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2&A=2&rec=57&run=13

【综述】 张店区人民检察院,1988年设有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刑事检察
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
同年7月成立淄博市经济、 法纪罪案举报中心张店举报站。全院时有工作人员66
人, 其中干部61人,工人5人。1990年增加干部1人、工人2人,人员总数达到69
人。1989年新设技术检察科。1991年2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和驻税务局检察室。
1993年5月, 举报站改名为举报中心,与控告申诉检察科合署办公,撤销经济检
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局。 1994年6月成立南定检察室,12月成立湖田检察室和沣
水检察室。 1995年3月沣水检察室撤消,成立马尚检察室。至1997年机构未变。
期间,全院人员增至95人,其中干部90人,工人5人。
10年来,张店区院认真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始终把抓好干
警队伍自身建设摆在各项检察工作的首位,使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较大提高,
保证了各项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全院干警受到市级以上表彰106人次,各科室
局受到市级以上表彰69次,全院先后4次被省检察院记功表彰,其中集体一等功2
次,集体二等功2次。在工作中,主要采取了6项措施:
一是不断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
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
致;逐步建立完善了加强班子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优良传统,改进工作作风,团结实干,务实创新,做
到廉洁勤政,率先垂范,事事处处为干警做出表率,要求干警做到的党组成员首
先做到,要求干警不做的党组成员坚决不做,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
力。
二是狠抓了政治思想教育。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区院及时组织干警学习时
事政治,进行形势教育,反复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学习党的十三大、
十四大精神,学习邓小平、江泽民等中央领导的重要讲话,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干
警头脑。同时加强了传统教育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勤
政教育,教育干警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讲大局、讲奉献,引导干警树立正
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
侵蚀,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加强了机关廉政建设。检察机关是惩治腐败的主力军,也是中央确定的
反腐败的重点部门之一,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区院认真贯彻
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中纪委有关会议精神
及廉洁自律的两个5条规定和3条禁令,教育干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各种腐朽思
想的侵蚀。同时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的规章制度,用制度和纪
律规范干警的行为。针对干警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纪律作
风整顿,发动干警自查自纠,对苗头性问题,做到了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
处理,保持了检察队伍的纯洁,形成了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良好风气。
四是大力开展了争先创优活动。为鼓励干警争上游、创一流,区院制定了表
彰奖励办法,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特别是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有功人员及时
予以表彰奖励,增强了争先创优意识。近几年先后开展了“四无”(无违法、无
违纪、无错案、无事故)活动、“文明干警家庭”活动、队伍建设达标年活动、
“三为、双争”(为党增光、为国出力、为民造福和争创先进集体、争创先进个
人)活动,层层签订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人人有责任,并实行奖惩措施,奖
优罚劣,鼓舞先进,鞭策后进,形成了争先恐后、奋发向上的新局面。
五是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为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挖掘现
有干警的工作潜能,区院在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1993年对各项工作实
行量化管理,定职定责,将有关补贴与工作成绩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
劳不得,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1995年,区院又引进竞争机制,对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干部管理制度,配套完
善了各项制度措施,增强了干警的责任感、危机感和整体观念,优化了警力配置,
初步形成了干部能上能下,人员有序流动,优胜劣汰的干部管理机制。
六是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区院十分重视干警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对增编
新进人员都要进行上岗培训,采取官教兵、兵教官、以老带新等方法,引导干警
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同时经常选派干警到大专院校和上级业务部门进行学习和
