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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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机构
民国15年(1926年),张店曾设立过“花生棉花税局”,局长1人,司事3人,
录事1人,月经费200元。到民国30年(1941年),山东省公署在张店设棉花牙税征
收处。
1948年3月, 张店解放后,张店市政府设税务所。1949年又增设张店火车站
税务稽查组。 1951年4月,张店为张周市二区时,设立张店税务所,同年,建立
张店火车站税务检查站。 1955年4月,设立淄博市税务局张店区税务分局。1956
年9月, 撤销张店火车站税务检查站。1958年财税机构合并,成立淄博市财政局
张店分局。1959年6月,撤销张店、南定、石桥、江西、马尚、房镇6个公社的财
政科,改建税务所。1961年12月,建立淄博市税务局张店分局,仍与财政分局合
署办公。 1962年2月,财税分开、改称张店区税务局。1964年10月,张店区税务
局改称淄博市税务局张店分局。1967年,税务与财政合署办公,称财政办公室。
后将工商局并入, 改称财政工商局。1971年8月,财政工商局与人民银行张店办
事处合并,成立张店区财政金融局。至1973年,人民银行从财政金融局中划出,
财政金融局改称张店区财政局。1982年,税务从财政局划出,成立张店区税务局。
至1983年底,财税正式分开。截至1987年,张店区税务局下设税政科、会计科、
财务科、征管科、办公室、人事监察科、稽查队、行政科、稽征一所、稽征二所、
稽征三所、稽征四所、稽征五所、马尚税务所、卫固税务所、石桥税务所、四宝
山税务所、南定税务分局、湖田税务分局。
第二辑
农业税
农业税征收
农业税旧称“田赋”,即国家对农民征收的土地税。清代,土地税、人丁税
皆征银,为货币税;另按土地征收漕粮,为实物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张
店一带漕粮每石折征京钱13800文。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征收赋税仍沿袭清
制。
1914年,每银一两折征银元2.2元(1.8元为国税,0.4元为地方税)。1915年,
漕粮每石征银6元,统称省地方税。是年,每银一两附征县地方税7元,超过正税
1.75倍。1927年,在军阀张宗昌主鲁苛政期间,漕米每石共征折捐22元,接近正
税的4倍。 当时,张店一带曾流传这样的民谣:“张宗昌,坐济南,一两银子八
块钱;封一遍,又一遍,连封五遍还不算!”。
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伪在张店地区仍沿旧制征收田赋。自1938年起,
逐渐改按银两征税为按地亩征税的办法,并推行累进税率。1940年后,由于货币
贬值,物价上涨,所征田赋,作用日小,故除征田赋外又开征公粮(包括柴草)。
新中国成立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将田赋、
公粮、柴草等合并征收,并附征乡村经费。从此,废除田赋,改征农业税。农业
税按土地肥瘠评定等级, 以原亩为单位评定常年产量,再以150市斤产量为准,
折算成中亩(也称标准亩或负担亩),实行定额征收。同时废除累进税率制,每年
分夏秋两季征收。
1952年4月进行“查田定产”。以近三年的实产为依据,将土地评定为8~22
级, 15个级次。8级地每亩常年产量为80斤,每级进10斤,22级每亩常年产量为
220斤。 实行以常产数为计算依据的比例税率,叫做“依率计征”。张店区1954
~1957年,实际执行的税率平均稍高于14%,地方附加为正税的8%~20%。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税征收由向分散的个体农民征收,转为向集体单
位征收。 1958年,经市核定,张店区新计税常年产量增加10%。规定张店区全年
平均税率为15.5%, 地方附加率为正税的15%。1962年,对全区135个大队的土地
亩数、常年产量进行核实,并对农业税的征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区平均税率
下降6.1%。
1985年,农业税由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行政村为纳税单位,承
包户(组)为纳税户。纳税户向纳税单位交纳税款,取得“农业税征收代金收据”
后,即完成纳税任务。纳税单位将税款解交国库(农业银行),并向各乡镇财政所
办理结算手续后,即完成纳税程序。 原公粮的征收,夏、秋粮采用按比例分
配办法。 1954年,夏粮比例占34.67%,秋粮大豆占秋征的18%。1958年后,夏粮
比例逐渐提高,秋粮粮色渐趋单一,只有玉米,间有少量鲜地瓜。1974年,夏征
比例达98%。1976年后,都是夏季一次征齐。 1949~1987年,全区共征收农业税
款20450千元。 1954~1985年,全区应征公粮16107万斤,实征15244万斤,其中
夏粮12619万斤,占入库总量的78.34%。
农业税减免
农业税减免历来有明确规定。 建国后,减免项目有3种:一是灾情减免,二
是社会减免,三是幼畜照顾减免。1958年后,个体农业户享受与公社社员同样的
减免照顾。1959~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严重,农业税征收受到严重影响。本区
仅灾情减免即达550万斤,占应征公粮的40%。1965年,国家公布的《农业税减免
办法(草案)》,将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合并为农业税减免。1950~1987年,张店
区共减免公粮863.5万斤。

张店区农业税历年征收情况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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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税款入库额│年度│税款入库额│年度│税款入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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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852 │1963│448 │1977│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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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81 │1964│444 │1978│5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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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81 │1965│637 │1979│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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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80 │1966│707 │1980│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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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80 │1967│693 │1981│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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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78 │1968│690 │1982│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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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812 │1969│612 │1983│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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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79 │1970│619 │1984│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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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76 │1971│610 │1985│8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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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62 │1972│604 │1986│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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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668 │1973│603 │1987│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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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471 │1974│6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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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308 │1975│6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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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348 │1976│ │总计│ 2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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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历年征收公粮情况表
单位: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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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税土地(亩)│依率计征 │各种减免│实际入库 │备注 ┃
┃ │ │(包括附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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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30575 │905854 │14497 │891357 │原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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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62104 │4384222 │22821 │43614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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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24311 │845018 │31334 │8136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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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22986 │806236 │25835 │7804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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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22756 │722205 │8907 │713298 │以下使用标准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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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257927 │8069467 │121974 │7947493 │每斤价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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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244193 │7484079 │2388102 │50959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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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229150 │6501853 │3407653 │3094200 │每斤价0.1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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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223902 │3870139 │374000 │34961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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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245959 │4272587 │131905 │41406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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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244396 │4420550 │108962 │4311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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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353137 │6336181 │29481 │6306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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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351780 │6308718 │68758 │62399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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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350847 │6289618 │125359 │61642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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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350562 │6284252 │30700 │6253552 │每斤价0.1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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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350358 │6279827 │26275 │62535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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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311025 │5554614 │ │5554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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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315295 │5613269 │24450 │5588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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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314577 │5601363 │ │56013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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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313636 │5558704 │ │55587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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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311800 │5544211 │91629 │5452582 │夏征占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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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311468 │5536784 │ │55367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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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311010 │5527822 │78740 │5449082 │夏征占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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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310006 │5509796 │54780 │5455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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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308888 │5486707 │77874 │5408833 │每斤价0.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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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307797 │5441005 │166340 │52746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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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301718 │5359097 │45867 │53132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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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300703 │5347505 │30600 │53168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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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99788 │5327212 │463000 │4864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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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299069 │5311997 │178520 │51334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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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298479 │5301204 │256387 │5044817 │每斤价0.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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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97029 │5270803 │249955 │50208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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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61072909 │8634765 │152438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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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实际入库数中,包括经批准折交代金部分,约占2%左右。
2、农业税原以征收实物(公粮) 为主,个别经济作物区,经批准后,可以折
交代金。
从1985年起,中央规定农业税改为征收代金。
第三辑
工商税
清代,除地丁、漕粮正税之外,其他工商税收统称杂赋。在张店开征的有牙
纪税、当税、课程银、酒税等。咸丰三年(1853年)又开征厘金税。征收方法有二:
一为活厘,又叫行厘;一为板厘,又叫坐厘。前者抽之于行商,后者抽之于坐贾,
从价计征,值百抽一。
1912年,除牙、当、课税照常征收外,又开征印花税、矿产税、牛照费、棉
花警防捐、 牲畜税、 屠宰税、油榨税、烟酒税等。1926年,又试办卷烟统税。
1928年,开办麦粉特税。1931年,又举办棉纱、水泥、火柴统税,是时,统税课
征对象为五大类,皆以机制品为限,即卷烟、麦粉、棉纱、水泥、火柴。1932年,
烟酒税亦并入统税。 1931年6月,中华民国立法院公布营业税十三条,明定营业
税为地方税,各省所有类似营业税的各种捐税,皆改征营业税。营业税实行比例
税率,共划分为21个大行业,分别按营业额、资本额两种办法征收。1937年,开
征薪给报酬所得税、 公债及存款利息所得税。1938年6月,山东省公署颁布《山
东省营业税征收暂行章程》规定:“凡中外商民在本省境内营业者……均应依本
章程规定交纳营业税。”是年,开征遗产税、公务人员所得税,还有非常时期特
种过分利得税。1940年,开征货物税,1946年,开征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
照税、筵席及娱乐税。真是无物不税,无事不税。
抗日战争胜利后,解放区边缘地带,凡属重要集镇、路口皆设卡或检查站,
征收货物进出境税。凡有利于解放区的物资,如军用器材、中西药品、钢铁、纸
张等,不但允放进境,还免税或减税。反之,则重税。对出境有利的物资,免税
或轻税。对资敌之物资,属缉私范围,实行查禁,属统税(货物税)范围的有:土
卷烟、土布、羊毛皮、黄菸等,实行按件粘贴印花的办法征收,后又增加鞭炮及
焚化品等项。 1949年,张店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地方税,一年税款入库121
千元。
1950年1月27日, 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央及地方税收
共14个税种: 1、货物税;2、工商业税;3、盐税;4、关税;5、薪给报酬所得
税;6、存款利息所得税;7、印花税;8、遗产税;9、交易税;10、屠宰税;11、
房产税;12、地产税;13、特种消费行为税;14、使用牌照税。实行多种税、多
次征收的复税制。1953年1月,政务院又对税制进行了修正,并开征商品流通税。
1958年,进行税制改革,实行工商统一税,合并税种,简化了纳税手续。1966年
1月1日,在粮食部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试行国营企
业工商税的单位有:张店面粉厂、张店丰年面粉厂、张店榨油厂。至1971年,地
方税制改革停止。在此期间,由于铁道部门也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张店区对张
店、南定、马尚、金岭火车站的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也停止征收。
1970年,又试行税制改革,将原来多种税合并为一种税,由原来的多环节,
多税率,多次征收,改为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业使用一个税率,统一在销售环节一
次征收。1972年停止试行。
1973年1月, 张店区全面推行工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一是合并了税种,
把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
税。二是简化了税目税率,税目原有108个,减为44个,税率原为141个,减为82
个。对新兴的“五小”企业、社队企业,适当地给予减免税照顾,大部分行业仍
