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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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机构
1948年10月,张店市人民政府建立司法科。1950年5月,张店市并入桓台县,
张店市司 法科也随之并入桓台县法院。 1950年11月,张店从桓台县划归张周市
后,成立张周市人民政 府司法科,尔后又改为张周市人民法院。1954年6月28日,
建立张周市人民法院张店人民法 庭。1955年4月25日,随着区划调整,张店人民
法庭改为张店区人民法院。 是年,全区共选 出66名人民陪审员,轮流到法院值
班陪审刑事、 民事案件。1956年5月,区人民法院为加强 集体领导。成立由5人
组成的审判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初期,区法院与公安局和检察院合并,实行军事管制。其间的
刑事、民事审判工作,皆有军管组下设的审判组审理。
1973年6月, 张店区人民法院恢复,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74年12
月,建 立张 店人民法院南定人民法庭和卫固人民法庭。1975年12月,建立大张
人民法庭。 1980年12月, 建立张店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负责审判全区经济
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6月,区人民法 院将信访接待室改为信访科。截至1987年
底,全院设1科1室,3个人民法庭,干警70名。
第二辑
刑事审判
自1949年3月始, 张店市人民司法科为肃清反动残余势力,巩固和捍卫革命
胜利成 果, 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大张旗鼓地审理了一批反革
命案件, 破坏国家经济案 件和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至1954年,共受理反革
命案件104起, 破坏国家经济建设案16 起,贪污案15起,盗窃案74起,诈骗案7
起,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件33起。
1958年,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搞了阶级斗争扩大化。1962年后,张店区
人民法 院通 过学习、贯彻全国第三届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划清了反革命犯罪与
其他刑事犯罪、 流氓犯罪 与一般流氓作风及不正当男女关系、惯偷与偶尔盗窃
等界限。在提高认识和政策水平的同时 ,又对前几年(特别是1958年) 的案件作
了复查, 纠正了冤、假、错案,总结了经验教训。19 55~1965年,共受理各类
刑事案件1494起。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与法制受到践踏,法院工作的公审、陪审、辩护、
上诉 等切 实可行的制度全被打乱。受"怀疑一切"、"无限上纲"等左的思潮的影
响, 法院工作一度 颠倒了是非,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使许多革命干部、知
识分子和老百姓蒙受了不白之冤 。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彻底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指示,
1979年 区人 民法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审理的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在复查判
决的45起"恶毒攻击" 的案件中,就有41起属于错判。1980年6月,在复查公检法
实行军管期间审理的83起反革命 案件中,改判无罪的37起40人。减刑的6起7人,
免刑的1起1人,维护原判的39起,冤假错案 占53%。
1981年6月, 张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犯 罪分 子》的决定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
济罪犯》 的决定,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这个决定的通知,依法惩治严重
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 子, 促进了社会秩序的明显好转。1980
~1987年,全院审结刑事案件1685起。
第三辑
民事审判
1950年5月《婚姻法》 颁布实施,张周市人民法院会同工会、妇联、共青团
组织进 行 广泛深入地宣传。 1950~1955年,法院审结民事案件720件,其中婚
姻案件396件,占55%。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国家转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国家法
制也日趋健 全, 民事审判工作得以健康正常地进行。1956~1966年,共审结民
事案件1482件。"文化大 革命"期间,法院被撤销,民事审判工作受到极大影响,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失去保 障。 1973年,人民法院恢复后,建立人民法
庭, 集中清理民事积案,健全人民调解制度,加 强基础工作。1977年后,随着
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案件数量增多,范围扩大。特别是债务 、房屋、宅基地、
赡养、抚养、继承、赔偿等类案件上升。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实施《民事诉 讼法》、
《民法通则》,努力搞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依法调整了公民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 系。1977~1987年,共审理民事案件5109件。
第四辑
经济审判
1980年12月,张店区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县(市区)人民法院
迅速建 立经济审判庭》的通知,建立张店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关于人民法院收案范围》
的初 步意 见和全国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扩大收案范围》规定,开展经济
审判工作。 1981~1987 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794起,其中已审结的1640起,占
91%, 未结案154起,占9%。这些经济 纠纷案件,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之间
的产、 供、销合同纠纷;基本建设和维修方面的合 同纠纷;科技成果专利技术
应用方面的合同纠纷; 信贷方面的纠纷;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 商标方面的纠
纷案件等。诉讼标额达1247.52万元,其中,1985年即受理了965起,占53%, 诉
讼标额384.47万元,占31%。经济审判保护了两户(重点户、专业户)一体(经济联
合体)的 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促进了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