培训,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学历教育,进一步改善了干警队伍的文化专业结构,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干警所占比例由1988年的10.7%上升到1997年的100%, 干
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反贪污贿赂斗争】 1988-1997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589起,
其中大要案282起,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821万余元。
1988年, 立查各类经济案件32起,其中贪污受贿案件22起,占68.75%;向
法院提起公诉8起11人, 免于起诉19起19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5.2万
元。同时积极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开展了严厉打击 “假、冒、骗”专项斗争,查
扣了总价值约80万元的假冒伪劣商品,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集中力量查处了
倒卖农药、坑害农民利益的犯罪案件,立案8起,其中受贿案件1起,投机倒把案
件7起。
1989年,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5起84人,其中贪污案件21起29人,贿赂案
件43起44人,贪污、贿赂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5.3%;正县级干部受贿犯罪的2起2
人,万元以上大案和特大案件19起19人,大要案占贪污贿赂案件的31%,共计挽
回各类经济损失102万元。 1989年,反贪污贿赂工作重点明确,力量集中,和有
关部门配合密切,自始至终抓住反贪污、反受贿这个重点不放。同时注重社会效
果,弘扬法制,鼓舞群众,震慑犯罪,使20余名有经济问题的人纷纷投案自首,
尤其在“两高”《通告》发布实施期间,成效更为显著,对遏制经济犯罪,稳定
秩序,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0年,根据高检和省市检察院部署,继续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打击经济
犯罪第一位的工作和检察工作的重点,全年共立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67起
74人,其中贪污案件31起38人,受贿案件29起29人,挪用公款案件2起2人,偷税
抗税等案件5起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5万余元。本年度突出了反贪
污贿赂这个重点,狠抓大要案的查处。全年立查贪污、贿赂案件60起,占立案总
数的89.55%, 其中万元以上大案7起,县级以上干部作案的要案3起,大要案占
立案总数的17.9%。
1991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9起,其中贪污案11起,受贿案26起,挪
用公款案5起, 行贿案3起,偷税抗税案4起,追缴赃款25万元,为国家、集体挽
回经济损失37万元。立查的案件中,大要案16起,占32.7%。在开展反贪污贿赂
斗争中,注重思想发动,提高对反贪污贿赂斗争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在查处
大要案上下功夫;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运用多种侦
查手段和措施,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以快制胜。
1992年, 共立查各类经济罪案49起53人。其中贪污案8起11人,受贿案31起
31人,挪用公款案1起1人,行贿案2起2人,偷税案7起8人。属大要案13起13人,
占立案总数的26.5%。以上案件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0余万元。在反贪
污贿赂斗争中,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办案,协助发案单位分析犯罪原因,
发出检察建议,建章堵漏,落实措施,促进了企业的经营管理。
1993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1起,挖出犯罪分子85人。其中重大案件
38起,特大案件7起,要案4起,涉及犯罪金额近2000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
600余万元。 立查案件总数和大要案数分别比上年上升73.4%和2.77倍。在立查
的案件中,贪污案件20起,占24.7%;受贿案件39起,占48.1%;挪用公款案件
13起, 占16%,偷税抗税案件9起,占11.1%。在查处的经济犯罪分子中,党员
29名, 科级干部6名,县处级干部4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5名,司法机关工作人
员1名, 行政执法人员5名,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7名。一批身居一定职位、以
权谋私、隐藏较深的犯罪分子落入法网。
1994年, 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0起,挖出犯罪分子90人,追缴赃款290
余万元。这些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58起,占72.5%;偷税案件15起,占18.75%;
挪用公款案件7起, 占8.75%。当年结案75起,其中提起公诉68起72人,免予起
诉5起6人。 立查的案件中大要案50起,占62.5%,其中特大案件4起。查处的90
名经济犯罪分子中,党员37名,占41.1%;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32名,
占35.5%;科级以上干部16人,占17.8%。查处现行犯罪分子82名,有11名经济
犯罪分子投案自首。
1995年, 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80起,查处犯罪分子81人,追缴赃款300
余万元。这些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60起,占75%;偷税案件13起,占16.3%;
挪用公款案件5起, 占6.4%;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件2起。具体做法:一是突
出查办大要案和“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
管理部门) 的案件。立查的80起案件中,大要案64起,占80%,其中特大案件8
起。查处“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7起,占立案总数的8.75%(其中党政机关1起),
司法机关3起,行政执法机关3起。二是提高侦查水平,查处了现行犯罪和一批窝
