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城市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2&A=1&rec=98&run=13

第一辑
土地管理
建国前,大部分土地掌握在少数地主手里,他们任意掠夺和破坏土地资源。
建国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土地管理。1953年12月、1958年1月、1982年5月
和1983年11月,曾多次颁布法规条例,对征用占用土地,对买卖租赁土地,作出
具体规定。中共张店区委、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建设部门承担土地管理工作,并经
常研究检查征地占地情况,解决存在和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
1959年6月, 对驻张店区各单位征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19个单位共征占土
地6787亩。设办征地手续的1242亩,占18.3%。已使用的3684亩,占54.3%。没使
用的有5个单位1298亩, 占19.1%。土地荒芜1205亩,占15.1%。浪费土地现象严
重。
1958~1960年,共征占土地9035亩。仅1960年,即征占5396亩,是占用土地
的高峰年。此间,不仅城市建设占地严重,而且农村也占用大量土地。1957年底,
全区有耕地370179亩。到1960年底,实有耕地327985亩。3年减少耕地42194亩,
占当时耕地的12.86%。 1961年, 核批征占土地774亩。 1963年,核批征占土地
2194亩。1965年,核批征占土地1156亩。
“文化大革命”中,土地管理机构瘫痪,土地征占混乱,征多用少、不征亦
用的现象时有发生。1970年11月~1971年11月,对城区各单位进行土地清查,有
24个单位剩余土地3538亩。其中,有院内应退未退土地881亩,已植果园235亩,
苗圃30亩,已退给生产队耕种2212亩,擅自占用16亩,荒地150亩等。
1978年以后,土地征占增多。1978~1987年,经过办手续核批征占的土地共
24828.9亩,平均每年征占土地2482.89亩。
建国后至1987年的38年间, 全区经办核批手续共征占的土地共46088亩,平
均每年占地1181.74亩。 年征地最多的是1960年,计5396亩。其次是1979年,为
4262亩。再次是1983年,为4105亩。
1985年,全区实有耕地278441亩。1987年,实有耕地269799亩。
关于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
1956年5月以前,征用土地由张店区审批(具体工作由区建设科承办) 。1956
年5月之后,由淄博市审批。
1968年,市革委生产指挥部文件规定:征用(划拨) 5亩以下者,由区革委批
准。1970年7月,土地征用审批权上收市革委生产指挥部。1971年6月,市革委规
定:征用和划拨土地不占良田、空地、荒地,数量在20亩以下者,一律报市革委
审批;20亩以上者,报市革委转报省革委审批。1981年以后,征地10亩以下者,
由市政府批准。10亩以上者,先报市政府后转省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范围以内的
乡镇企业和市民建房用地,由乡镇、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
范围以外的乡镇企业和社员建房用地,由乡镇审查,报区政府批准。1988年,国
家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基本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二辑
房产管理
管理体制与工作方针
1948~1956年,房产归财政系统。张店区所收租金交财政科充作地方经费。
自1955年,市财政局成立公房管理科,房租使用逐步走向专款专用,统收统支。
1957年,淄博市成立房地产局,至1966年,均由市房产口统管人财物,实行条条
领导,房租收入由市统收统支。1967~1980年,房租收入实行由区房产局自收自
支,市房产局提取3%的管理费。自1980年12月29日,房租收入由市局统收统支,
区局提取7%的管理费。
张店区房产工作的总方针,建国初期,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
一切事业的方针,采取较低的标准来加强住宅的维修和管理,根据可能的条件,
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补缺配套,填平补齐。
自1958年后,对房屋逐步实现统一管理,积极维护现有的房屋,以租养房,
量力重建,合理分配使用,逐步改善人民的居住条件。1964年下半年,开始采取
部分维修、部分根治的方法。1977年,开始大量兴建住宅楼房。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张店区对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制定了
住房新建与旧房维修改造挖潜并举的方针。
