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公安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2&A=1&rec=59&run=13

第一辑
机 构
警 察 局
1937年,国民党桓台县公安局下设张店分局,有警官、警士193名。1945年9
月, 日伪张 店警察所被国民党接收,改为张店警察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
司法科、 秘书室、督查室 、警察大队,共107人。1946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
解放张店,张店警察局人员随国民党军 队逃离。1946年7月,国民党军队占领张
店,张店警察局恢复。1947年3月,张店第二次解放 时,张店警察局溃散。是年
7月,国民党军队重占张店,复建张店警察局。1948年3月,张店 第三次解放时,
张店警察局覆灭。
公安局
1946年6月,张店公安局成立。后改称桓台县公安局张店分局。同年7月,因
国民党军队 进攻张店,张店公安分局奉命撤离。1947年3月,张店市人民政府成
立,建张店公安局,设 秘书室、侦察股、审讯股、治安股、武装排,配有干部、
战士40余名。1948年3月11日,张 店市公安局增设教育股、户籍股和第一、第二、
第三派出所, 改审讯股为执法股,改武装排 为政卫连。1949年,淄博工矿特区
公安局将警卫连下放到张店市公安局与政卫连合并为公安 中队, 将执法股并入
侦审股,同时,撤销户籍和教育两个股,增设消防班,干警增至148人 。1950年
初,增设崔军派出所和人事股,撤销第三派出所,改侦审股为侦讯股。是年5月,
张店市公安局改为桓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张店分局。同年冬,张店公安分局因区
划归属张周 市人民政府公安局领导, 并把崔军派出所划归淄川县。1952年,张
店公安分局撤销股的建制 , 改设秘书、侦察、经保、治安组和张店派出所、车
站派出所。淄川崔军派出所划归张店区 ,公安中队留一个排。
1955年3月, 张周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亦易名为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时设
办公室和秘 书、政保、户籍、治安、预审5个股及刑警队,交通班、消防班,原
派出所未变。 1958年, 又改消防班为消防队,交通班为交通队。翌年,桓台县
矿山派出所划归张店区, 改为江西派 出所。1962年,撤销江西派出所,增设马
尚、四宝山派出所和经保股。1965年,湖田和金岭 2个派出所由淄川划归张店。
1966年, 又增设洪沟、中心路和中埠派出所。1968年,公、检 、法合并,并实
行军管, 称张店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办事、治安、审判、侦察组 和
张店、车站、崔军、湖田、马尚、四宝山、中埠、石桥、金岭派出所。1970年,
金岭派出 所划归临淄。1973年6月,撤销军管,公安、法院分设,恢复公安分局
建制。下设秘书、政 工、治安、经保、户籍、预审、检察、改保8个股及刑警队。
基层设张店、车站、崔军、马 尚、中埠、湖田、石桥、四宝山、沣水9个派出所。
1979~1981年, 区公安分局将股改为科 ,同时,撤销检察股,建立法制科,恢
复洪沟路派出所、 中心路派出所,增设山泉路派出所 。不久,又将洪沟路派出
所改为中心路派出所, 中心路派出所改为向阳六路派出所,张店派 出所改为公
园派出所。1982年,增设向阳一路、红旗五路、夏庄、南定、站前等6个派出所 。
次年, 又增设卫固派出所。1984年8月,区公安分局又增设政研室,将法制科并
入预审科 , 将红旗五路派出所改为商场派出所,向阳一路派出所改为洪沟路派
出所, 向阳六路派出所 改为河滨派出所,中心路派出所改为体育场派出所,站
前派出所改为贾庄派出所。1987年, 增设大张、房镇2处派出所。至此,区公安
分局辖9科、1室、1队及12个派出所,工作人员28 7名。
附:日伪警察机构
日军侵占张店后,于1938年初建立张店警务局(后改为警察局、警察所),下
设警务、保 安、司法、特务股、督查室、拘留所。1939年2月,日军侵占桓台县