案、串案。查处现行犯罪分子72名,占88.9%;查处串案3个、窝案4个,立案43
起,占立案总数的62.7%。通过对这些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犯罪,
鼓舞了群众,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1996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7起41人。其中贪污案件5起9人,贿赂案
件11起11人, 挪用公款案件2起2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18起18人,偷税案件1
起1人,共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40余万元。从立查的案件看有以下特点:
1、大要案所占比例大。在立查的37起案件中大要案33起,占89.2%。2、现行犯
罪突出。被查处的41名犯罪分子中有36名是当年或前2年内作案的。3、金融犯罪
占有一定比例。 共立查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犯罪案件6起,均是大案和特大案件。
如原工商银行张店区支行湖田分理处副主任闫新权挪用贪污公款59万元用于个人
做期货交易。 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幅度增加。共立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18起,占立案总数的48.6%,是上年的18倍。
1997年,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9起,其中大案要案28起,占71.8%;贪
污贿赂案件8起, 商业受贿案件8起,侵占案件5起,挪用资金案件12起,挪用公
款案件1起, 偷税案件5起。通过查办经济犯罪案件,追缴赃款300余万元,为国
家、 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10余万元,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
进了全区的廉政建设。

【刑事检察】 1988-1997年,刑事检察工作方面共批捕各类犯罪2799人,起诉
3448人,同时注意防错、防漏,把好案件质量关,避免了冤假错案和质量不高的
案件,做到了不枉不纵。
1988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人犯151人,依法批准逮捕了139人,
其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等78人,占全部
人犯的56%; 不批准逮捕4人。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123起171人,移送
免诉案犯8起23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19起165人,免予起诉14起31人,不起诉1人,
追诉4人,补正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事实情节5人(次)。
198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人犯182人,依法批准逮捕168人,
其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犯、 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等114人,占全
部批捕人犯的68%; 不批准逮捕10人,追加逮捕1人,审查决定逮捕经济案犯20
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72起232人,经审查起诉130起176人,免予起诉
17起26人。纠正公安机关定罪不当案件1起1人,移送起诉改作免诉处理的3起3人,
移送免诉改起诉处理的1起1人,追诉1人,抗诉1起2人。
1990年, 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刑事案犯24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
237人,不批准逮捕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诉案件185起336人;经审查
起诉206起326人,免诉64起107人,追诉3人,不诉7人,追免诉4人;将提请起诉
改为免诉处理的7起14人,将提请免诉改为起诉处理的3起8人,增加罪名5起,抗
诉2起。
1991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48人,批准逮捕230人,不批准逮捕
1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诉的刑事案件216起369人,经审查向法院提起
公诉297起323人,免予起诉5起16人,不起诉2人;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能,追捕
3人,追诉6人,改变定性和处理意见的33人,提起抗诉的2起,法院改判的1起,
维持的1起。
1992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类人犯297人,批准逮捕173人,不批
准逮捕5人;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诉刑事案件209起337人,经审查提起公
诉179起266人, 免予起诉13起40人;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不起诉1人,撤案11起
13人,改变案件性质和处理意见的12起22人,发现漏罪的2起2人,提起抗诉的案
件3起3人。
1993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31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3人,不
批准逮捕6人,追加逮捕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免诉刑事案件270起368
人, 经审查依法决定起诉328人,免诉49人,不起诉6人,撤案1人,报市院起诉
12人, 依法出庭支持公诉527人。在搞好批捕起诉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250余条,进行法制演讲80余场次,
受教育者1万余人。
199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425人,经审查对399人作出了批准
逮捕的决定;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免诉的刑事案件420起708人,经审查对
475人依法提起公诉,155人免予起诉,13人上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加起