直管、自管和代管房的管理
1948年3月,张店第三次解放后,张店市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党遗弃房屋4,
903间(这批房屋多是国民党政权在1945年日军投降时接管过来的) 。接管后,由
山东省和张店市有关单位按系统对口占用的4658间,占95%,成为单位自管(即自
修自用)房;由市政府党政机关直接接收的245间,占5%,成为直管房。
单位直管房包括:接收的公产房,修复的部分旧房,赎买公私合营房,单位
自购房屋和新建房。
单位自管房是由国家企事业单位自己经营管理的,产权属于国有。张店城区
单位自管房因其行政机关隶属关系不同,又分为市属单位自管房 (包括中央、省
所属驻张店的企事业单位)和区属单位自管房。住用单位有权支配使用这些房屋,
并负责维修。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市、区政府对单位自管房的管理,一直没有统一的管理
法规和制度。区房产机构与自管房单位唯一有工作联系的是每年一度的年终房产
报表,即自管房单位报给区房管部门,尔后,由区房管部门汇总上报市房管部门。
至于房管、维修等工作,均由自管房单位自行安排。
代管房是指在1948年张店解放时, 由政府予以代管的无主房产。有以下4种
情况:①原系商号房产,后由国民党没收;②原系日本人房产,日军投降后,由
私人托管或由日人卖予私人;③原系私人房产,在日军占领时或全国解放后,房
主下落不明;④原系地主房产,1947年土地改革时被没收分给群众,后又被地主
倒算回去。1950年,张店区共有代管房290间,计3480平方米。
解放以来,张店区的住房分配原则优先照顾以下5种对象:无房户、危房户、
低于当地居住水平的拥挤户、三代同室的不方便户、落实政策需住房的干部和职
工。房屋分配秩序一般是: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房管局编造方案,分管副区长
和区计委审查批准。
1950年,张店区的房屋分三等九级,市民租用公房按8~20斤小米计收租金。
1955年3月,改按人民币收租,按使用面积计租,每使用1平方米0.09元。
1961年9月1日, 张店区第一房管站开始实行管修住结合的管理方法。10月4
日,又新建第二房管站。既能做到零修及时,又能达到租金应收尽收。
私房管理
私房租赁,建国前的房屋租赁以民约为章,或订立契约合同,或以言为约,
除个别较大的房主实行押租外,一般民间租赁房屋没有押租和其他的附加条件,
但在剥削制度的影响下,小房主的索贿情况却屡见不鲜。
旧社会的私房租赁以银、钱计算,后以钞票货币计算。由于钞票贬值,曾一
度以谷物(小米或小麦) 计价。在谷物计价期间,每间房屋租价一般在9斤小米左
右,多者可达数十斤。
1948~1957年间,张店区政府对城区私人房主只规定每年两次向税务所交纳
房捐税,而对私房租赁未能及时加以管理。
从1958年起,区建设科制定民房管理的具体办法,取消不合理的押金制度。
租期一般为一年,租期未满,房主不得借故终止租赁权。为了保护房主的合法权
益,严禁房客转租房屋。
私房典当、买卖,依据民间房屋典当规程,典价不能超出房屋现值,房屋修
缮在限期内归房主,限期外由承典者负责。一般说来,民间房屋典当规程是:群
众彼此各取所需,钱物换用,是自愿、平等和互利的。
建国前,房屋典当无等价(因其属于互借性质,一般由双方商定)。买卖价格
也因受新旧高矮程度、坐落位置、房地多寡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悬殊甚大。
自1957年以来,私房典户增多,典价暴涨,接近新建价格。市人委于1958年
4月11日发出通知, 规定:城镇地区房屋的典当、买卖一律不准自由成交。1961
年以来,私自典当、买卖、倒手转典的现象又不断发生。市人委于1962年10月30
日,又发出通知,规定:凡城市私有房地产的典当出卖,事先须持产权证明典当、
买卖双方到人民公社或居委会审核后,到区房管部门进行登记,领取草契,然后
到区财政部门办理税契。否则不予承认。
1973年6月15日, 市革委公布《城市私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市
区内私有房屋,一律不准私自典当、买卖。
私房维修、拆迁,1957年11月30日,淄博市规定:房屋修缮概由房主负责。
如房主借故怠修而使房客遭受损失时,由房主负全部责任。凡修建房屋,须事先
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征得建设部门核准方可修建。
1963年2月7日,淄博市人委规定:市内现有房屋,不得任意拆除。如因建设
或其他原因需拆除时,必须执行“先建后拆,妥善安置住户”的原则。本市区内
国有、集体、私有房产权转移交换等事宜,必须到当地建设房产科办理登记手续。
单位与个人交换,必须征得个人同意,不准强迫。
自1967年以来,城市典当、买卖、出租的违法现象一度泛滥,典卖房屋增多,
房主提高租金和押金, 不管修房,有的造成房倒人亡。1977年11月6日,市城建
局规定:房主要及时修房,保证住户安全。
第三辑
市政管理
城市管理工作头绪繁多,包括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建筑管理、道
路交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市容市貌管理、环境管理、土砂石采掘管理等等。
