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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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高利贷
解放前,张店区高利贷的形式主要有典当和放钱、放粮两种。
典当
典当,即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放款的一种高利贷形式。押
当物品价款由双方议定,成交后,由当铺向对方支付“当票”。放款额一般仅有
押品价值的一半左右。若当物过期不赎,则收为当铺所有。典,即出典人与典入
者就典地价款等事项达成协议后,签订典地契约,由双方和“中人”分别签字划
押。过期不赎者,典入人将继续耕种土地。
放钱放粮 系以贷币或粮食放债的一种高利贷形式,在本区流行范围广、时
间长。经营者大致分三种类型:一是专业银庄、银号;二是地主、富农、资本家;
三是少数富裕农户。 他们为谋求高利,放款利息平均在2分以上,有三年本利平
的,有当年本利平的。放粮利息,有的借一还二;有的借粗还细,麦熟还麦,豆
熟还豆;到期不还则利上加利,或以房地产业相抵。
第二辑
旧银行贷款
1934~1947年, 张店地区曾先后有6家银行办理过放款业务。放款形式,一
是抵押放款;二是票据贴现;三是信用放款。
抵押放款 简称押款。当时,因张店系棉花集散地,故各银行所办抵押放款,
多以棉花作为押品,习称“棉花押款”。棉花押款一般按棉花时价七折作押,放
款期限以一次周转时间为限; 放款利率一般月息为9厘~1分2厘,过期加息。山
东省银行张店办事处1946年底抵押放款余额300万元。
票据贴现 主要指押汇和期票。银行所营押汇、期票业务,以棉商为对象。
押汇利率,一般月息为7厘5毫~1分,押汇和期票的手续费一般为0.5‰。
信用放款 日伪时期, 济南银行曾发放过信用贷款120万元,但利率较高。
旧时银行发放的信贷,期限较短,一般月息为1分2厘,有时高达1分5厘。
第三辑
工商信贷
新中国成立后,银行即对工商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
展,贷款范围逐步扩大,数额迅速增加。
1949年10月~1952年,银行贯彻“积极支持,保证供应”的方针、对国营工
业企业实行定额信贷,直接发放贷款;对国营商业企业实行金库回笼制度,由企
业主管部门根据财务收支差额,集中办理贷款。1952年底,工商贷款总余额达39
亿元(旧人民币)。其中国营企业贷款30.8亿元,占78.97%。
1953~1957年,根据中共“过渡时期总路线”,国家对国营和集体企业的流
动资金,基本上贯彻了充分供应的方针。从1955年起取消了定额信贷制度,贷款
只限于支持企业生产过程中季节性超定额的临时资金需要和流通过程中的结算资
金需要。对国营商业从1954年起,取销了金库回笼制度和按财务收支差额掌握发
放贷款的方法, 贷款只限于支持企业资金定额85%内的资金需要和临时性的资金
需要。对供销合作社商业,从1955年起,对其收购农产品的资金需要,取销发放
预付货款贷款和铺底资金贷款的办法,实行“主要农产品按实际需要,一般农产
品按借款计划发放贷款”的办法。对粮食商业企业,取销了金库回笼制度和上贷
下拨办法,实行信贷下放、充分支持、就地给钱、有收购就贷款、不受计划限制、
调拨办理结算;但其参加粮食储备的自有资金定额不得少于计划年度的最低库存
金额。对私营(个体)工商业贷款,根据“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采取“收
放结合, 促进改造” 的方针办理。截至1957年底,工商贷款总余额达3003万元
(新人民币,下同),其中,国营和集体企业贷款占贷款总余额的比例由1952年末
的88.71%上升为99.99%;公私合营与私营(个体)企业贷款,由1952年末的11.29%
降为0.01%。
1958~1960年,由于受“左”的思想指导,在信贷资金供应上曾一度执行了
“生产什么,支持什么,生产多少,支持多少;收购什么,支持什么,收购多少,
支持多少”的错误政策,导致了资金管理与使用上的混乱和浪费,出现了贷款猛
增的反常现象。 1958年,工商贷款总余额达到5194万元,仅钢铁贷款即发放461
万元。 1959年,由于持续“大跃进”,年末,工商贷款总余额达11714万元,比
上年末增长125.53%。
1961~1962年,银行根据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开始对工商信
贷工作进行调整。经过初步调整,产品及信贷结构有所优化,资金使用效果有所
提高,贷款余额大量减少。1962年底,工商贷款总余额下降到8074万元,比1960
年末下降49.94%。1963~1965年,进一步加强信贷监督,坚持“五不准” (贷款
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弥补亏损。发放工资、缴纳利润和增加福利) ,严格执行制