诉8人,追加免诉2人,全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工作中,一是积极参加“百
日严打”专项斗争和各项专项治理,认真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二是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错捕和漏捕6人,追加起诉8人,
不予起诉2人。期间发现并纠正1起有案不报、以罚代刑的违法事件,督促配合有
关部门追究了赵建国、孔宪强盗窃罪的刑事责任,抗诉3起。
199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47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06人;受
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免诉的刑事案件462起75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03人,免
诉169人。 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快办案速度,快捕
快诉,未有在检察环节上贻误战机。刑检部门加快办案速度,全年人均办案超过
50起, 比全省检察机关人均办案数多出1倍以上。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
质量。通过办案,不批准逮捕13起24人,追加逮捕1人,追加起诉9人,追加免诉
2人,改变犯罪定性8起16人,追加罪名9起13人。三是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
进行法制宣传209场次,以案释法演讲70场次,发《检察建议》50份。
1996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52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72人;受理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免诉的刑事案件578起829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25起590人,免
诉168起228人。 在开展刑事检察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积极参加
“严打”斗争。在全国“严打”统一行动中,共批捕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
刑事犯罪案件127起196人,起诉127起178人,并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治理措施,
巩固了“严打”成果,预防减少了犯罪。二是坚持快捕快诉。三是强化监督,从
严把关。 共防止错捕11人,不予起诉5人,追加罪名3人,追加起、免诉被告人7
人, 对52起移送起诉案件予以免诉和不诉处理,对9起移送免诉的案件予以起诉
和不诉处理,保证了案件质量。
199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309人,经审查依法批准逮捕272人,
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298起398人,经审查起诉217起297人。在刑事
检察工作中,一是加强了刑检部门的力量,增添了必要的物质技术装备,保证了
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和“严打”的需要。二是突出打击重点,打击了严重暴力犯
罪,团伙犯罪,做到了快捕快诉。三是严格把关,保证办案质量。刑检部门从严
把关,对32起刑事案件的37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11起刑事案
件的1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防止了错捕、漏捕和错诉漏诉现象,
保证了办案质量。

【法纪检察】 1988-1997年共立查各类法纪案件201起,通过办案和各种服务
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620余万元,维护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预防
和减少了生产事故及其他“侵权”、渎职案件的发生。
1988年, 受理各类法纪案件60起,立案查处12起,其中非法拘禁案件2起,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2起, 非法搜查案件1起,刑讯逼供案件1起,重大责任事
故案件6起。 在查处各类重大生产事故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收到了
明显的社会效果。
1989年, 受理各类法纪案件58起,立案12起15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7
起8人,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3起4人,非法拘禁案件2起3人。对辖区96个单位
进行了安全检查, 提出书面《检察建议》 34条,上法制课,进行安全法制宣传
218场次, 受教育者9000人次。在全市率先与企业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联系点,与
矿山、建筑等6大系统签定了协议,建立了联系点制度,促进了安全生产。
1990年, 受理各类法纪案件61件,立案14起19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7
起8人,非法拘禁案件3起5人,玩忽职守案件1起2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3起
3人。 与10个厂企单位建立了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
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企业开展安全检查,主动排除不安
全因素,有9个单位当年杜绝了重伤、死亡生产事故,1个单位事故明显下降。
1991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84件,立案22起,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2起,
玩忽职守案件3起, 非法拘禁案件4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3起。提出检察建
议200余条。 进一步推广了依法保障安全生产的联系制度,联系单位扩大到了12
家,受到有关单位的好评和欢迎。
1992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70件,立案18起27人,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0