城后, 警察局多数人员 随日军去桓台,少数人留张店,改称桓台县警察局张店
分驻所,所内设所长、警长,下设张 店街里、二马路、杏园路3个派出所,有警
官和警士计50人。1939年9月,桓台县警察局改称 警察所,张店分驻所改称张店
警察分所。1943年9月,张店警察分所改编为青州行政公署警 察署直属张店警察
所。1945年9月,日军投降后,警察所全部人员被国民党政府接收。
第二辑
政权保卫
清剿匪特
1948年3月张店解放时, 国民党安排中统、军统特务骨干分子在张店潜伏,
同时指派武 装匪特和地方惯匪杨大山、 张同文残部,抢劫商民,勒索财物,暗
杀共产党员。1948~1949 年,公安机关查获匪特作案51起,抓捕匪特138人。其
中,以冷风起为首的12名土匪全部落 入法网,缴获短枪3支,大炮1门,军车2辆,
物资一宗。 清剿中,在公安机关有力打击和强 大的政治攻势下,有43名匪特投
案自首。
1950年, 全区捕获武装匪特28名,其中,国民党潜伏特务骨干分子3名,持
枪抢劫犯6名 ,其他匪特19名。1951年,张店公安局按照淄博专署公安处和昌潍
专署公安处联合指挥部的 统一部署,参加了对杨大山、王砚田残匪的联合清剿。
是年6月,张店地区的残余匪特已基 本肃清。
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1年5月10日, 张店公安机关集中力量取缔了在张店地区影响较大、活动
范围较广的 一贯道、 圣贤道、大圣道、王母道等反动会道门,搜捕了一批反动
道首。 公安人员广泛宣传 "首恶必办、协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展开强大
的政治攻势,震慑、分化、瓦解了反 动会道门。有的道首投案自首,交出道具,
许多道徒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退道。仅20天内就 有300多个道徒声明退出反动会
道门。 同时,还收缴了15部道书,32个瓷瓦神象,24个香炉 ,7个跪墩,1副蜡
台,查封了7个坛口,取缔坛口14个。基本摧垮了张店地区的反动会道门 。
1953~1966年,区公安分局针对一贯道、圣贤道、大圣道、王母道的复辟活
动, 进行了 严厉打击,对14名反动会道首依法判处徒刑,对20名反动骨干实行
管制, 对教育后确能悔改 的道徒,从宽处理。1984~1985年,再次对反动会道
门进行清查,反动会道门在张店已基本 销声匿迹。
镇反
195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公布后,在张店城区
和农村, 大 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的重点是潜藏在城市的逃亡
地主、恶霸、特务、反革 命杀人犯。在集中统一打击时间里,即抓捕18人,4月
2日~22日又抓捕17人。 1952年12月5 日,张店公安分局又破获了以韩歧山为首
的12人反革命集团。到1955年4月镇反复查,全区 打击反革命分子127个,其中,
依法判处死刑9人、死缓2人、关押23人、管制3人、逮捕转外 地处理的60人、释
放16人(其中死亡2人)。
肃反
1956年6月,中共张店区委贯彻中央"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
差、不要 冤枉一个好人"的方针,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群众运动和专门工作
相结合的方法, 广泛 发动群众,周密调查研究,在掌握详细材料的基础上,分
小组专案斗争、甄别定案、复查验 收几个阶段进行内部肃反。到1959年9月,收
到1823份群众检举材料,查清一批反革命分子 、特务分子和坏分子。根据"坦白
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和"少 杀、少捕、管制也要少"
的原则, 将民愤极大、罪恶昭著的反革命杀人犯孙玉亭、孙维颖、 李德明和潜
藏内部近20年的土匪头子王庶民、反革命分子孙维祯等,依法逮捕,予以制裁。
对多数罪恶较轻、态度较好的分别予以管制、劳动教养、监督生产和单位控制留
用等处分。
1964年3月, 中共张店区委根据中共淄博市委关于在机关、厂企、学校内部
继续进行肃 反清理工作的指示,对全区179个单位的少数漏网特务分子、反革命
