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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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机构
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8月15日建立, 设正、副检察长,3名检察员和1
名书记 员, 共6人。1960年,检察干部、法警增至12人。1968年2月,公、检、
法合署办公,并实行军管 。1978年8月,恢复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建制,下设秘书、
法纪、刑事3个组,有工作人员11名 。次年,取销组的建制,改设法纪检察、审
查批捕、审查起诉、经济检察和秘书5个股,工 作人员增至25名。1980年,改股
设科, 有法纪检察科、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经济检察科、 监所检察科和办公
室, 工作人员增至26名。1983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翌年,增设政工 科。
1985年,又增设技术科。1987年,工作人员增至58名。
第二辑
刑事检察
审查批准逮捕
1956~1966年,区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案件中,决定批
准逮捕 的占 69%,不批准逮捕的占20%,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占6%,公安机
关报捕构不成犯罪而主动 撤案的占5%。 "文化大革命"期间, 检察机构瘫痪,
1978年机构恢复。至1987年底,在受理 的全部批捕案件中,批准逮捕的占88%,
不批准逮捕的占9%,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的占2% ,公安机关报捕构不成犯罪
而主动撤案的占1%。
审查起诉
区人民检察院自1956年10月开始执行审查起诉任务, 至1966年共审查起诉
565起案 件。 起诉率为88%,有罪判决率96.8%。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由于各种犯罪分子趁体 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对内搞活经济之机进行犯罪活动,
发案率较高,至1987年,审查起诉的 案件达1131起,是"文化大革命"前11年的2
倍。
1966年以前,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除罪行较轻,并经区人民法
院同意的案 件外,皆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
自1980年《刑法》 、《 刑事诉讼法》实行至1987年,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171
次,发表公诉词759篇。
第三辑
法纪检察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区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机构。1978~1987年
受理的各类 违法乱纪案件中, 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占立案侦察总数
的43%; 虽构成犯罪,但 情节轻微,依法免于起诉的占立案总数的43%;撤销案
件占立案总数的11%;构不成犯罪转交 有关单位处理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9
%。可受理的法纪案件中,区人民检察院把发案率 较高的渎职犯罪案作为法纪检
察的重点来抓, 对违类指挥、违类冒险作业和因玩忽职守给国 家、集体和人民
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15起案件立案侦察,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辑
经济检察
1978年,区检察院恢复后,设立经济检察机构,审理了偷税、抗税、挪用救
灾和抢险款 项、假冒企业商标、贪污、索取收受贿赂等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案件。
1982年, 全国人大常委 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颁布后,区人
民检察院制定了"四包"办案责任制 (一包办案任务,二包办案质量,三包追交脏
款脏物,四包法制宣传和综合治理),全力以赴 ,投入到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中。
1980~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90起,111人,其中立案侦 察的47起,58人,依法
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33人, 构成犯罪不需要判处徒刑或徒刑以上 刑罚而免
予起诉的20人, 主动撤回案件的5人, 共追缴脏款和脏物折款18万元。 1986~
1987 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82起,挽回经济损失29万多元。
第五辑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始于1956年8月, 至1966年监所检察一直未设专门机构和专职
人员, 检察 时抽调检察干部进行。其主要任务是:检察未决犯的关押时限是否
超时,狱政管理制度是否 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
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后,成立监所检察科,配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查
处, 实施了 对监所执行政策和法律的监督,对执行办案法定时限的监督,并协
同公安机关整顿监所秩序 , 办理重新犯罪案件,受理人犯及其亲属的申诉等。
1980~1987年, 共受理重新犯罪批捕案 件29起,36人;受理移送起诉加刑案件
78起, 91人。自1979年开展了对管制、缓刑、假释、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的
检察工作。1979~1987年,共考察此类犯人856人次。1980~1987 年,共受理犯
人及其亲属申诉案件33起,均作了认真查处,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第六辑
控告申诉检察
区人民检察院自1957年至1966年,共收到人民来信764件,接待群众来访113
人次。 区检 察院在处理上述控告、申诉信访过程中,采取了少转多办的原则,
做到了不积压, 不拖延, 件件有交待,案案有结果。其中检察院处理的控告、
申诉信访案件达598件,占受理案件总 数的68.2%,转有关部门处理的279件,仅
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1.8%。
1978年,区人民检察院为了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在办公室设立专职信访工
作人员, 19 83年,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截至1987年,共接受人民来信、
来访2032件(次) ,其中, 控告、检举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和经济
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5.5%;对 判刑、逮捕、拘留、劳教和其他处理不服
申诉的占38%;属民事纠纷的占11.4%;属其他方 面有关问题的占15%。全部信访
都依照有关政策作了适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