起10人, 玩忽职守案件3起3人,非法拘禁案件3起9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2
起5人。 进行安全检察120次,发《检察建议》19份135条,进行法制宣传85次,
受教育者1.5万余人次。
1993年, 受理各类法纪案件80件,立案27起37人,其中非法拘禁案件5起,
非法管制案件1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2起,治安巡警故意伤害他人案件1起,
玩忽职守案件8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0起。尤其对8起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
件的查处,有效地向群众宣传了法制,维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财产安全。提出
《检察建议》80份250余条,进行法制宣传80余场次,受教育者1万余人次。
1994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89起,立案31起,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6起18
人, 玩忽职守案件5起6人,非法拘禁案件3起8人,伪证案件3起3人,重婚案件1
起1人, 徇私舞弊案件1起1人,包庇案件1起1人,窝藏案件1起1人。发出《检察
建议》80份308条,进行法制宣传9 0余场次,受教育者10000余人次。
1995年,受理法纪案件104起,立案30起,其中大要案6起,占20%,重大责
任事故案件9起,玩忽职守案件6起,非法拘禁案件4起,伪证案件4起,徇私舞弊
案件3起,诬告陷害案1起,故意伤害案1起,其他案件2起。通过立查上述案件使
38名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追究,尤其对陈岩等人徇私舞弊案件的查处,在社会上
引起了强烈反响,对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在重点查办案件的同时,积
极开展了综合治理工作。
1996年, 受理法纪案件80起,立案17起,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5起,玩忽
职守案件5起,非法拘禁案件2起,刑讯逼供案件1起,非法搜查案件1起,伪证案
件3起。 通过立查上述案件,23名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追究。办案中牢固树立服
务思想,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为“重振工业雄风”服务受到好评。法纪检
察工作受到上级机关的充分肯定,在第十四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
1997年,受理各类法纪案件83起,立案18起,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3起3人,
玩忽职守案件6起6人,非法拘禁案件3起3人,伪证案件3起3人,侵宅案件1起1人,
妨害作证案件1起1人,包庇案件1起1人。法纪检察工作中,一是突出了对职务犯
罪大要案的查处;二是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解救因经济纠纷被拘禁
的人质3名, 查处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
罪案件2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监所检察】 1988年,查处“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案件3起,起诉加刑3起,纠
正1起对无罪人员拘留的错案; 对各类外执犯进行了考察,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
开展了对罪犯帮教“三个延伸”的工作。1989年,查处“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案
件13起14人, 起诉加刑4起,设置了表、卡、簿,对每一个人犯所处的诉讼阶段
和环节,认真记录登记,实现标准化管理;开展了对外执犯考察帮教工作,特别
是用“两高”《通告》进行宣传教育,收效显著,继续开展了“三个延伸”的工
作。1990年,查处“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案件3起4人,配合反贪污贿赂斗争,在
监管场所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共有14名人犯交待余罪并举报他人犯罪线
索76条,配合有关单位安全检查、纠正和预防了违法现象的发生。1991年,对监
管改造场所的执法情况以及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查处“两劳”
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人犯61名, 催办案件19起34人,纠正违法4人次;配合有关
部门加强对劳改犯、劳教人员和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参加安全检查11
次,提出检察建议6条,为在押犯上法制课5次,提审谈话教育人犯143人(次),
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区280名外执犯进行了考察, 对发现的问题作了及时处理。
1992年,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进行了法律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对劳
改犯、劳教人员及监外执行犯进行了教育改造工作;对看守所检查62次,清除违
禁品16件, 纠正违法行为8次,发出检察建议28条;对320名外执犯先后考察了2
次, 为在押犯上法制课14次,个别提审谈话教育148人次,有24人主动检举揭发
他人犯罪线索36条,当年落实27条。1993年认真办理了重新犯罪案件,批捕1起2
人,起诉1起2人;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对劳改犯、劳教人员及监外执行犯进行了教
育改造工作, 上法制课20场次,考察外执犯408人,提出检察建议17条,协助有
关部门对管理失控的36名外执犯落实了帮教措施。1994年,向监管机关提出检察
建议15条, 纠正了某监狱个别干警让4名犯人看黄色录像的违法事件和一起违法
保外就医的事件;对重新犯罪人员进行查处,审查批捕4起7人,提起公诉10起19
人, 免予起诉2起5人;对280名外执犯进行了考察,对其中的36名管理失控的外
执犯落实了帮教措施。 1995年,向监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4条;及时对重新犯罪
