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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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支前拥军
支前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张店人民踊跃支前,立下了不朽的功勋。
1938年,黑铁山抗日武装起义部队在张店区境内战斗过一段时间,部队走到哪
里,哪里的群众就象迎接亲人一样,腾出住房,拿出被褥,烙饼做饭招待人民
子弟兵。妇救会发动妇女给部队缝衣补袜,拆洗被褥。四宝山尚庄村,一次向
部队捐赠布鞋四百多双。有一次部队被日军围困在山上,群众冒着生命危险给
部队送吃送喝。万盛村的彭凤英和彭凤秋将刚烙出的热饼缠在腰里,爬上山送
给部队,极大地鼓舞了战士们的杀敌热情。张店人民群众为了支援革命战争,
无私地送亲人参军抗战。1938年,四宝山乡尚庄村王村洞带着5个侄子参加了抗
日队伍。该乡万盛村仅有108户人家,就有28户送亲人参军抗日。
解放战争中,张店区人民群众掀起了大规模的支前活动。1946年6月,解放
军第一次解放张店时,周围乡村都组织民工支援前线。尤其是张店东部各村,
把18~35岁的青壮年编入民兵组织和民工担架队,由鲁中军区野战四师后勤部
带领,为参战部队运送弹药,抢救伤,还给部队当向导、送信、传达命令。战
斗结束后,他们又配合部队押送俘虏,清理战场,收缴战利品,登记、安葬牺牲
的解放军战士。1948年秋,济南战役打响后,张店市政府成立支前挥部,市长陈
继明兼任总指挥,下设民工动员股和粮秣供给股。各镇均设支前委员会,由镇
长任主任;村街也成立了支前委员会。这期间,张店人民共出动民工1979人,大
小车辆207辆,担架16副,运送粮食565吨,磨面56645斤,碾米11万斤,蒸馒头
885斤,有力地支援了济南战役。战役结束后,张店市又募集4719050元,去济
南慰问参战部队。
拥军 新中国成立后,每逢"八一"、新年和春节,都组织丰富多彩的拥军活
动,走访慰问驻军,表达党和政府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同时,发动青少年为
现役军人和烈军属做好事,落实优先、优待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军政、军民
联欢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形成了一种拥护和热爱人民解放军的社会风尚。
第二辑
优属
政治优待 张店区为了增强优抚对象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对他们实行各种政
治优待。新年、春节期间进行慰问,给他们挂光荣牌、光荣灯、贴春联。召开
群众大会时,为他们设光荣席。在招工、招生、看戏、看电影、乘车、购货等
方面,给予一定照顾。从1972年,张店区每年召开一次优抚对象代表会,总结
优抚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听取意见,推动全区优抚工作的开展。
生活优待 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至1956年实行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前,
张店区农村 采用个体生产方式。 优待形式主要是代耕,以解决优抚对象家中劳
力不足的困难。实行代耕时,各村均设代耕(拥军) 委员会、将无劳力、少劳力
的优抚对象,确定为代耕户。具体代耕 办法是:1,劳力多、牲畜多、代耕土地
少的农村实行"1人或几人负责代耕,全村负担"的 办法 (即有代耕组织记工,年
终结算,全村按总劳力、总畜力平均负担) 。2.分配代耕后,余不下劳力和牲畜
的村庄,不再记工算帐,由代耕户负责代耕,代耕委员会负责检查。
1953年,张店区有烈、军属172户,882人,代耕土地185.75亩。1954年,张
店区有烈 、军属167户,853人,享受代耕的30户,代耕土地143.89亩。1955年,
张店区农村有烈、 军属1106户,4465人,享受代耕的861户,代耕土地1980亩。
城区有烈、军属127户,623人 ,土地780亩,享受代耕的24户,代耕土地125亩。
1956~1978年,张店区优待形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工日。实行优待工日,
使优抚对象 的生活不低于或略高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 如1972年,全区优抚
对象3948户,18379人, 享受优待工日的1109户,5452人,占优抚对象户的28%。
其中,中埠公社享受优待工日的户 数占36%。评定优待劳动工日的具体做法是:
(1)召开民政干部和大、小队干部会议,宣传 党的优抚政策,制订优待劳动工日
的方案。(2)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
基础上,公布优待方案。(3)经群众讨论修改后,在社员大会上公布 并张榜,然
后交公社批准后执行。
1979~1987年,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来,优待形式由优待劳动工日改为优
待粮、款、 物。1983年v发优待款(包括优待粮和工日的折款)499062元;1984年,
发优待款454394元;1 985年,发优待款657748元;1986年,发优待款678000元;
1987年,发优待款1057000元。
1970~1987年补助优抚对象情况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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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户数│人数│金额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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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310 │4784 │ ┃
┠──┼──┼──┼────┼─────────┨
┃1971│251 │ │13026 │ ┃
┠──┼──┼──┼────┼─────────┨
┃1972│256 │ │13284 │ ┃
┠──┼──┼──┼────┼─────────┨
┃1973│236 │ │12396 │ ┃
┠──┼──┼──┼────┼─────────┨
┃1974│220 │ │11088 │ ┃
┠──┼──┼──┼────┼─────────┨
┃1975│203 │ │10428 │ ┃
┠──┼──┼──┼────┼─────────┨
┃1976│192 │ │9980 │ ┃
┠──┼──┼──┼────┼─────────┨
┃1977│184 │229 │9756 │ ┃
┠──┼──┼──┼────┼─────────┨
┃1978│172 │188 │9192 │ ┃
┠──┼──┼──┼────┼─────────┨
┃1979│200 │212 │10820 │ ┃
┠──┼──┼──┼────┼─────────┨
┃1980│332 │348 │29832 │ ┃
┠──┼──┼──┼────┼─────────┨
┃1981│ │350 │52966 │ ┃
┠──┼──┼──┼────┼─────────┨
┃1982│ │366 │53604 │ ┃
┠──┼──┼──┼────┼─────────┨
┃1983│ │560 │53840 │其中有烈属329户353┃
┃ │ │ │ │人 ┃
┠──┼──┼──┼────┼─────────┨
┃1984│ │659 │59544 │其中有烈属363户370┃
┃ │ │ │ │人 ┃
┠──┼──┼──┼────┼─────────┨
┃1985│ │991 │553791 │其中有烈属377户405┃
┃ │ │ │ │人 ┃
┠──┼──┼──┼────┼─────────┨
┃1986│ │1182│192000 │ ┃
┠──┼──┼──┼────┼─────────┨
