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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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分为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张店区于1949年11月开展汇兑结算业务,
至1987年,张店银行部门办理结算累计收付金额2800多亿元。
第一辑
结算方式
1949年11月至1955年8月, 张店区银行采取新旧并举、互相结合的办法,先
后使用9种结算方式。其中,同城结算6种方式:四联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
专用支票、铁路运输定额支票、一般支票、保付支票;异地结算方式有汇兑(电、
信、票汇)、代收异地款项、埠际押汇。
1955年9月至1959年6月,结算方式有9种。其中,同城结算5种:托收承付、
委托付款、 计划结算、支票、限额支票;异地结算4种:托收承付、信用证、特
种帐户、 汇兑。1959年7月,针对“大跃进”中出现的问题,对结算工作进行了
调整,使用的结算方式有8种:其中,同城结算6种:支票、限额支票、委托付款、
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计划结算;异地结算2种:托收承付、汇兑。
“文化大革命”中,结算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72年作了初步调整,自1973
年1月起, 使用的结算方式有10种。其中,同城结算有支票、限额支票、委托承
付、委托付款、托收无承付5种方式;异行结算有托收承付、信用证、限额支票、
委托收款、汇兑5种方式。
1978年以后, 银行结算工作在改革中继续发展完善。1984年9月,形成了现
行的结算办法,同城、异地结算共有9种方式:
支票结算 适用于同城或同一乡(镇)内各单位之间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
他款项支付。
托收无承付结算 适用于同城内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电话费、公房租金、
公路养路费等。
委托付款结算 在同城内主要用于财政拨款和经常开空头支票的单位;在农
村用于收购集体单位农副产品和支付集体单位的其他款项。
托收承付结算 适用于国营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对集体、乡镇企业按规定
有重点的使用。
委托收款结算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国营、集体企业单位之间千元以下的商品
交易、劳务供应等款项的结算。
票汇结算 适用于异地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单位商品交易和其他款项的结
算。
限额支票结算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省内)一切单位,临时采购和自提自运商
品交易以及加工修配款项的结算。
汇兑结算 主要用于异地资金调拨、清理旧欠、往来帐款、自提自运商品交
易和临时采购的资金结算。
信用证结算 适用于异地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资金结算。
第二辑
管理方法
开立帐户 1949~1952年,银行凭各开户的单位信件办理开户手续。1953~
1981年,对国营、合营、集体经济单位,银行凭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信件,经
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开户手续;对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银行凭财政部门
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信件,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开户手续;对私营经济单
位,银行凭工商联合会的证明信件,经审查同意后予以办理开户手续。从1982年
起,开户手续废旧更新。国营、集体、私营(包括个体)经济单位欲需开户,首先
由单位填写,由银行发给的开户申请书,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签章后,连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一并送交银行,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
续。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除不用营业执照外,其他手续与以上经济单位相
同。 到1987年底, 共有7124个单位在银行开立各种帐户10690户, 日均业务量
37591笔。
柜面监督 1975年制止违犯现金管理规定的144笔,1317941元;堵住不合理
提现金19笔,29461元;拒付挪用资金130笔,1297957元。
结算纪律 银行坚持贯彻钱货两清,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和不予垫款的
结算原则。1958年由于对规章制度的“大破大立”,取消了一些应执行的结算原
则,一度造成赊销商品、相互拖欠,1959年进行了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
再次受到冲击,结算制度松弛。1979年银行重申了结算纪律,不准相互拖欠;不
准套用银行信用;不准出租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不准在国家政策规定外赊销商品;
不准预收预付、贷款。对违犯结算纪律的按制度规定予以经济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