人员进行了查处, 审查批捕4起9人,提起公诉12起22人;组织力量对全区301名
外执犯进行了考察,对管理失控的56名外执犯落实了监管帮教措施。1996年,审
查批捕被监管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起1人, 提起公诉4起11人,向监管机关提出检
察建议13条;协同监管机关在人犯中开展了“坦白犯罪、交待余罪、举报犯罪”
活动, 36名人犯坦白交待了余罪,提供罪案线索191条,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5起
32人; 对全区402名外执犯进行了考察,对其中73名管理失控的落实了监管帮教
措施。 1997年,审查批捕重新犯罪案件6起10人,提起公诉5起9人,向监管机关
提出检察建议15条, 对424名外执犯进行了考察,对16名管理失控的监督配合有
关部门落实了监管帮教措施。

【民事行政检察】 1991年配备了专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员,开展了调查研究
和业务学习等基础性工作。1992-1993年,开展调查研究,探索立案标准、受案
范围、办案程序等问题,对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进行了宣传。1994年,民事行政检
察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受理申诉案件24起,从中立案12起,提请抗诉2起,使3
起案件的错误裁定得到了纠正。1995年,受理申诉案件30起,立案16起,对符合
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抗诉4起, 建议市院向省院抗诉1起,息诉7起。1996年,受
理申诉案件29起,立案21起,提请抗诉2起,建议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
起, 息诉8起。1997年,受理申诉案件24起,立案16起,依法提请市院和建议市
院向省院提请抗诉3起,息诉6起。

【控申举报】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控
申举报则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具体措施,是检察机关
加强法律监督,发现犯罪,纠正违法的有效途径。1978年检察机关设置了控告申
诉检察科,1988年7月12日,成立了淄博市经济、法纪罪案举报中心张店举报站,
与控告申诉检察科合署办公。1993年5月24日,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挂牌,
标志着控申举报工作从此步入了正规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
为了充分发挥控告举报工作的作用,从1988年至1997年的10年间,检察院根
据各个时期的形势和任务,不断强化措施,加强控申举报工作:一是充分利用报
纸、广播、电视等宣传阵地,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公布举报电话,交待举报方
法,并在办案的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到有关单位进行以案释法演讲和控申举报
知识的咨询,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直接受理控告举报。二是把信访接待作为加
强控申举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信访接待制度,不论院领
导如何更换, 每周1天的检察长接访日雷打不动,并严格落实了控申举报查处反
馈制度,初查呈批手续请示报告制度,使控申举报的受理、查处、督查、反馈进
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制定了关于奖励犯罪线索举报有功人员的实施意见,
对举报贪污贿赂等大要案犯罪有功人员给予了一定的物质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
人的报复陷害案件及时进行了查处,使举报工作真正成为发现和查处贪污贿赂犯
罪案件的主要渠道。10年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700余件 (次),其中告急
访50余件次; 受理违法犯罪举报3635件,从中立查经济、法纪犯罪案件565起,
占此两类案件立案总数的74%;受理申诉案件43件,已结案41件,其中纠正冤错
案件3件, 改变原结论15件,对其余的案件做了服判息诉工作。1996年控告申诉
科和举报中心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命名为“省级文明接待室”。

【典型案例】
一、吴玉元贪污、受贿案
吴玉元,男,年49岁,汉族,中专文化,本区大张乡董家村人,捕前任张店
区劳动局安全办公室副主任,因受贿罪于1987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根据群众
举报并经查明: 1、吴玉元自1986年3月至1987年8月,利用区劳动局安全办公室
副主任和矿山安全检查员的职务,借安全检查和处理事故之机,以修理房子、孩
子上大学、家庭生活困难为由,先后到受其职务管辖的昌城、北沣、大张、四宝
山、马尚、张店车站办事处等煤矿,体育场办事处建安公司,大张莲池建筑队,
张店区儿童少年福利基金会综合电器厂,四宝山乡隽山村村民张桂英等20余个单
位及个人,索要现金4200元;索取、收受煤炭、木材、钢材、电风扇、录音机、
冷暖风机、沙发等各类物资折款计 4678.20元;伪造单据7张,报销得款920.90
元, 累计索贿受贿现金及财物折款9799元。2、吴玉元1986年12月去张店新春商
店车站门市部索取空白销货发票1张, 伪造购奖状镜框20个,到其单位报销得款
100元归为己有。 吴玉元自1984年8月至1986年7月,借参加举办乡镇企业放炮员
培训班掌管经费之机,伪造购学习材料用款520.80元的单据1张顶帐,贪污自肥,
并用剩余经费购贵州产山鹰牌摩托车1辆,价值1496元,余款1036.11元贪污自肥。
累计贪污公共财物共计3152.91元。
吴玉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贪污公共财
物,数额较大,构成受贿、贪污罪。1987年11月21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吴玉元有期徒刑5年,追缴赃款11450.01元,没收山鹰牌摩托车1辆。
二、刘信海特大挪用公款案
刘信海, 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平度市人,
捕前系淄博市建设银行张店区支行柳泉路储蓄所所长, 199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
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刘信海在任储蓄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本所需用备用金的名
义, 自1993年3月8日至5月24日,先后填写领缴现金专用凭证,从张店区支行出