┃1987│ │1192│276000 │ ┃
┠──┼──┼──┼────┼─────────┨
┃合计│2246│6587│1376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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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83年对农村优抚对象及困难户社会救济建房补助情况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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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房间总数 │烈属 │残废军人 │复员军人 │军属 │退伍军人 │社会困难户 ┃
┃ ├─┬──┬──┬───┼──┬──┬──┬───┼──┬──┬──┬───┼──┬──┬──┬───┼──┬──┬──┬───┼──┬──┬──┬───┼──┬──┬──┬───┨
┃ │户│人数│房间│金额 │户数│人数│房间│金额 │户数│人数│房间│金额 │户数│人数│房间│金额 │户数│人数│房间│金额 │户数│人数│房间│金额 │户数│人数│房间│金额 ┃
┃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18│878 │710 │35820 │19 │69 │63 │3150 │7 │37 │29 │1906 │46 │239 │167 │9654 │3 │18 │14 │350 │13 │56 │54 │2610 │97 │459 │383 │18150 ┃
┃7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27│1351│1110│66375 │23 │118 │85 │6130 │18 │110 │70 │5550 │52 │253 │202 │12895 │39 │206 │164 │8500 │29 │133 │132 │6550 │113 │531 │457 │26750 ┃
┃79│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17│792 │691 │44030 │14 │54 │54 │3440 │7 │45 │37 │1950 │16 │88 │67 │5230 │12 │56 │50 │2570 │35 │134 │136 │8030 │88 │415 │347 │ ┃
┃80│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47│178 │179 │11600 │4 │15 │14 │900 │4 │21 │17 │900 │1 │5 │4 │300 │5 │25 │23 │1000 │14 │43 │58 │3900 │19 │69 │63 │4600 ┃
┃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11│504 │444 │45680 │3 │5 │13 │1700 │3 │10 │9 │1280 │6 │25 │24 │2400 │6 │25 │22 │2600 │40 │154 │170 │14450 │56 │252 │206 │23250 ┃
┃8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79│3703│3134│203505│63 │261 │229 │15320 │39 │223 │162 │11586 │121 │610 │464 │30479 │65 │330 │273 │15020 │131 │520 │550 │35540 │373 │726 │1456│95560 ┃
┃计│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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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87年优抚对象优待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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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优待工│其中 │备注 ┃
┃ │ ├──────┬───────┬───────┬───────┤ ┃
┃ │ │烈属 │军属 │退伍军人 │残废军人 │ ┃
┠──┼───┼─┬─┬──┼──┬─┬──┼──┬─┬──┼─┬─┬───┼────┨
┃ │ │户│人│工日│户数│人│工日│户数│人│工日│户│人│工日数│ ┃
┃ │ │数│数│数 │ │数│数 │ │数│数 │数│数│ │ ┃
┠──┼───┼─┼─┼──┼──┼─┼──┼──┼─┼──┼─┼─┼───┼────┨
┃1956│2454 │29│67│1385│18 │53│1069│ │ │ │ │ │ │ ┃
┠──┼───┼─┼─┼──┼──┼─┼──┼──┼─┼──┼─┼─┼───┼────┨
┃1957│3084 │39│ │ │ │ │ │ │ │ │ │ │ │一个工日┃
┃ │ │ │ │ │ │ │ │ │ │ │ │ │ │合1.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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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6835 │ │ │ │ │ │ │ │ │ │ │ │ │ ┃
┠──┼───┼─┼─┼──┼──┼─┼──┼──┼─┼──┼─┼─┼───┼────┨
┃1959│58364 │26│65│4178│149 │50│1658│ │ │ │ │ │ │ ┃
┃ │ │0 │3 │2 │ │2 │2 │ │ │ │ │ │ │ ┃
┠──┼───┼─┼─┼──┼──┼─┼──┼──┼─┼──┼─┼─┼───┼────┨
┃1960│43250 │22│60│ │32 │10│ │44 │17│ │ │ │ │ ┃
┃ │ │6 │4 │ │ │4 │ │ │3 │ │ │ │ │ ┃
┠──┼───┼─┼─┼──┼──┼─┼──┼──┼─┼──┼─┼─┼───┼────┨
┃1961│44213 │18│49│2872│53 │17│6365│23 │84│2260│41│14│6865 │ ┃
┃ │ │3 │5 │3 │ │4 │ │ │ │ │ │5 │ │ ┃
┠──┼───┼─┴─┴──┴──┴─┴──┴──┴─┴──┴─┴─┴───┼────┨
┃1963│66161 │本年度共优待遇168户,2894人。 │ ┃
┠──┼───┼──────────────────────────────┼────┨
┃1964│72392 │本年度共优待859户,3380人。 │ ┃
┠──┼───┼──────────────────────────────┼────┨
┃1972│151037│本年度共优待遇1109户,5452人。 │ ┃
┠──┼───┼─┬─┬──┬──┬─┬──┬─┬──┬──┬─┬─┬───┼────┨
┃1973│139844│43│13│5646│521 │26│2613│46│219 │5478│11│64│21766 │ ┃
┃ │ │1 │89│6 │ │55│4 │ │ │ │2 │9 │ │ ┃
┠──┼───┼─┼─┼──┼──┼─┼──┼─┼──┼──┼─┼─┼───┼────┨
┃1974│128120│36│12│5113│514 │26│5643│35│221 │4861│96│50│15692 │ ┃
┃ │ │9 │16│7 │ │36│0 │ │ │ │ │5 │ │ ┃
┠──┼───┼─┼─┼──┼──┼─┼──┼─┼──┼──┼─┼─┼───┼────┨
┃1975│130343│36│11│5357│481 │24│5572│42│173 │4910│95│56│16137 │ ┃
