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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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复退军人安置
安置机构1950年,张店市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建立了"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
负责复 员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 1956年, 改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1961年,市、区联合 在火车站附近设立了"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服务站"和"复退
军人安置办公室"。1971年, 张店区单独设立"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每年在复
退军人回地方比较集中的时候, 由区民 政、人武部、公安、粮食、商业、劳动
等部门抽调入员, 充实"安置办公室"。同时,各乡 镇也配有专人负责复退军人
的安置工作。
安置工作 建国前,复退军人数量少,安置任务小,区政府对安置工作没作
具体规定。 军人复员回来,只发给几百斤小米作为安家费。无地、少地和缺房
者, 从土改果实中解决。 对复员军人的工作、婚姻等方面的问题,当地政府也
尽量帮助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张店区民政部门根据1954年国务院颁布的《复员退伍军人安
置暂行办法 》 、1955年国务院通过的《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和1958
年颁布的《关于处理义务 兵退伍的暂行规定》 中提出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
安置原则, 每年在退伍军人到来之前 ,对其家庭有重点地进行调查摸底。一方
面做好家属的政治思想工作, 一方面对有实际困难 的户,特别是对单身孤儿等
特殊情况,调查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以利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
1955年, 复员军人126人,对其中缺少土地的复员军人,抽调15亩土地给予
补充;政府 拨款320元,补助5名住房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修理房子14间;拨款260
元,为5名有慢性病的复 员军人进行治疗;拨款900元,为108名复员军人解决了
生活困难。1965年,在安置工作开始 以前,对本区295名服役期满的现役军人作
了普遍调查,发现有各种困难的22户,占7.7% 。其中,住房有困难的11户,生
活有困难的6户, 有家庭纠纷的1户,有婚姻问题的1户,其 他问题的3户。区民
政部门对上述问题分别不同情况, 在安置中给予妥善解决。1974年,共 接收退
伍军人122名。 其中,回工厂复职的20名;29名城市户口的复退军人被安置到工
厂就 业;73名农村户口的,除1名入伍前是亦工亦农合同工的回原单位工作外,
其余72名均安排 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81年,全区安置复退军人380名。区民
政部门事先进行调查摸底, 对有实际困难的复退军人,根据不向情况作了适当
处理。 对退伍军人中的孤儿、单身、爱人 是国家正式职工的11人安排了劳动就
业。 还为16名复退军人解决了住房问题,发放补助费44 80元,帮助建房66间。
以后, 每年都提前做好接转工作难备,善始善终地完成接转工作。到 1987年,
全区共接收安置复退军人7063名。
第二辑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0年,张店区建立了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领导小组,由分管此项工作
的副区长任 组长, 由民政、计委、城建、房管、商业、粮食、劳动、教育等部
门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 组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民政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
任,并设1名副主任和部分专职人员, 具体负责接收安置离退休干部工作。
1981年以前是个别接收,分散安置。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是军队拨款,由房管
部门解决或 自已解决(多系到爱人所在单位居住) 。1982年以来,张店区根据上
级指示, 开始筹建干部休 养所。第一批建房,团职干部27套,营职干部42套,
共计拨款63.84万元。第二批建房,团 职干部54套,上级拨款89.7万元。于1985
年冬开始筹建,1986年9月竣工。分配住房标准: 团职干部70平方米,营职以下
干部52平方米。 至1987年底,共安置军队离休干部79户,安置 军队退休干部21
户。
张店区1954~1987年复退军人安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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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复退军人│安置情况 │备注 │项目│复退军人│安置情况 │备注 ┃
┃ │ ├─┬─┬──┤ │ │ ├─┬──┬─┤ ┃
┃ │ │城│农│其他│ │ │ │城│农村│其│ ┃
┃ │ │市│村│ │ │ │ │市│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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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460 │77│38│ │包括54│1972│ │ │ │ │ ┃
┃ │ │ │3 │ │年以前│ │ │ │ │ │ ┃
┃ │ │ │ │ │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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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26 │85│41│ │ │1973│407 │77│3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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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30 │25│5 │ │ │1974│122 │49│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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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16 │12│3 │1 │ │1975│295 │90│2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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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 │ │ │ │1976│398 │53│3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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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31 │10│31│ │ │1977│308 │44│264 │ │ ┃
┃ │ │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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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62 │10│62│ │包括参│1978│213 │ │213 │ │ ┃
┃ │ │0 │ │ │加海南│ │ │ │ │ │ ┃
┃ │ │ │ │ │岛建设│ │ │ │ │ │ ┃
┃ │ │ │ │ │的17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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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30 │28│2 │ │ │1979│89 │ │8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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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9 │ │ │ │ │1980│293 │ │29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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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38 │29│9 │ │ │1981│282 │ │28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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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 │ │ │ │1982│324 │6 │3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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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295 │ │ │ │ │1983│297 │2 │2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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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 │ │ │ │1984│532 │ │5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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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 │ │ │ │1985│587 │89│49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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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 │ │ │ │1986│251 │ │2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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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230 │ │ │ │ │1987│251 │ │2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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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254 │26│22│ │ │ │ │ │ │ │ ┃
┃ │ │ │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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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353 │54│29│ │ │合计│6901 │ │ │ │ ┃
┃ │ │ │9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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