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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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职工福利
岗位津贴
1978年始,对直接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分类、加工和化工包装回收、分类、
加工人员, 每人每月补发保健津贴6元(不足1个月,按月计算,下同) ,并发给
糖、肉票各1斤,油票半 斤;对从事废旧物资保管、装卸、搬运的人员,每人每
月补发4.50元,肉、糖票各1斤,油 票三两。基层供销社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工作
人员和城、乡收购废旧物资的代购、代销员实行 以收购额的3.5% (城市按2%)
提取补贴。若按月计算,每人每月不得超过7元。1980年,全 国统一规定:根据
劳动强度大小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资的不同情况, 按出勤每人每天分别发给 0.30
元、0.20元、0.15元的津贴。
夜班津贴
1956年9月始, 每个夜班的津贴标准,统一规定为0.20元。1978年12月改为
0.30元。1 980年1月改为0.30~0.40元。
粮价补贴
1976年始,凡正式职工(包括离休、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
合同工均发 给粮食补贴。
张店区从1978年10月起,一律按2元补贴。从1979年11月1日起,对新参加工
作的固定职 工、新招用或续订合向的临时工(含季节工) 等,均不再实行粮价补
贴。 省外调入的职工和转 业、退伍军人,原有粮价补贴的继续执行,没有的不
再执行。
副食品价格补贴
1979年11月1日始, 区属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职
工(包括离休 、退休、退职的职工、干部、临时工、亦工亦农合同工)计20952人,
每人每月补贴5元,合 计每月补贴额为104760元。
肉食价格补贴
1985年5月始,职工每人每月肉食价格补贴5元。回族职工按所在地补贴标准
另增加1元 。
取暖补贴
1957年始,对职工每人每年发给三个月(12月、1月、2月)的取暖补贴12元。
1959年改为 9.60元。1966年又改为7.50元。1978年再次改为12元。
交通补贴
职工上、下班,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三小站以上的实行补贴。月票者,每月个
人负担1.5 0元, 超出部分,凭票由工作单位予以补贴;购零票的,由工作单位
报销票价的70%。
少数民族伙食补贴因机关食堂没设专灶,故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费3.80元。
小伙食补贴
1964年1月1日起实行: 8~15人的小伙食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元;7人以下
的伙食单位 ,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环境卫生津贴
1980年11月始,对以下三类人员实行环境卫生津贴。掏粪、粪场、公厕保洁、
垃圾装卸 、垃圾处理工(包括场队干部) 以及粪车司机、扫路机司机、每人每天
补贴0.40元。 环卫专 用车辆司机、公共卫生设施维修工、机械维修工,每人每
天补贴0.30元。其他经常接触粪 便、垃圾的行政管理、卫生监督、后勤人员(包
括环卫干部),每人每天补贴0.20元。
医疗卫生津贴
1980年1月始, 根据不同情况,医疗卫生津贴分为以下四类:一类,13~15
元。二类,1 0~12元。三类,7~9元。四类,4~6元。
第二辑
干部福利
福利费
主要用于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使用原则是:大困难多补助,小困难少
补助,不困 难不补助;年终发放,结余部分可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1963年以前, 福利费提取标准不一。1964年后,改按工作人员工资的2.5%
提取。 从19 79年1月起,又改按每人每月1.5元执行。1981年后,按工资总额的
2.5%提取,由发放工 资单位按每人每月1元包干执行。
奖金
1978年始,干部实行奖金制。1978~1984年,干部年终一次发放奖金60元。
1985年干部 奖金改按每人每月12元,随月工资发。
公费医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费医疗,凭公费医疗证到指定医院就医,按规定报
销;企事业 单位的干部可据实回本单位报销。凡滋补性药品不予报销。
津贴、补贴
现行津贴、补贴达10余种。干部除与职工享有同样的待遇外,因工作性质的
不同,另外 还有以下几种:洗理费,1983年以前,男每人每月2元,女为2.5元,
1984年起, 更为男4元 ,女5元;书刊费,从1984年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
行书刊费,每人每月4元(具有大专 学历的,每月5元) ;防暑降温费,执行时间
为每年的6~7月份,每人每月2元(或发放降温实 物,如茶叶);班主任津贴,从
1979年11月始, 中小学班主任实行津贴补助,标准是:中学 每班学生36~50人
的为6元,51人以上的为7元;小学36~50人的为5元,51人以上的为6元。
保险待遇
病假 两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发,病假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龄不