┃ │ │3 │70│1 │ │91│5 │ │ │ │ │6 │ │ ┃
┠──┼───┼─┼─┼──┼──┼─┼──┼─┼──┼──┼─┼─┼───┼────┨
┃1976│134013│35│11│5308│481 │22│5754│33│141 │5522│91│52│17863 │ ┃
┃ │ │9 │41│5 │ │61│3 │ │ │ │ │4 │ │ ┃
┠──┼───┼─┼─┼──┼──┼─┼──┼─┼──┼──┼─┼─┼───┼────┨
┃1977│148603│37│11│5702│530 │26│6676│36│149 │6197│91│52│18620 │ ┃
┃ │ │1 │97│4 │ │18│2 │ │ │ │ │5 │ │ ┃
┠──┼───┼─┼─┼──┼──┼─┼──┼─┼──┼──┼─┼─┼───┼────┨
┃1978│147893│35│11│5828│527 │24│6580│40│180 │7339│81│46│16464 │ ┃
┃ │ │8 │46│8 │ │68│2 │ │ │ │ │6 │ │ ┃
┠──┼───┼─┼─┼──┼──┼─┼──┼─┼──┼──┼─┼─┼───┼────┨
┃1979│166081│36│11│6024│552 │26│7836│44│178 │8236│91│48│19233 │ ┃
┃ │ │0 │03│6 │ │23│6 │ │ │ │ │8 │ │ ┃
┠──┼───┼─┼─┼──┼──┼─┼──┼─┼──┼──┼─┼─┼───┼────┨
┃1980│147219│30│88│6079│524 │22│6041│54│230 │1033│76│39│15678 │ ┃
┃ │ │5 │6 │3 │ │01│3 │ │ │5 │ │6 │ │ ┃
┠──┼───┼─┼─┼──┼──┼─┼──┼─┼──┼──┼─┼─┼───┼────┨
┃1981│307255│33│96│6362│1110│52│2199│45│200 │6524│87│42│17149 │ ┃
┃ │ │6 │0 │6 │ │24│56 │ │ │ │ │8 │ │ ┃
┠──┼───┼─┼─┼──┼──┼─┼──┼─┼──┼──┼─┼─┼───┼────┨
┃1982│485960│32│11│9128│1644│72│3695│47│210 │8231│85│42│16992 │一个工日┃
┃ │ │7 │48│8 │ │05│09 │ │ │ │ │0 │ │合1.05元┃
┠──┼───┼─┼─┼──┼──┼─┼──┼─┼──┼──┼─┼─┼───┼────┨
┃1983│499062│33│ │8242│1687│ │3946│36│ │6156│99│ │15833 │优待款数┃
┃ │.50 │4 │ │8.50│ │ │45 │ │ │ │ │ │ │单位:元┃
┠──┼───┼─┼─┼──┼──┼─┼──┼─┼──┼──┼─┼─┼───┼────┨
┃1984│454394│31│ │8284│1421│ │3503│36│ │6457│86│ │14759 │" ┃
┃ │ │4 │ │3 │ │ │35 │ │ │ │ │ │ │ ┃
┠──┼───┼─┼─┼──┼──┼─┼──┼─┼──┼──┼─┼─┼───┼────┨
┃1985│657748│30│ │1161│1338│ │5191│33│ │6665│88│ │15816 │" ┃
┃ │ │8 │ │28 │ │ │39 │ │ │ │ │ │ │ ┃
┠──┼───┼─┼─┼──┼──┼─┼──┼─┼──┼──┼─┼─┼───┼────┨
┃1986│678000│30│ │1687│899 │ │4800│17│ │4250│84│ │25000 │" ┃
┃ │ │7 │ │50 │ │ │00 │ │ │ │ │ │ │ ┃
┠──┼───┼─┼─┼──┼──┼─┼──┼─┼──┼──┼─┼─┼───┼────┨
┃1987│105700│37│ │1875│400 │ │8330│48│ │1200│82│ │24500 │" ┃
┃ │0 │4 │ │00 │ │ │00 │ │ │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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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辑
抚恤
牺牲病故抚恤 张店区对牺牲病故人员的抚恤范围主要有下列5种人员:(1)
现役军人和 部队在编的正式职工;(2) 人民警察(不包括各种经济民警);(3)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由国家 补贴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4)参战的民
兵、民工;(5)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 员。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牺牲病故人
员的家属发放一定数量的粮食,所以也叫抚恤粮。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国家财政的好转, 张店区于1952年、 1953年、1955年、
1979年,对 抚恤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使抚恤标准逐步提高。原来的抚恤标准只
分牺牲和病故两种,根 据1980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张店
区把牺牲病故抚恤标准改为3种:革 命烈士抚恤标准;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
标准;病故抚恤标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张店区自1984年4月1日起,对革命烈士抚恤金标
准作了调整 。 班长、战士为2000元;连排职或21级以下干部为2100元;营职或
19~20级干部为2200元; 团职或15~18级干部为2300元;师职或14级以上干部
为2400元。
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比照班长、战士级的抚恤标准发给;国家职工,
按照有关 规定比照相当职级的抚恤标准发给。
1950年国家公布的抚恤粮标准

┏━━━━━━━┯━━━━━━┯━━━━━━┓
┃牺牲病故者级别│牺牲烈士标准│病故军人标准┃
┠───────┼──────┼──────┨
┃战士级 │食粮600市斤 │食粮 450市斤┃
┠───────┼──────┼──────┨
┃班排连长级 │食粮 800市斤│食粮 600市斤┃
┠───────┼──────┼──────┨
┃营团长级 │食粮1000市斤│食粮 750市斤┃
┠───────┼──────┼──────┨
┃旅长以上人员 │食粮1200市斤│食粮 900市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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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国家新规定的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
┃ 级别 │师职或十三│团职或十│营职或十八│连排 职 │排长战士 │民兵民工┃
┃ 金额数│级以上干部│四级至十│级至二十级│或二十一│ │ ┃
┃ │ │七级干部│干部 │级以下干│ │ ┃
┃ 类别 │ │ │ │部 │ │ ┃
┠────────┼─────┼────┼─────┼────┼─────┼────┨
┃烈士标准 │ 1000 │950 │900 │850 │800 │800 ┃
┃牺牲标准 ├─────┼────┼─────┼────┼─────┼────┨
┃病故标准 │700 │650 │600 │550 │500 │470 ┃
┠────────┼─────┼────┼─────┼────┼─────┼────┨
┃ │600 │550 │500 │450 │400 │370 ┃
┗━━━━━━━━┷━━━━━┷━━━━┷━━━━━┷━━━━┷━━━━━┷━━━━┛