纳科提出现金而不入柳泉路储蓄所帐,用此款个人购买股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
1993年3月8日提16万元; 4月21日提3万元;4月24日两次提12万元;4月28日提
3.23万元;5月13日提30万元;5月24日提13万元。以上7笔共计77.23万元。
1993年6月1日,刘信海采用上述同样手段,从张店区支行出纳科提现金10万
元用于购买股票,尚未买成(此款被刘信海控制着)案发,现金被追回。
1993年4月下旬至5月上旬,淄博市建设银行张店区支行柳泉路储蓄所为淄博
市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代卖股票66.79万股, 比价1: 1.3元, 计款
868270元, 被刘信海挪用。刘3次将其中的60万元借给个体户君子来酒家经理旦
新军用于经营活动,余款刘信海退还给他人用于购买山东“鲁银”股票的退股款。
为归还此款,被告人刘信海于1993年5月10日,让本所储蓄员李洁填写1张从出纳
科领款的领缴现金专用凭证,计金额868270元,交本行建经科顶本所所代卖股票
的股金帐。刘信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刘信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
部追回,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第3条第1款之规定,张店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6日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三、徐家启特大受贿案
徐家启, 男,1940年8月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本市临淄区
人。该徐1979年至1980年3月由部队转业到淄博市沥青储运站任副站长,1980年4
月至1994年5月任该站站长, 并于1980年4月至1992年3月兼任该站党支部书记。
根据群众举报,经区院初查,1994年5月18日对其以受贿罪立案,同年5月26日依
法逮捕。经查证,该徐自1989年12月至1993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7次索
要和接受在淄博市沥青储运站代储、代发、代运、代销沥青的临淄区阳光实业公
司、临淄区永流市政工程公司运输队、临淄友联汽车运输队、淄博裕华建设工程
总公司、临淄鑫元实业公司、临淄齐都油毡厂、临淄大武汽车队、临淄区劳动服
务综合贸易公司、临淄孙娄汽车运输队、临淄啤酒原料厂联运队等12个单位的好
处费275430元。案发后,徐能如实交待罪行,并能退缴全部赃款。根据案件管辖
规定,区院于1994年8月8日移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
年12月9日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全部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这
是本市建国以来查处的首例被判死刑的经济罪犯。
四、徐新民受贿案
徐新民, 男,1952年8月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平度
县人,捕前系张店区交通局副局长。
根据群众举报,经区院调查,其犯罪事实是: 1、1989年10月至1992年初,
徐新民在担任区交通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承接道路工程的四
宝山镇曹二村马洪田所送的现金4800元, 胜风牌空调1台(价值2840元),金鸡
牌音响1台(价值1400元) ;收受四宝山镇曹二村张方贵、李立军送的现金1000
元; 于1990年底,收受本单位劳动服务公司耿玉林送的现金2000元、金项链1条
(价值1000元) 。 2、1991年收受承接张店交通局办公楼换铝门窗工程的淄博
铝门窗工程公司张玉送的现金4000元、席梦思床两张(价值1500元);1990年11
月,收受承接张店交通局宿舍楼装暖气工程的张店西二路小学铆焊厂张欣华送的
现金5000元,受贿财物价值23540元。区法院于1994年5月13日以受贿罪判处徐新
民有期徒刑7年,追缴其受贿全部赃款上缴国库。
五、王文悦受贿案
王文悦, 男,1946年1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
招远市人, 系山东铝业公司机动处设备科科长。1995年4月16日因受贿一案被监
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经查: 王文悦自1988年夏至1995年4月份,利用负责本公司设备供应职务之
便,收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福建省安溪水暖设备公司、福建英都阀门厂驻张店办
事处、淄博风机厂、淄博开发区博茂电器公司、江苏宜兴远宏设备厂、河南新乡
市中原起重机厂、章丘环保节能设备厂、无锡压力容器厂、淄博联运公司、河北
宣化冶金环保设备制造厂、河南焦作市起重机械总厂等11个单位的业务员行贿现
金及实物64300元, 数额巨大。鉴于其归案后能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
索,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区法院于1995年12月
8日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六、王永贵挪用公款案
王永贵,男,195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淄博市博山区人,
捕前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淄博市张店区支行会计科科长,1993年11月18日因涉嫌
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1993年11月27日被逮捕。
经查实, 王永贵自1992年12月8日至1993年6月7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
用本行管理的淄博市电业局、淄博市计划委员会能源物资处、淄川区黄家铺煤炭
经营处及本行小金库等帐户内资金2142220元, 借给淄博农村能源设备厂、张店
恒产责任有限公司、 张店化工站、张店华江五金商店等5家私营企业的经理,用
于营利活动或自己购买股票和商业用房,王永贵从中得好处费35000元。除90720
元案发前归还外,其余本息均在案发后归还。鉴于王永贵在被检察机关传讯后,
有主动坦白交待罪行和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且能积极退赃,区院建议从轻
处罚。1995年12月15日,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永贵有期徒刑10年,没收非
法所得35000元上缴国库。
七、郎智勇、张军贪污受贿案