满10年的, 发月工资的90%,10年以上者工资照发,病假6个月以上者,从第7
个月计算,工龄在10年以 上的,发本人月工资的80%。
产假 女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可享受产假56天,难产或双生者可增加产期14天,
不满7个 月小产者,可酌情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抚恤金、埋葬费 干部牺牲或病故后,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
助费。 抚恤 金的标准是根据去世人员的职务或级别发给抚恤金400~700元。丧
葬费计发240元,节约归 己。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957~1979年,遗属系农业户口者,每人每月补助5~7
元;非农业 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8~15元。1980~1982年,农业人口,每人每
月改为12元; 非农业人 口改为20元;红军干部遗属,每人每月补助30元。1983
年后, 对遗属困难补助再次作了调整 ,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0元,农业人口每
人每月15元,孤独单身者可另加5元。1937年7月6 日以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
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其遗属补助标准是:凡农业人口的 ,分别为30元、
28元、25元、20元;非农业人口的按照上列标准另加5元。
离、退休干部待遇
离、退休的老干部,其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工资待遇 凡1921年7月1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 离休
后原工资照 发。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均实行退休制度,其工资标准是:
工龄满20年以上的, 发标 准工资的75%;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
70%; 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60%。退职 干部的工资发放,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
资的40%,低于20元的,均按20元发给。
生活补贴 其标准按规定可划分为4个层次: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
作的老干部 , 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 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1942年12 月31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本人1个半月的工资作为
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 2日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本人1个月的工
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 参加工作的,工资照发,但不
增发生活补贴。
1985年实行工资改革后, 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都增发肉食补贴5元和17元
的生活补助 。
安家补助费 离、退休干部的安家补助费标准均按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
规定执行。 1976年,退休干部执行"双五"规定,即发给5个月的标准工资和500
元作为安家补助费。 19 78年,山东省作了新的规定:凡回农村安家的离退休干
部,均发放安家费300元;需建房的 ,发给建房补助费1000元。1984年,对房屋
修建费补助再次调整:离休干部为2500~3000元 ;退休干部为2000~2500元。
退职干部, 需易地安家者,发给相当于本人2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
费。
第三辑
离休、退休、退职
干部离、退休
1952~1987年,全区离、退休干部共有506人(离休干部261人,退休干部245
人)。其中 男418人,女88人;本区离、退休干部436人,区外调入51人,代管19
人;区(县)级干部32人 ,科局级干部114人,科员、股长级干部360人。
干部退职
1955年以前,干部退职,控制较严,很少办理。即使有少数干部退职,也多
数属于本人 工资偏低, 家庭无劳力,生活确实困难,退职回乡生产的。1958~
1959年,机构进行整编, 部分干部精简下放。其中为8名下放干部办理了退职手
续。 1960~1963年,本着全面规划, 统一调整,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
共办理干部退职189人 (其中:1960年13人,1961年 83人,1962年78人,1963年
15人) 。 1964~1966年, 全区共办理干部退职200人。从"文化大 革命"期间到
1978年,干部退职停办。1979~1987年,干部退职数比以往明显减少,9年共 办
理退职干部4人。
第四辑
劳动保护
事故预防
为预防事故,区劳动局采取的主要措施有:1.加强培训,提高负责安全工作
人员的素 质。配合有关部门普遍培训安全员300余人次。1984年举办乡镇煤井井