1985年牺牲病故人员抚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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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人数│抚恤费│丧葬费│备注 ┃
┠───────┼──┼───┼───┼────────┨
┃十四级以上 │3 │1800元│480元 │其中丧葬费为2人 ┃
┠───────┼──┼───┤ │,包括在26名牺牲┃
┃十五级至十八级│7 │3850元│ │病故抚恤人员之中┃
┃ │ │ │ │。 ┃
┠───────┼──┼───┼───┼────────┨
┃十九级至二十级│1 │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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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级以下 │10 │4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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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员 │5 │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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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6 │131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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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废抚恤 国家对因战因公光荣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民兵、民工和革命工
作人员, 按 照伤残程度,给予抚恤。张店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把残废者分为
四等六级,其具体规定是 :(1)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
人扶助的为特等残废;(2)劳动能力基 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需要他人扶助的为
一等残废;(3)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受 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
废;(4) 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 乙级残废;(5)劳
动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6)劳动和日常 生活
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有伤,但未影响到劳动能力的不评残。
新中国成立以来, 全区评残、发证、换证工作进行了4次,分别在1950年、
1962年、 197 2年和1981年。1962年对张店区范围内的革命残废人员,进行了全
面的检查, 根据残废程度 评定残废等级,予以发证和换证。1972年换发残废证
时,调整了个别人的残废等级。是年, 全区有革命残废人员652名。其中,特等
1名, 一等14名, 二等甲级64名,二等乙级141名, 三等甲级253名,三等乙级
179名。1981年,更换新证。以前的残废证件是以省、自治区、直 辖市革命委员
会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名义印发的。 为了统一,经国务院批准,
换发了以民政部名义新印制的《革命残废人员抚恤证》。换证后,内容不增不减,
等级不变 。
残废抚恤金标准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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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特等 │一等 │二等甲 │二等乙 │三等甲 │三等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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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因战 │因公│因战│因公│因战│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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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残废抚│132 │120 │118 │108 │96 │86 │84 │76 │70 │64 │60 │56 ┃
┃恤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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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残废抚│570 │518 │498 │464 │360 │350 │269 │268 │180 │180 │140 │140 ┃
┃恤金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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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
┃ 1、本表标准适用于残废革命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 工。2、┃
┃本表所列款数是全年应领数。3、本表标准是按财政部、民政部1984年5月30日民优(22)号通知调┃
┃整的,从1984年7月1 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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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辑
烈士褒扬
1987年,张店区共有革命烈士1348名。缅怀先烈的光辉业绩,褒扬烈士的革
命精神, 是 地方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职责,也是优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
容。
编写革命烈士谱 为了继承革命先烈的光荣传统,1962年,张店区民政科组
织区、 乡有 关人员,对全区范围内的革命烈士进行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
编写了张店区《革命烈士 谱》载入《革命烈士谱》的烈士有637名,这些烈士的
英名,将因他们的光辉业绩,永垂千 古。
编纂革命烈士事迹 自1979年下半年以来, 区民政局组织人员经过收集、整
理,撰写了1 0个著名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材料,约计8万余字。载于淄博市人民
政府烈士事迹编写办公室 编印的《英名千古》各分册中。这10位烈士是:韩干、