分子和坏分子进行了清 理。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部门对肃反运动中被错误处理的一少部
分人进 行复查纠正,并作了适当安置。
反动党团自新登记
张店解放后,为了瓦解敌伪残余势力,巩固人民政权。从1948年11月起,区
公安机 关根 据淄博特区公安局颁布的国民党员、三青团员要向人民政府自新登
记的布告,开展了对国民 党和三青团分子自新登记工作。截至1949年9月,到区
政府和公安机关自新登记的国民党员4 05名。其中,分部负责人以上骨干分子39
名;三青团员42名,其中,区分队长7名。根据党 的政策,对以上人员分别作了
处理。 对多数有悔改表现的,给予生活出路;对个别坚持反动 立场、确有罪恶
的, 依法处理或交群众管制。对12名拒不履行自新登记又有重大历史罪恶的 国
民党和三青团骨干分子,实行逮捕、并发布通告。
第三辑
社会治安
基层治保组织
1950年,开始以乡或城镇派出所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
肃清反 革命 ,保卫社会治安。到1951年,全区建立治保会5个,治保小组16个。
1956年,全区农业生产 合作社和企事业单位有50%以上的建立治保组织。1962年,
仅车站派出所辖区即有71个治保 小组,431名治保人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治
保工作受到严重干扰破坏, 大多数治保组 织被迫停止活动。1976年后,全区治
保组织逐步恢复, 经过整顿与培训,治保组织迅速发展 ,到1987年,全区建立
基层治保会729个,治保小组330个,治保人员共计3909名。
禁赌
1948年,张店市公安局决定:凡赌博者,要从特区公安局布告发布之日起,
限期到 公安 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悔过登记,交出赌具,宣布取缔赌场。违者,
一是强迫禁赌, 二是处以 罚款或劳役。同时对旅馆及复杂场所经常进行检查,
严禁制造和贩卖赌具。 对聚赌和以赌博 为生的赌棍,严厉打击;对赌博的一般
店员、商人、职工、群众,则采用说服教育和批评警 告的方法,促其悔悟改正。
至1950年, 共查获54起赌博案件,计397人,没收麻将、牌九、 纸牌等赌具185
副,抓捕赌博犯40人,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罪态度好坏,分别予以处罚。
禁毒(鸦片)
1948~1952年,张店市公安局共查获贩毒案17起,抓捕贩毒犯21人、吸毒犯
8人, 没收 鸦片72两。根据中央"打击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的政策,视其
认罪态度的好坏, 分别 予以处罚。同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审判,震慑
了罪犯,教育了群众,为彻底搞好禁 毒工作,还对吸毒、贩毒的156人进行悔过
登记, 并对他们分期分批进行集训。为25个严重 吸毒者办了戒烟所。至1952年
底, 贩毒、吸毒已基本杜绝。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的对外开 放,资本主义社
会的某些恶习也乘虚而入, 贩毒案件又有发生。1982年,从张店电热仪器厂 一
工人家中缴获大烟土1.65公斤,查获一个10人的贩毒团伙。
取缔娼妓
在日伪统治时期, 张店城区有妓女院17处,妓女101人。解放初期,在张店
的平康 里(今 新生巷) 尚残留8处妓女院,妓女22人。1949年,张店市公安局根
据中共淄博特区党委对娼妓 "限制改造"的方针, 采取召开会议、办训练班等方
法, 向她们宣传党的政策,号召她们自 己解放自己,自食其力,另谋生路。同
时, 对妓女院规定了四不准:不准老鸨再买妓女;不 准接待革命军人、干部、
职工; 不准隐留匪徒及破坏分子,发现后要密报;不准阻止或妨碍 妓女从良。
还规定设立接待人员登记簿,组织妓女参加劳动。经过限制、教育和改造,妓女
们有的另谋职业,有的回家,有的结婚,开始了新的生活。至1951年底,张店妓
女院彻底取 缔。
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解放前,各式各样的封建迷信活动遍及张店城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利用迷