长培训班3期,培训60 多人。举办爆炸物品使用、管理人员学习班9期,培训500
余人。2. 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严格执行"无证不能操作"
的制度。3. 严格防护品使用制度。同时于1 985年,对区属 (包括乡镇) 企业,
1444个险情区域,均设置了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健全安全组织
1956年,区政府成立"区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有劳动保护专职人
员。 各企 业均相应地建立了7~9人的安全委员会,百人以上的单位设脱产安全
员1人,车间设兼职安 全员1人。逐步建立起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安全检查
除企业组织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外,劳动部门每年还定期组织1~2次季节
性的安全检 查。 检查内容按不同季节分别提出相应的具体要求。对险情严重的
企业,下达隐患通知书, 限期改进,否则令其停产整顿。1982年组织了4次大型
检查, 促进了安全生产。年内各类事 故与1981年相比,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事故起数下降了32%,死亡人数下降了44%,重伤下 降了32%,经济损失下降了34
%。1984年组织120名技术人员进行了地区性安全大检查。对查 出的786条不安全
因素,均督促有关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同年还召开各类安全工作会议20 余次,
办安全生产宣传栏95期, 放映安全影片48场次,印发各种安全常识、宣传材料2
万余 份。 1985年组织了两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是乡镇企业。同时,在节假日期
间,还开展了企业 自查、系统互查和抽查等。
安全活动月
从1980年起, 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活动月"。在每年的"安全活动月"中,都
开展形 式多样的安全活动。
职业病防治
体检制度 同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体检。
防尘防毒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料的生产人员,为改善其生产条件,采用湿式
作业,密 制生产,严禁粉尘和毒物的跑、冒、滴、漏。
保健食品制度 凡从事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线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由企业
免费补贴肉 2斤、食油半斤、糖1斤;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补贴肉1斤、食油半
斤、 糖1斤。保健食品也 可用现金计算,有毒保健费每人每月7元,高温作业费
每人每月5.50元。
1972~1987年批准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有区属49个企业中的184个工种。 其
中:接触有 毒有害工种的100个,高温作业工种的84个。对街道办事处22个企业
42个工种也实行了保健 食品制度。 其中:接触有毒有害工种的25个,高温作业
工种的17个。
第五辑
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
1955年前,张店地区正式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有:铁路、邮电、山东新华药
厂、 山东铝 厂、张店农药厂等省、市属以上工业企业。国营商业企业有:花纱
布公司、 百货公司、木材 公司、烟酒专卖批发部、盐业批发部、石油供应组、
煤炭经营组、 食品经营组、土产经营组 、五金经营组、油脂经营组、畜牧收购
组等。公私合营企业华信化工厂、宏兴铁工厂,只参 照部分保险条例执行。
1956~1966年,批准执行和参照执行的有19个企业,3562名职工,分担供养
直系亲属49 25人。1977年批准执行的有3个国营企业和27个集体企业,5629名职
工,分担供养直系亲属6 427人。1979年批准执行的10个(上收的家属工厂) 集体
企业,职工2349名,分担供养直系亲 属691人。1981年10月批准12个 (上收的家
属和街办工厂)集体企业,1645名职工,实行劳动 保险。
退休、退职
自1958~1985年, 全区退休、 退职的职工共2197人。其中:退休的2178人
(国营935人、 集体1243人) ;退职(1978年后)4人。退休、退职分1958年至1978
年5月和1978年6月至1985年 两个阶段。
退休 对1958~1978年5月期间退休的761人,均按"国发(1978) 104号文件"
规定, 改 变了原退休待遇 (5月前, 月付退休金22672元;6月后,月付退休金
25805元;增3133元,人 均月增4.1元) 。1978年以后,按新的规定执行(享受副
食品、肉食、粮价补贴和调整工资区 类别待遇) 。1985年5月始,对未参加工资
改革的退休人员,每人按月增加17元生活补助费。
退职 1978年5月以前退职者,发给一次性退职金(每满1年发1个月本人标准
工资,从 第11年起,每年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最多不超过30个月);1978年以
后退职者,改为按月 发给本人工资的40%,并享受医疗待遇和副食、粮贴、肉食
补贴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