随着城区规模的扩大和发展,60年代后期,为加强市政管理,张店区相继组
建了公安交通民警中队、环境保护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环境卫生管理局,
并组建了城市管理中队。因缺乏城市管理的经验,最初,在管理上头痛医头,脚
痛医脚,眉毛胡子一把抓,效果不明显。
1955年, 张店区建设科成立。当年共审查批准建筑项目10866平方米。在加
强道路维修的同时,还在主要道路上设置了“禁止铁木轮车通行”、“禁止随便
挖土和倾倒垃圾”等禁令标志。
1958年9月9日至12日, 张店连续发生交通事故7起,死亡4人,重伤5人。为
此,区人委发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紧急通知,提出十条管理措施。在治理交通
秩序的同时,加强了城市管理。
1960年3月, 五一厂、南定热电厂日排污水4400多吨,流入猪龙河淹毁麦
田1500多亩,损失124926元。区人委对此作了调查处理。
1960年6月,中共张店区委,吸收地专领导机关及市属有关厂矿19名负责人,
组成“张店区城市建设委员会”。年内,审核批准建筑工程12项,10746平方米。
1963年,是张店城市管理工作抓得比较紧的一年。年初,区委、区人委发出
通知,开展“爱劳动、有礼貌、讲卫生、守秩序、爱公物,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
尚”的活动。11月,又发出通知,要求实现“无纸屑、无杂草、无树叶、无积雪、
无垃圾”的五好街道。同时规定:凡有污水的单位,不经沉淀澄清,一律禁止排
入公共下水道内;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一律不准排入道路明水沟内。
1964年3月, 为搞好城市公用设施管理、房产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治安交
通、园林绿化、市场管理等,以建设房产科为主,吸收张店公社、公安局、卫生
科、商业局,联合成立“张店区市容整顿办公室”。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列为一
个口,由区建设房产科负责,具体管理拆迁、地政、绿化、道路、建筑、污水、
土砂石、架空线路、地下管线、道路维修等项目。
1964年对张店的公房进行普查。 在全区3522间公房中,查出危房23处,123
间;维修68处,1954间;拆除失修房10间。并核定了房租,全部实行钉牌管理。
1965年,为加强土砂石的采掘管理,成立南定西山石料管理组。年内,还征购部
分劣质地,安排公墓。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区建设房产科大部分干部被赶进“一四
干校”,城管工作无人过问。
1969年区革委成立“张店区四宝山山场管理办公室”,对开山、砸石子统一
管理、统一出售、统一发票,收取2%的管理费。1972年,淄博市革委成立“三整
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市容、卫生、治安。
1973年3月,市革委三整顿办公室撤销,由城建、公安、卫生、交通、商业、
教育、民政、文化、《淄博日报》社等部门,派员组成淄博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
小组。不设办事机构,由城建局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明确任务,严格管理。
3月30日,市革委正式颁发城市建设6个“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建筑、市区
道路、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及生活污水处理排放、城市园林绿化、土砂石采掘、
架空线路及地下管线工程等。 4月,区革委转发了这个暂行办法,使张店的城管
工作有了起色。
1981年7月,市政府制定公布了5个城市“管理试行办法”。对建设用地和建
筑管理、城市地下水源和城市供水、市政设施、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
作了明确规定。此后,组建了城市管理中队,设立环境卫生管理局,从组织上给
予保证。
1983年的城管工作,贯彻“以旧城改造为主、新征土地为辅”的方针,按照
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既保证急需(特别是重点工程),又节省土地。
从计划、设计、审核入手,坚持现场勘察、放线或验线,确保总体规划的实施。
年内,共审核填发建筑工程许可证210项,260869平方米。总投资2928.95万元。
对农村和外地来张店建厂建店,且又符合城市规划和政策规定的,积极协助
办理有关手续。对个体进城设小型网点的,帮助选择适当地点,开门开窗营业。
对进城设临时性摊点的,按其经营项目,办理审批手续。
1985年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城改造并举,在
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重点抓了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本着保重点、保生产、照顾