信统治 、奴 役人民群众,而文化落后的群众则把鬼神和天命作为精神支柱。解
放后, 经过党和政府的宣 传教育,许多群众破除了迷信。但封建迷信活动并未
完全杜绝。60年代初期,由于灾荒,封 建迷信活动再次抬头,算命先生、神汉、
巫婆重操旧业, 四处活动,散布谣言,蛊惑人心。 1963年,区公安机关查处19
名从事迷信活动的算命先生和巫婆,大煞了封建迷信活动的歪风 。1984年8月,
在南定镇的马庄山, 傅家乡的九泉山,四宝山乡的花山,连续发生讨神水的 迷
信活动。公安机关及时对13名利用迷信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公开揭露
和严肃处 理。
"四类"分子监改
1951年8月, 区公安机关对虽不够以法逮捕,但历史上确有罪行和仍坚持反
动立场 的地 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下同),交群众就
地监督、管制,实行劳动 改造。1956年8月,经群众评议,区人民委员会批准,
给33名已有悔改表现的"四类"分子 摘掉政治帽子, 吸收为社员。1957年,公安
机关对16名已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又有不法活 动的人重新戴上"四类"分子帽子。
1959年,对全区1091名"四类"分子进行评审,给218 名表现较好的人摘掉政治帽
子。1962年,各级党组织发动群众对215名表现坏的"四类"分 子,开展面对面的
斗争。 1979年,对全区903名"四类"分子进行排队摸底,给815名"四类 "分子摘
掉政治帽子,为52名被错管者落实了政策。
查禁淫秽物品
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开放搞活和国际交往的增多,一些利欲熏心的
人开始 乘机 走私,贩卖淫秽物品。这些淫移物品在社会上的泛滥、严重地腐蚀
了一部分人的思想, 特别 是青少年受害较大。 1983~1985年, 因看黄色书籍
《少女之心》和《穆兰蒂小姐之欲》而走 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就有4人。1985年,
贯彻省委宣传部和省公安厅 《关于广泛发动群众深 入开展查禁淫秽物品的联合
通知》,区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流散在社会上的反动、黄色 的淫书、淫画、
淫秽录音录像制品,认真进行查禁收缴。打击处理17人,其中劳动教养6人 ,治
安处罚11人。1987年9月,一次治安大清查即挖出传播淫秽录像物品的团伙13个,
96人 。 没收录像带54盘,其中淫秽录像带20盘,禁演带34盘,没收裸体扑克81
张。打击处理4人 ,其中判刑2人,劳动教养5人,治安处罚17人。
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8月,张店公安机关对张周市第二区所属的刻字业、印刷业、旅店业、
旧贷 委托 业和修理业进行登记审查, 将86户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1957年9
月, 张店区公安分局配 合工商管理部门对全区88户特种行业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整顿,对23户违法经营的吊销营业执 照。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张店区特种行
业户大 幅度 增加,为确保有秩序的合法经营,1979年区公安分局协同工商、商
业、供销等部门,对全区 149户特种行业户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缔违法经营的
11户。
1987年, 全区共有登记的特种行业户170户,从业人员4469人。经过1985年
和1986 年两 次整顿,特种行业系统建立健全治保组织71个,并对治保人员进行
了法制、 安全和依法经营 的培训。1980~1987年,通过特种行业人员提供的情
况,区公安分局捉获犯罪分子288名, 缴获赃物折款30600元,破获案件342起。
