部门给2户上访老户落实了退休待遇和困难补助,使问题得到解
决。
1991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103件,群众来访579人次。在告申工作中,坚
持“把好两关”。一是把好收案关。对群众的告诉不推不拖,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不分易难坚决受理,不应法院受理的案件,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动员协调其
到有关部门处理。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全年未发
生一起当事人告不上状而到处上访案件。二是把好改判关。年内法院共受理申诉
案件23件,审结22件。其中改判4件,维持原判的14件,当事人撤诉4件。对申诉
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应改判的坚决改判,不应改判的则予以维
持, 并做好申诉人思想工作, 使一些不具备改判条件的申诉人服判息诉。法院
1991年告申工作在全市办案评查中名列第一,其工作经验在省高院告申工作经验
交流会上作了书面发言。
1992年,受理各类申诉案件23件,审结22件,已审结的案件中有12件维持原
判, 有5件申诉人撤诉,有2件依法改判,有3件调解解决。通过审判监督,保护
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3年法院敞开大门收案,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使案件受理数量比1992年
多1346件。
1994年院长亲自抓告申工作,告申庭严把“立案关、审理关、质量关、上诉
关、督办关”。对该收案而未收案的,告申庭查明情况,由院长批办;对超过半
年的未结、未执行案件,告申庭随时检查并向院长汇报,由院长签发督办通知书,
督促办理;每周五由院领导轮流接访,倾听群众反映,落实应办事宜;对上访人
员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时间的三定责任制,层层把关,解纷息诉。年内,共
受理当事人申诉案件26件, 审结25件,其中维持原判17件,当事人撤诉3件,改
判和调解5件。全年处理人民来信220件,在法院环节基本上控制了当事人越级上
访。
1995年,共受理当事人申诉案件45件,审结42件,其中维持原判36件,当事
人撤诉1件,决定再审后部分改判的5件。全年处理人民来信142件。
1996年,法院成立了立案处,实行了全院统一立案、合理分流、立审分离,
较好地预防了人情立案和关系立案。全年共受理当事人申诉案件26件,审结21件,
其中维持原判18件,当事人撤诉1件,决定再审后部分改判2件。继续坚持“一条
龙”案件检查制度。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承办人自查,庭长复查,分管院长核查
和法庭管理办、告申庭抽查,发现错案,按照区院《加强质量监督的暂行规定》
和《错案追究实施细则》,追究审判人员责任。通过一系列措施,强化了审判人
员的责任心,确保了案件质量。1996年全市法院六类案件评查中,张店法院获得
了四项第一、两项第二的好成绩。
1997年,将原来承担此项工作的告诉申诉审判庭分设为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
使工作进一步规范、合理。全年共审结当事人申诉案件30件,其中决定再审6件,
依法驳回申诉的24件。 由院长依法提起再审案件5起,及时纠正了原不当判决,
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崔洪栋)

张店区法院历年审结各类案件情况
┏━━┯━━━━━━┯━━━┯━━━━━━━┓
┃年 │刑事案件 │民 事 │经济案件 ┃
┃份 ├──┬───┤案 件 ├──┬────┨
┃ │件数│判处 │(件)│件数│诉讼标的┃
┃ │ │人犯 │ │ │(万元)┃
┠──┼──┼───┼───┼──┼────┨
┃1988│163 │159 │769 │286 │320 ┃
┠──┼──┼───┼───┼──┼────┨
┃1989│190 │254 │817 │243 │509 ┃
┠──┼──┼───┼───┼──┼────┨
┃1990│256 │387 │764 │254 │599 ┃
┠──┼──┼───┼───┼──┼────┨
┃1991│268 │440 │677 │239 │516 ┃
┠──┼──┼───┼───┼──┼────┨
┃1992│255 │380 │854 │588 │2310 ┃
┠──┼──┼───┼───┼──┼────┨
┃1993│286 │444 │848 │1691│ ┃
┠──┼──┼───┼───┼──┼────┨
┃1994│390 │638 │1118 │2337│ ┃
┠──┼──┼───┼───┼──┼────┨
┃1995│382 │596 │1492 │3174│ ┃
┠──┼──┼───┼───┼──┼────┨
┃1996│734 │1081 │2282 │4653│ ┃
┠──┼──┼───┼───┼──┼────┨
┃1997│371 │507 │3670 │3245│ ┃
┠──┼──┼───┼───┼──┼────┨
┃合计│3295│4886 │13291 │1671│ ┃
┃ │ │ │ │0 │ ┃
┗━━┷━━┷━━━┷━━━┷━━┷━━━━┛
【区法院领导人任职沿革】
院 长:
苏 勇(1988年-1997年1月)
王世延(1997年-

副院长:
张成祥(1988年 5月-1998年3月)
李炳水(1988年-1994年)
傅玉水(1988年-
吴德胜(1988年-1998年3月)
崔光明(1988年-1990年 6月)
苏国祯(1992年10月-1997年)
王世延(1992年10月-1994年3月)
崔庆祥(1997年 1月—
王晓林(1998年 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