生活公用设施的原则,使城市管理工作走向正规化。同时,按照“城市规划条例”,
制定相应方案,以扭转郊区乡镇企业日益向城区靠近发展的趋势。
张店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
的方针,在全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的进展。1984~1986年,新建10
个生活小区,一批配套齐全,方便群众的服务设施相继建成。还为农民进城务工
经商提供17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促进了商品流通。
1987年,张店城市管理工作有重大突破。在治理“脏乱差”的工作中,重点
抓好市容达标工作。对中心路、人民路、共青团路和柳泉路,进行“除杂乱、饰
建筑、造街景、种花草”的综合治理。治理后,四条路两侧的建筑呈现崭新姿容。
人民路成为省级市容达标路,共青团路、中心路、柳泉路成为市级市容达标路。
第四辑
环境卫生
粪便管理 始于1953年,最初由供销社负责管理。1956年,成立专管粪便的
“金汁社” ,有14户私人粪场加入了集体,隶属张店区合作科。1957年9月,原
“金汁社”改属区卫生科领导。张店城区和南定地区的厕所清挖管理,由集体和
单干户并列经营。单干户共有28家。1958年4月1日,成立区卫生管理所,对张店
城区(包括南定)的单位、部队、居民的1170个厕所,实行统一管理。1959年,拆
除一部分不合理的厕所, 并对部分厕所进行修建或拆除。新建大小厕所172处,
改建14处。至年底,区卫生管理所共管辖厕所1301个。
1960年,卫生管理所精减人员,部分单位和居民的厕所粪便改为自行料理,
有些厕所归生产队清挖管理。卫生管理所管辖范围缩小,由1959年的1301处下降
到780处。
1961~1963年,共改建翻建厕所157处,厕所建筑质量有所提高。1963年底,
共有厕所577处。 1964~1966年,重新调整规划管理范围,新建公共和集体厕所
17处,改建和维修97处。1966年底,共有厕所863处。
1967~1976年公厕建设主要是集中改造较大型的厕所。1975~1976年,新建
较大型(每个面积8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有地下粪池的)4处。由于农村社员争肥,
单位与生产队直接挂钩等原因,管辖范围由1966年的843处,降至1976年的626处,
实际管理的只有300多个。
1977~1983年,厕所建设本着美观新颖的原则,建设地下化粪池和水冲式厕
所12处, (每个面积在45~124平方米之间) ,新建翻建公共厕所35处,其中,
1983年建成水冲式厕所8处。
随着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 零散简陋的厕所,由1976年的626处降为1983年
的346处 (其中公共厕所和居民点集体厕所129个) 。至1987年底,城区共有厕所
284处,其中:水冲式公厕26处,旱厕96处,居民庭院旱厕162处。虽然公共厕所
数量减少了,但是质量和卫生水平却明显提高。
为了搞好粪便无害化处理,1959年,粪场建地下炉56支。1960年,新建发酵
炉11支, 改良25支,粪肥发酵温度达到摄氏60~70度。每炉生产烘肥2万余斤。
因这种地下高温发酵炉用煤多,代价高,于1961年停用,改用地下池自然发酵和
堆肥泥代酵的造肥方法。 至1981年10月,区卫生管理所建成1个具有机械化设备
的沼气池, 面积为1853.63平方米,内设600立方米的发酵池,169立方米的沉淀
池, 288立方米的储存池,还有69立方米的过滤池,并设有计量室、搅拌泵房、
清砂泵房、锅炉房等配套设施。
生活垃圾的清除 卫生管理所一直担负城市生活垃圾的清除。1960~1975年,
平均每年在规定管理范围内清除生活垃圾1万多吨。 1976年以后,随着城市人口
的逐年增加, 垃圾清运量也逐年提高。 1978年为1.5万吨,1981年为2.3万吨,
1983年为3.3万吨, 1984年为4.4万吨, 1985年为5.5万吨,1986年为6.2万吨,
1987年为7.3万吨。
为便利群众和清运方便,1958~1980年,依照居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地
段,设立若干个用砖块砌成的垃圾池或垃圾堆放点,由机动车或人力车按时清运,
同时,还安排专门人员摇铃串巷,收集清运。为美化市容,提高垃圾清运率,自
1981~1987年, 卫生管理所先后制作大小铁皮垃圾箱449个, 置于马路两侧。
1983~1987年,先后安装新式的机械化垃圾台8处。先后征用阎桥村土地108亩,
征用辛曹村土地105亩,作为张店城区的垃圾集中堆放点。
清运工具 1958~1963年,清运粪便垃圾主要靠人力地排车和马车。1963~
1964年, 购进了4部机动车。1965年以后,淘汰了马车,但仍用人力地排车运送
小巷垃圾。1975~1979年,先后购进机动车17部,除个别狭窄地段的垃圾外,全
由机动车承担。1980~1983年,购进各种型号的机动车 (包括叉车、洒水车、扫
路机、粪罐车等) 18部。除淘汰报废车辆外,截至1987年,卫生管理所共有机动
车3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