枪支、危险物品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机关对散存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清理
收缴。 196 2年后, 对体育射击运动用枪多次进行了清理登记,加强了管理。
1981年5月,区公安分局遵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非军事系统
的手枪、 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 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
散弹枪、 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汽 枪,全部进行清理,审查
批准后打印发证,至年底结束。共办理发放汽枪证868本,射击运 动枪证291本,
猎枪证1279本。
自1959年9月, 区公安分局对爆炸物品统一管理。逐步建立了对爆炸物品的
登记、 审批 和发证制度,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
每年进行2~3次安全检查 , 帮助各有关单位建立了爆炸物品管理档案,健全了
严格的出库、 入库、领取、清退制度。 同时,对失散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进行
了收缴。至1987年共收缴炸药822公斤,雷管644枚, 导火索20980米。1987年,
还对全区260名专职爆破员进行了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全部颁 发了《爆破员
作业证》。
自1983年7月, 区公安局从宣传教育入手,开始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凶器。
至1987 年,全区收缴匕首98把,三棱刀128把,弹簧刀65把,钢鞭6条。
自行车管理
为减少和预防自行车被盗案件的发生,1979年,设立自行车管理所,开始对
自行车 进行 登记、落户、编号打印、建档。同时,在各乡镇建立自行车管理站。
至1987年底, 全区登记 、打印自行车259172辆。通过管理,自行车被盗案件明
显下降。 同时,还帮助破获了一些其 他案件。仅1987年,即为交通部门提供线
索查找交通事故肇事10起,协助群众找回自行车36 9辆,直接查获被盗自行车30
辆,为侦察部门提供破案线索79条,破获各类案件24起,抓获 犯罪分子17名。
治安处罚
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公布实施,区公安机关按照"
教育 为主 , 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少数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损坏公私 财产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依法进行治安处罚。视情节,
分别给予警告, 罚款或行政拘留。 1958年, 处理违犯治安管理条例者88人,
1959年,处理176人。"文化大革命"中,治安处 罚终止。
1979年10月,公安机关恢复执行治安处罚。1981~1987年,全区处理违犯治
安管理 条例的364人,其中拘留253人,罚款76人,警告35人。
第四辑
户籍管理
1948年张店解放后,张店市公安局废除了旧的户籍管理制度,以自然村和街
道为单 位 ,重新编制了门牌,建立了出生、死亡、嫁娶、户口移动和暂住人口
登记制度。 并规定:凡 在济南解放之前,前往济南的商人,必须经公安局审查
领取出境证。同时,按户籍管理制度 ,对张店市所辖的车站、中心、张店3镇的
人口登记造册。是年底,张店市共有3543户,142 50人,其中男性7178人,女性
7072人。
1950年,张店公安局对旅店、客栈、市内各包工户和市郊窑厂等常驻外客之
处, 加 强了管理。1960年,区属机关、学校、厂矿企业单位逐步配齐专职或兼
职的户籍员。
张店公安分局,对农村户口迁往城市或迁往吃国家统销粮的蔬菜队,以及迁
