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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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国家颁布《婚姻法》,区民政部门把婚姻登记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为
了清除封建 婚姻制度的影响, 改革陈旧落后的婚姻习俗,本区自上而下运用广
播、 黑板报、文艺演出等 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
白。 另外,通过做好婚姻登记工作,按 《婚姻法》规定认真处理婚姻问题,使
《婚姻法》在全区得到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有3 个程序:
申请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或离婚时,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
出申请。申 请结婚时,要携带户口证明和所在村(居) 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
于本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离过婚的要带离婚证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
表。 申请复婚登记的,基本上和结婚登 记一样。申请离婚的,一般不需要携带
证明,但要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
审查 对申请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审查双方是否自主自愿,是否达到
法定年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有无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
婚的疾病等。审查中向当 事人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情况不明手续不完
备的, 要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或进行必 要的调查。对申请离婚的,要审查对其
子女和财产问题是否已作适当处理, 审查中对当事人 要做好必要的调解工作,
对情况不清的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登记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结婚或离婚,并发
给结婚或离 婚证书; 对于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对于复婚登记
的,在发给结婚证书时, 要把原来发给的离婚证书收回注销。
张店区婚姻登记,1985年以前由各乡镇(人民公社)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
自1985年下 半年起, 农村婚姻登记仍由各乡镇办理,城区婚姻登记改由区民政
局负责办理。
张店区1955~1987年婚姻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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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登记结婚│恢复结婚│准予离婚│经调解不离的│转法院处理的│备注┃
┃ │(对) │(对) │(对) │(对) │(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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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690 │ │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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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762 │3 │28 │12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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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231 │14 │29 │20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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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316 │14 │44 │24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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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960 │ │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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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820 │ │7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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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2808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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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1569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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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3546 │8 │60 │27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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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6437 │3 │40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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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9951 │13 │41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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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3708 │30 │45 │34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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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4162 │16 │47 │59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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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3165 │13 │36 │52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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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6759 │26 │27 │81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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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7035 │7 │57 │56 │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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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5797 │10 │74 │39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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