郎智勇, 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研究生学历,潍坊市人,原系交通
银行淄博分行开发区办事处主任 (1995年9月29日因严重违犯金融政策法规被交
行解聘职务) ,捕前住张店城中小区19号楼。1996年3月29日涉嫌受贿、贪污被
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
张军, 男,1962年3月24日生,汉族,研究生学历,莱西市人,原系市中心
路城市信用社主任助理。1995年8月6日被郎智勇聘为该办事处主任助理兼信贷二
科科长(非正式交行人员) 。1996年4月3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
月12 日被依法逮捕。
根据群众举报,经区院调查,郎智勇、张军主要犯罪事实是:1、1995年8月,
淄博凌志有限公司经理曹天明因贷款一事经张军介绍与郎智勇相识。郎智勇、张
军共谋后,由张军以交行开发区办事处的名义,从投资银行淄博代理部吸收存款
200万元, 利率为1.4%,期限6个月。后二被告人将其中的195万元贷给曹天明,
利率为1.8%,获利息差46800元,入本单位小金库11700元,余35100元二人分肥,
每人分得17550元。 曹天明将195万元又以1.9%的利率借给用款单位, 获利差
11700元,将其中的3900元送给郎智勇,2900元送给张军,二人均收受自肥。2、
1995年4月至6月间,由郎智勇批准,交行淄博分行开发区办事处先后4次贷款374
万元,给珠海西部海外装潢设计工程公司张波,而后张波又以高利率借给用款单
位,获利差135579.12元,张波分两次送给郎智勇60353元自肥。3、1995年4月至
7月间, 由郎智勇批准,交行开发区办事处分8次贷款450万元给淄博福瑞达不锈
钢有限公司吕共秩,吕共秩分7次送给郎智勇57650元。郎智勇将其中的9500元送
给本办事处信贷科李广,1000元送给信贷员李向东。李广、李向东将收到的钱入
本科小金库,被告人郎智勇实际得107503元自肥。
郎智勇贪污17550元,受贿111403元。张军贪污17550元,受贿2900元。
郎智勇、张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收受他人钱财,
为他人谋利益, 行为均构成贪污罪、受贿罪。1996年8月12日,张店区人民法院
以贪污罪判处郎智勇有期徒刑5年, 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两罪并罚决
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没收受贿赃款111403元上缴国库。以贪污罪判张军有期徒
刑3年, 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没
收受贿赃款2900元上缴国库,同时追缴两犯贪污款3.51万元退淄博交行。
八、马学良、陈岩徇私舞弊案
马学良,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本市临淄区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
党员, 捕前系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兴学街派出所所长。1995年8月10日因涉嫌
徇私舞弊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陈岩,男,1964年11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淄博市公安局
张店分局刑警大队技术队副队长兼法医, 住张店公安分局宿舍。1995年8月19日
因涉嫌徇私舞弊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5日被逮捕。
1993年4月2日,张店公安分局新华街派出所辖区内无业人员李强,被原淄博
化校酒家经理孟竹玲等人(另案处理)殴打致死之后,案件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
协议, 由孟竹玲赔偿死者家属3.8万元私了。4月5日下午去张店殡仪馆火化尸体
时,因没有非正常死亡证,致使案发。当日下午,时任新华街派出所副所长的马
学良接到报案后,会同张店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法医陈岩等人对此进行调查。调查
期间,死者李强的弟弟李伟在回答马学良的询问时,已向马学良反映,李强是在
孟竹玲经营的饭店内被殴打致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解剖前,马学良及陈岩曾目
睹有一妇女(死者姐姐)趴在尸体上哭喊:“打死人了要偿命”。案件当事人及
其亲朋找马学良要求予以照顾,马学良又告诉了陈岩,要求给予照顾,并与陈岩
等办案人员一起接受了当事人的宴请, 席间,陈岩还接受了当事人BP机1个,香
烟1条。4月6日,在张店殡仪馆对李强尸体进行法医检验时,陈岩违反有关规定,
故意不进行尸检登记,不出具尸体检验报告,不如实作出鉴定结论,只口头告诉
马学良:李强的伤,打可以形成,摔也可以形成。马学良再未进行调查,并擅自
以“李强是自己摔死”的结论向所里汇报,出具了尸体火化通知书。
两个多月后, 孟竹玲与其雇佣的服务员赵雪到被告人马学良家中送去现金
1000元, 金戒指1个及烟、酒、衣服等,谈话中说起李强死亡一事,孟竹玲向马
学良说了李强是被打死的真象。马学良收下了财物,对李强被伤害致死既未向有
关部门汇报, 也未进行重新调查,致使凶犯孟竹玲逍遥法外达2年之久。根据群
众举报, 区院于1995年8月对孟竹玲直接立案侦查,发现马学良、陈岩徇私舞弊
犯罪。
马学良、陈岩身为国家司法人员,利用侦讯职权,徇私情、谋私利,故意包
庇,使有罪的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诉,严重影响了刑事追诉活动的正常进行。
1996年10月16日, 马学良被高青县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96年9月3日,陈岩被临淄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二
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鉴于二人悔罪态度较好,
终审判决马学良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陈岩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韩克富 王宏伟马江民)

【检察院领导人任职沿革】
检察长:
杨春高(1987年 3月-1993年 3月)
宋程旭(1993年 3月-1998年 1月)
靳承家(1998年 1月-
副检察长:
孟宪斗(1984年 5月—1988年11月)
王世延(1988年 8月-1992年10月)
崔 武(1988年 8月-1998年 3月)
曲立忠(1986年 1月-1998年 3月)
宋程旭(1992年10月-1993年 3月)
于亦新(1994年 3月-1998年 3月)
潘 勇(1997年 5月-
韩 敏(1998年 3月-
郑超英(1998年 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