往属于市、 城、镇范围的村队,进行了严格控制。1981年先后将张店城区的张
辛、一里庄等9个蔬菜队 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由原来的社队管理改为办
事处、居委会管理。
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表明, 张店区有100601户, 433179人,其中男
229741人,女 203438人。
第五辑
交通管理
解放后,张店区人口、车辆与日俱增。区公安机关根据上级有关城市交通管
理的规定, 逐步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1948年下半年,由派出所出人,在三马路两头各设一处交通岗哨。翌年上半
年,中心、 张店、车站3个派出所,每天各派两人在主要路段进行巡逻,尔后又
变为在火车站下,二马 路、三马路各设一处固定岗哨,负责交通管理。
1958年1月,始设张店区交通民警队,由32人组成。到1965年6月,该队上升
为淄博 市公 安局交通民警队, 时设固定岗4处,流动岗2处,配备自行车3辆。
1975年成立淄博市公安局 交通大队,设张店交通中队,民警51人,设固定岗9处,
流动岗1处, 交通安全检查站2处。 配吉普车、三轮摩托车各1辆,两轮摩托车2
辆。至1987年,交通民警增至86人(含张店车辆 管理所4人);配1辆吉普车,1辆
现场勘察车、 3辆三轮摩托车、5辆两轮摩托车;设20个固定 岗、5个流动岗和3
个交通安全路查,在主要路口和一般路口都设立了岗哨。
张店区交通管理机构,在维护张店城乡交通秩序的同时,还经常举办机动车
驾驶员 的业 务、交通规则训练班。车辆管理所还负责办理全区大小拖拉机和轻
便摩托车驾驶人员的考核 、 发证和全区机动车辆的年审工作,有效地进行了交
通管理,维护了交通秩序。

张店交通事故一览表

┏━━┯━━━━┯━━┯━━┯━━━━━━━┓
┃年度│事故起数│死亡│伤人│经济损失(元)┃
┠──┼────┼──┼──┼───────┨
┃1972│61 │8 │56 │4900 ┃
┠──┼────┼──┼──┼───────┨
┃1973│99 │7 │78 │53690 ┃
┠──┼────┼──┼──┼───────┨
┃1974│125 │25 │126 │41980 ┃
┠──┼────┼──┼──┼───────┨
┃1975│192 │22 │157 │84490 ┃
┠──┼────┼──┼──┼───────┨
┃1976│233 │25 │195 │74472 ┃
┠──┼────┼──┼──┼───────┨
┃1977│603 │33 │429 │193048 ┃
┠──┼────┼──┼──┼───────┨
┃1978│380 │21 │297 │97650 ┃
┠──┼────┼──┼──┼───────┨
┃1979│395 │27 │319 │111830 ┃
┠──┼────┼──┼──┼───────┨
┃1980│358 │27 │229 │74930 ┃
┠──┼────┼──┼──┼───────┨
┃1981│355 │25 │220 │75710 ┃
┠──┼────┼──┼──┼───────┨
┃1982│250 │21 │200 │67710 ┃
┠──┼────┼──┼──┼───────┨
┃1983│240 │35 │167 │79230 ┃
┠──┼────┼──┼──┼───────┨
┃1984│293 │36 │189 │160100 ┃
┠──┼────┼──┼──┼───────┨
┃1985│266 │45 │163 │143200 ┃
┠──┼────┼──┼──┼───────┨
┃1986│622 │63 │310 │255935 ┃
┠──┼────┼──┼──┼───────┨
┃1987│622 │55 │323 │257235 ┃
┗━━┷━━━━┷━━┷━━┷━━━━━━━┛

第六辑
消防
1949年, 张店市公安局建立由8人组成的消防班。1953年,消防班与五一
厂,新 华制 药厂消防组织合并成立张店消防队,同时在南定地区设立消防站。
1960年, 消防民警增至33 人。并在街道、企事业单位建立1759个群众安全组。
1965年, 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张 店消防队收归淄博市公安局武警支队消