裁规定。因而,工商信贷工作出现协调发展的新局面。1965年底,工商贷款余额
为7738万元,比1962年末下降4.16%。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信贷工作“三年调整”的有益经验,不但没有得到
认真总结和发展,反而被视为“管、卡、压”遭到批判,致使资金浪费严重,银
行信贷工作受到很大损害。但是,由于银行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抵制和斗争,使工
商信贷工作仍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1970年银行工商贷款余额达16606万元, 比
1965年底增长了114.6%。“文化大革命”中、后期,银行对工商信贷工作进行了
初步整顿和调整。1975年末,工商贷款余额21462万元,比1970年末增长29.24%。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工商信贷工作进行了调整和
初步改革, 取得了较好的成果。 1980年底, 工商业贷款余额达37116万元,比
1975年末增长72.94%。1981~1985年,银行工商信贷工作继续进行改革。以提高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中心, 充分发挥信贷的杠杆作用, 促进经济体制改革,
对外开放、 搞活经济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1985年底,工商贷款
余额达62447万元, 比1980年末增长68.25%。1982~1985年,向工商银行贷款的
单位,年产值平均递增9.17%,资金周转年均加速4.99%;商业贷款单位年销售额
平均递增5.71%,资金周转平均加速2.02%。1987年末,工商贷款余额121193万元
(其中,工商银行63865万元,农业银行23013万元,建设银行27976万元,中国银
行5876万元,城市信用社463万元),比1985年末增长94.07%。1986~1987年,协
助企业挖掘内部资金潜力14538万元, 督促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1618万元。
1987年,开办企业专用基金互助存款贷款业务,吸收存款602万元,发动贷款576
万元,支持了企业8个技术改造项目的需要资金。
第四辑
农业信贷
1948年5月, 张店银行开始办理农贷业务。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农民。贷款
形成:1950年上半年以前,以贷实收实(粮食)为主;1950年下半年开始,以贷现
(金)收(现)为主。贷款种 类:一是生产贷款,二是生活贷款。1949年末,贷
款余额为5.91亿元(旧人民币,下同),1952年末,达到了2.26亿元。
1955年后,农贷工作的重点转为支持集体经济。贷款种类:一是生产费用贷
款,期限不超过1年;二是生产设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三是贫农合作基
金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从第3年开始归还。1956年开办国营农业贷款业务。当
年发放贷款1.5万元。(新人民币,下同) 。1953~1957年,银行、信用社共发放
贷款20万元,收回15万元。1957年底,农贷余额为8万元,比1952年底,增长3倍。
1958~1962年,受“浮夸风、共产风”的影响,农贷工作出现盲目支持各种大呼
隆式生产的倾向,造成贷款数额急剧增加,既浪费了资金,又加重了农民债务负
担,从而产生了全区性的“三角债” (社员欠生产队、生产队欠银行、信用社贷
款)。此间,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农业贷款418万元,比“一五”计划时间增长
19.9倍。 到1962年底, 农贷总余额达159万元,比1959年底,增长了18.88倍。
1962年,农贷工作开始全面整顿。为减轻集体和贷户的债务负担,是年,按照国
家规定,全区豁免贫农合作资金贷款13万元。此后,农贷工作执行社队“自力更
生为主, 国家支援为辅” 的方针,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采取
“以紧为主、紧中有活、区别对待、适当掌握”的做法,使农贷工作逐步走上了
正常发展的轨道。1963~1965年,农业贷款发放额分别增长4.25%、10.2%和3.7%;
收回率分别为110.2%、 92.59%和114.29%;农贷总余额,1965年末比1962年末下