马同贵、李本荣、周立诰、张冠五、 侯宜禄、岳华、韩福胜、于鲁川、赵聿才。
其中韩干、 马同贵二位烈士的事迹材料,被选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印的《光照
千秋》第三集。同时,还完成了对张店区1348名烈士的有关资 料的收集、核实、
整理工作。
革命烈士祠的修建与管理 张店区湖田镇上湖田村和洪沟办事处洪沟村原来
各有1处革命 烈士祠,洪沟村烈士祠1981年被洪沟预制厂占用,正计划迁建。上
湖田村烈士祠,位于村南 ,紧靠湖罗公路与济青公路,占地面积464平方米,建
有砖石结构的房屋5间, 建筑面积110 .4平方米,外套院墙。院内有烈士祠和纪
念塔。纪念碑于1957年建成,上面镌刻着颂扬革 命先烈英雄事迹的碑文(附后)。
烈士祠于1962年落成, 祠内供列292名烈士英名。之后,建 起一座高5.5米的纪
念塔,上镌"革命先烈水垂不朽"8个大字。每逢春节、清明节,各界 人士和学校
师生前来瞻仰、祭扫。烈士祠内,松柏长青,象征着先烈们的浩然正气与世长存

[附]上湖田村烈士祠纪念碑文:
溯自1937年7月7日,日本侵略者发动侵华战争,旨在灭我民族,亡我国家,
铁蹄到处烧 杀淫掠, 无恶不为。斯时,山河异色,人心振愤,我乡爱国志士在
中国共产党之鼓舞教导下 , 深明救亡大义,先以捐助绥沪抗日将士,继而组织
人民武装,奔赴战场,保家卫国。翌年 初,刘玉玺等相率参加八路军第三支队,
与全队指战员一道, 斩断敌人交通线,袭入大荒地 ,攻克淄川城,驰骋于淄、
博、 长、桓,敌伪闻风丧胆。此间,刘学农牺杜于长山城南面山 子,李登春战
死鹿角山, 董维新被敌俘以身殉国, 李贤春宁死不作敌囚,自焚于鲁山之后,
魏宽厚、张经邦、李厚才、吴继顺、岳华、魏振邦、苗玉林父子、姚洪功兄弟等,
均效死战 场。 烈士斗争之坚决,牺牲之壮烈,实令人可歌可泣。浴血八载,日
寇投降, 始而争得我民 族独立。全国人民未遑生息,窃国大盗蒋介石旋又发动
内战,我乡革命群众紧靠在共产党周 围,奋起自卫,前仆后继,再接再厉,或功
于战场, 或戳于乡内,或积劳成疾,身殁而不名 称者凡数十人。今我中华人民
共和国诞生八载, 全国人民正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努力,忆昔顾 今,怏怏于人心
中者, 惟念诸烈士耳。全乡人民怀着悲痛心情共悼烈士于兹,以彰先驱之节 烈
而慰英灵于冥地,继先烈之遗志,化悲痛为力量,为捍卫社会主义而奋斗。革命
烈士精神 不死, 以昭来兹,申其原源,景其懿风,特勒石以示纪念云尔。湖田
乡全体人民 一九五七 年 敬立

张店区革命烈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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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烈士总数│其中著名烈士│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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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各办事处│121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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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定镇 │12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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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家乡 │145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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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尚镇 │7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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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镇乡 │69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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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张乡 │56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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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乡 │92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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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宝山乡 │208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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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固镇 │157 │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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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埠镇 │67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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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田镇 │137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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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沣水 │104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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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348 │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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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立功烈士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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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籍贯 │立功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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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安│张店体育场办事处杜科│立二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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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本仁│张店体育场办事处潘庄│立二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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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其江│傅家乡 张冉村 │立三等功二次四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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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全│马尚镇马尚西南村 │立二等功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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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福胜│马尚镇 石村 │立大功四次 小功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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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继顺│房镇乡 范家村 │立大功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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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鑫昌│房镇乡 大高村 │立特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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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宗海│房镇乡 院上村 │立三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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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毓昌│石桥乡 北石桥村 │立三等功三次四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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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立善│石桥乡 东吕村 │立二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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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臣│卫固镇 卫固村 │立二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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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伦│卫固镇 东尹村 │立一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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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亿武│卫固镇 东尹村 │立一等功二次三等功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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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佐春│湖田镇 北焦宋村 │立二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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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桂民│湖田镇 辛安店村 │立三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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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竹亭│湖田镇 西张村 │立二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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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大义│沣水镇 南沣村 │立一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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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温│沣水镇 张赵二村 │立二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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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元相│沣水镇 大高村 │立三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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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信岗│沣水镇 河庄立 │一等功二次 三等功四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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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毓理│沣水镇 范王庄 │立三等功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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