防处,同时,张店区公安分局增设由3人组成的消防 监督科。1983年,消防监督
人员转为现役军人后, 淄博市消防处又在张店区公安分局设消防 监督科和消防
中队。
随着消防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1949年,只要
求消防 人员 了解一般消防常识,学会简单的灭火抢救动作,尔后增加打水带操
灭火演习。至1958年,已 达到出车快(由原来的50秒出车,缩短为20秒) ,到达
现场快,扑灭火焰快,80年代初已能适 应现代化消防工作要求。
在加强消防组织、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消防设施也不断更新和完善。1949
年,张 店消 防班只有3部古式消防车。1954年,增加1部小吉普改制带泵浦车和
泡沫车。 至1982年,张店 消防中队配有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水罐、指挥车
等10余部; 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栓、灭 火机、消防池、水塔、水井等,基本达
到齐全配套。
张店区消防队伍贯彻执行"以防为主"的方针,每年在节假日期间,利用广播、
黑板报 、 绘制防火图版、印制防火知识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提
高人们对防火重大意 义的认识。 同时组织力量对银行、商业部门、厂企单位的
重要物资仓库和易燃易爆之处进行 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堵
塞漏洞, 预防火灾和重大事故的发生。在麦秋两 季,还从人武、农机、电业、
粮食等部门抽调人员, 统一指挥,分片包干,逐队逐场检查督 促,落实防火措
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张店区历年火灾事故一览表

┏━━┯━━━┯━┯━┯━━━┯━━━━━━━━━━━━━━━━━━━━━━┯━━┯━┓
┃项目│火灾起│死│伤│损失折│ 火灾原因 │原因│爆┃
┃ │ │ │ │ ├─┬───┬──┬─┬──┬───┬──┬─┤ │ ┃
┃ │ │ │ │ │放│违犯安│违犯│吸│生火│小孩玩│自燃│其│ │ ┃
┃ │ │ │ │ │火│装规定│操作│烟│用火│火 │起火│它│ │ ┃
┃ │ │ │ │ │ │ │规定│ │不慎│ │ │ │ │ ┃
┠──┼───┼─┼─┼───┼─┼───┼──┼─┼──┼───┼──┼─┼──┼─┨
┃1953│24 │ │ │3650 │ │ │ │ │ │ │ │ │ │ ┃
┠──┼───┼─┼─┼───┼─┼───┼──┼─┼──┼───┼──┼─┼──┼─┨
┃1959│74 │ │ │195506│2 │4 │27 │7 │9 │13 │ │6 │ │6 ┃
┠──┼───┼─┼─┼───┼─┼───┼──┼─┼──┼───┼──┼─┼──┼─┨
┃1964│62 │ │ │15699 │4 │1 │8 │32│14 │ │ │ │3 │ ┃
┠──┼───┼─┼─┼───┼─┼───┼──┼─┼──┼───┼──┼─┼──┼─┨
┃1966│67 │ │ │ │ │ │ │ │ │ │ │ │ │ ┃
┠──┼───┼─┼─┼───┼─┼───┼──┼─┼──┼───┼──┼─┼──┼─┨
┃1967│85 │ │ │17545 │4 │1 │ │ │59 │17 │ │2 │ │ ┃
┠──┼───┼─┼─┼───┼─┼───┼──┼─┼──┼───┼──┼─┼──┼─┨
┃1971│98 │ │2 │66285 │ │2 │48 │ │23 │12 │3 │8 │2 │ ┃
┠──┼───┼─┼─┼───┼─┼───┼──┼─┼──┼───┼──┼─┼──┼─┨
┃1972│144 │ │ │215555│1 │ │25 │ │82 │23 │ │3 │10 │ ┃
┠──┼───┼─┼─┼───┼─┼───┼──┼─┼──┼───┼──┼─┼──┼─┨
┃1973│121 │ │ │203257│4 │ │7 │ │47 │33 │5 │7 │18 │ ┃
┠──┼───┼─┼─┼───┼─┼───┼──┼─┼──┼───┼──┼─┼──┼─┨