降6.92%。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工作再次出现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和反信贷原则的
现象,贷贫不贷富,“越是穷坑越要填” , 视信贷资金如同财政资金,致使农
业贷款发放过多,长期收不回来。1966~1970年,全区银行,信用社累计发放贷
款450万元, 年均90万元,比1963~1965年年均数增长70%。而收回贷款只有390
万元, 收回率比三年调整时期平均下降19%。1970年末,农贷总余额达211万元,
比1965年末,增长42.57%。1971年后,全区豁免了1961年底以前的农贷,计73万
元,开办社队企业贷款业务,支持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执行新的农业贷款办法,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果。 1971~1975年,全区累计发放农业贷款633万元,比“三
五”计划期间增长40.67%。累计收回614万元(不包括豁免的73万元) ,收回率达
97%。比前5年提高10.33%,1975年底,农贷总余额达150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贷工作贯彻“农林牧副渔同时并举,农工商综
合经营”的方针,贷款对象由原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和社队企业单位,扩大到实行
各种承包责任制的专业队、专业组、联合体等生产经营组织,以及重点(专业)户、
个体手工业者、小商贩等。贷款用途由原来的农、工、副业,扩大到农、林、牧、
副、渔、工、商各业(包括种植、养殖、运输、建筑、服务、修理业等)。1976~
1985年,全区银行、信用社发放各项农业贷款(包括社队企业贷款) 累计26868万
元, 收回累计20950万元,收回率为77.97%。1985年底,贷款余额为5091万元,
比1975年增长32.94倍。1986~1987年农业贷款发放24404万元,收回18077万元,
收回率为74.07%,重点支持了粮食、副食生产和乡(镇)村开办企业。
第五辑
消费贷款
职工小额贷款 1952年9月, 张店区银行第一次举办“职工小额贷款”。是
年末累计发放491户,计10066元(折新人民币)。贷款的用途,主要是帮助职工解
决子女教育、疾病及婚丧嫁娶等方面发生的资金困难。贷款额度,一次不能超过
借款人一个月的工资总数,特殊情况可放宽到两个月工资总数。贷款期限,一般
3~6个月。此项业务于1953年清理停办。
房屋储蓄贷款 为贯彻国家“关于城镇个人建造住房管理办法”,改善城镇
职工、居民住房条件,调动个人建房购房的积极性,银行开设房屋储蓄贷款。贷
款原则:“先存后贷,存贷结合,到期归还,逾期加息(20%) ,专款专用,不得
挪用、 转让”。贷款条件:在银行须有贷款额度30%的定期储蓄存款,并在约定
期限内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人须由所在单位工会或财务部门担保或以存款单位作
为抵押;贷款人修、建房屋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购房要有双方协议和有关部门批
准证件。 贷款额度最低200元, 最高4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银行从
1984年第四季度开始筹办,到1985年底,“房屋储蓄贷款” 仅办理了3户,发放
贷款3400元。之后,根据上级指示停办,未再发放新的贷款。原发放出的3400元,
到1987年已全部收回。
第六辑
基建拨款
1952年7月,张店交通银行(后改为建设银行) 开始办理基建拨款业务,当年
全区办理拨款1054万元(折新人民币,下同)。1953年后,基建规模逐年扩大,到
1957年,全区完成基建拨款9568万元,年均1913.6万元。1958~1962年,全区完
成基建拨款27142万元, 每年平均5428.4万元,比“一五”计划期间每年平均数
增长183.67%。 三年调整时期,全区完成基建拨款9640万元,每年平均3213.3万
元,比“二五”期间年均数下降40.81%。“文化大革命”十年中,全区完成基建
拨款共计26933万元, 年均2693.3万元, 比三年调整时期平均数下降16.18%。
1976~1980年,全区完成基建拨款18832万元,年均3766.4万元。1981~1985年,
全区共完成基建拨款27436万元, 年均5487.2万元,比“五五”计划时期,年均
额增长45.69%。1986~1987年,全区完成基建拨款24510万元,年均额比“六五”
计划时期增长123.34%。 1952~1987年, 累计完成基建拨款145565万元, 年均
122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