┃1974│92 │ │ │119193│6 │12 │3 │ │35 │34 │ │ │2 │ ┃
┠──┼───┼─┼─┼───┼─┼───┼──┼─┼──┼───┼──┼─┼──┼─┨
┃1975│92 │ │7 │61552 │3 │ │9 │ │43 │25 │ │8 │4 │ ┃
┠──┼───┼─┼─┼───┼─┼───┼──┼─┼──┼───┼──┼─┼──┼─┨
┃1976│113 │3 │7 │80381 │7 │3 │6 │ │48 │30 │6 │2 │11 │ ┃
┠──┼───┼─┼─┼───┼─┼───┼──┼─┼──┼───┼──┼─┼──┼─┨
┃1977│60 │2 │ │24028 │ │6 │7 │ │24 │13 │ │10│ │ ┃
┠──┼───┼─┼─┼───┼─┼───┼──┼─┼──┼───┼──┼─┼──┼─┨
┃1978│31 │3 │3 │17440 │ │2 │6 │ │14 │8 │ │1 │ │ ┃
┠──┼───┼─┼─┼───┼─┼───┼──┼─┼──┼───┼──┼─┼──┼─┨
┃1979│49 │1 │ │17265 │1 │4 │4 │ │24 │10 │ │2 │4 │ ┃
┠──┼───┼─┼─┼───┼─┼───┼──┼─┼──┼───┼──┼─┼──┼─┨
┃1980│38 │1 │3 │26930 │ │2 │8 │3 │9 │2 │ │10│4 │ ┃
┠──┼───┼─┼─┼───┼─┼───┼──┼─┼──┼───┼──┼─┼──┼─┨
┃1981│55 │1 │3 │46423 │ │5 │9 │1 │13 │7 │ │5 │15 │ ┃
┠──┼───┼─┼─┼───┼─┼───┼──┼─┼──┼───┼──┼─┼──┼─┨
┃1982│19 │ │4 │39869 │ │2 │4 │5 │4 │ │1 │1 │2 │ ┃
┠──┼───┼─┼─┼───┼─┼───┼──┼─┼──┼───┼──┼─┼──┼─┨
┃1983│16 │1 │ │60791 │ │4 │5 │1 │3 │1 │ │ │2 │ ┃
┠──┼───┼─┼─┼───┼─┼───┼──┼─┼──┼───┼──┼─┼──┼─┨
┃1984│15 │1 │ │25534 │ │1 │1 │ │4 │3 │ │5 │1 │ ┃
┠──┼───┼─┼─┼───┼─┼───┼──┼─┼──┼───┼──┼─┼──┼─┨
┃1985│16 │ │1 │64471 │2 │1 │6 │ │4 │ │1 │2 │ │ ┃
┠──┼───┼─┼─┼───┼─┼───┼──┼─┼──┼───┼──┼─┼──┼─┨
┃1986│10 │ │2 │35888 │ │ │ │ │ │ │ │ │ │ ┃
┠──┼───┼─┼─┼───┼─┼───┼──┼─┼──┼───┼──┼─┼──┼─┨
┃1987│10 │1 │ │36368 │ │ │ │ │ │ │ │ │ │ ┃
┗━━┷━━━┷━┷━┷━━━┷━┷━━━┷━━┷━┷━━┷━━━┷━━┷━┷━━┷━┛

第七辑
监狱·看守所
1947年3月,张店第二次解放后,张店市公安局驻公德顺(今西一路张店橡胶
厂处) ,看守所设在对面(今张店食品厂)院内。
1948年3月,张店第三次解放后,张店市公安局仍驻原处,把路东院内的3间
南屋作 为临 时看守所。到1949年春,迁到洪沟路北(今邮电局处)院内3间西屋,
增设铁棂加固门窗, 作 为正式看守所,由执法股统一管理。同年秋,又迁到洪
沟路南(今器械厂处)西大院8间东屋 ,增建木笼,成为当时认为较正规的看守所。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后,看守所撤 销(这期间的人犯由张周市公安局统一
关押)。至1956年春,又恢复看守所建制,在今山东新 华医疗器械厂门东盖两间
平屋, 内设木笼,关押人犯。1958年,看守所随分局机关搬迁,设 在今东一路
区公安分局院内北屋,有一个武装班负责看守,归预审股统一领导。1962年,淄
博市公安局看守所从博山迁到张店,张店公安分局抓捕的人犯统由市局看守所关
押。
附:日伪监狱看守所
1937年12月,日军侵占张店后,先后设立宣抚班、宪兵队、三角部队、守备
队、兴 亚剿 共队、警察局、铁路巡警队、忠义救国军、领事馆、伪军中队等,
并建立有常设的或临时的 牢房,关押革命志士和无辜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