保持原负担水平。
1949~1987年, 张店区工商税收入各种税款1676000千元。下面将工商各税
分类志之。
营业税类
货物税 始征于1926年, 时称统税。 至40年代改称货物税。1958年税制改
革并入工商统一税。1949~1958年,本区共收入贷物税1322千元。
工商业税 是对工商营利事业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分按营业额和所得额两部
分征收。按所得额征收的称所得税,按营业额征收的称营业税。无论国营、私营、
公私合营、合作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还是临时商业摊贩等,都是征税对象。征
收方法,除临时商业巡回征收外,主要采取自报查帐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
定,定期定额三种形式。自1950年国家颁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至1958年税制
改革,工商业税营业税部分共收入11094千元,以后并入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此税共分22项58目,是产品综合税。按规定,已税商品可行销
全国,不再交纳其他各税,也不征收附加。张店区从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有
卷烟、 菸叶、面粉、皮毛、盘纸、原木、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焦炭9个项目。
1958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统一税。5年间,共收入商品流通税5342千元。
印花税 开征于1913年,由税务机关监制各种票额不同的印花税票,状如邮
票。纳税人先期购买,按规定范围使用,后由税务机关抽户稽核。1934年11月,
全国通令改归邮局代办。1950年,国家颁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张店区于1951
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7年间,共收入印花税907千元。
棉纱统销税 1951年4月1日,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由各地
花纱布公司按日统计销纱数量, 每5日一次,向当地金库径解税款后,凭交款书
再向税务机关换取完税证。 张店区当年开征,收入税款504千元,占全年税款总
收入的37%。1953年并入商品流通税,两年内共收入税款728千元。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
案) 》,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所有各工业和商业企业
统一在取得商品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后的环节征税,故名工商统一税。由于税种
合并,手续简化,纳税环节减少,纳税人可以根据规定,按期(月或旬)自行计算
税款,填写税收交款书,向当地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交纳,废除支票交款再换取
纳税收据的繁琐规定。
国营企业工商税 1966年1月1日,在张店区粮食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
业试行。试行者停征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牌照税,以及工商统一税
附征的地方自筹经费。一个企业只用一个税率,张店区试行的有张店面粉厂(27%),
张店丰年面粉厂(18%),张店榨油厂(17%)。
工商税 基本上是“工商统一税”的继续。197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
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后,张店区于1973年全面推行工商税制改革。
这次改革, 主要是合并税种, 简化税目、税率。从1958年开征工商统一税,到
1973年,改征工商税,至1984年利改税为止,共收入900556千元,占工商税收总
收入的73.79%。
增值税 1981年开始试行。 7月,财政部颁发《增值税暂行办法》。这个税
种,是为了合理负担,避免重复征税而设计的。课税依据是“增值额”,即产品
销售收入额,扣除用于生产的外购原材料金额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金额后的
差额。 当年税款依率预征,年终结算退补。198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草案) 》。条例规定:应税产品分甲、乙两类,计算方法分
“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废除预征办法,扩大纳税范围。至1987年,共收
入税款41351千元。
营业税 1931年,裁撤厘金税后,全国开征营业税。日伪时期及抗日战争胜
利后,继续开征营业税。1949年后称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
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将原工商税中的商业、交通运输业及服务行业划分出
来,重新定为营业税。1984年收入税款2453千元。1987年收入13690千元。
产品税 民国初年称统税,后改为货物税。1958年税制改革后,在工业销售
环节征收之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即原产品税类。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时,
张店区开征产品税, 当年收入19582千元。 1985年收入93564千元,1987年收入
134994千元。
所得税类
利息所得税 按照1950年国家公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凡有下
列利息所得之一者,均为纳税义务人:①存款之利息所得;②公债、公司债及其
他证券之利息所得;③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之利息所得。税率为5%。张店区
于1951年开征利息所得税。1958年停征,共收入32千元。
工商所得税 原为工商业税所得税。1950年,张店区根据国家颁布《工商业
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工商业税分为依营业额计税部分(营业税)和依所得额计税
部分(所得税)。对按所得额征收的工商所得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税率
5%~30%。 1952年12月,改为二十一级全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
10千元以上者, 税率30%,征收对象是私营工商业者。1956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
后。征收对象主要是合作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1958年税制改革,所得税部分改
称工商所得税。1963年,贯彻《调整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废除二十一
级全额累进税率,对个体经济和合作性质的经济分别颁布新税率,并实行加成征
收的办法。1963年,本区所得税汇算清交的95户,盈余的88户,纯利率5.4%,税
负率38%, 应征税款612千元。亏损7户,亏损额1267元。与前比较,税负率上升
5.5%,其中合作商店上升10%。
1979年后,放宽税收政策,先是取消加成规定,继而停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使用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对饮食、服务行业给予减免照顾。1985年,公
布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规定,不论工业、商业、凡属集体企业,均使用新税
率。原最高八级所得额在8万元以上者税率为55%,放宽到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者
税率为55%, 即与国营小型企业使用统一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980年,还公布
个体经济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停用原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表。1953~1987年,
全区共收入工商所得税148873千元,占工商税总收入的7.5%。
国营企业所得税 张店区于1983年,贯彻《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
和《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将国营企业上交利润,改为征收
所得税, 但不纳入税收计划检查。大、中型企业使用固定税率55%,小型企业使
用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是年, 共汇交所得税款40307千元, 1984年10月,
《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 (草案) 》 及实施细则相继公布,当年征收69657千元。
1985年1月, 省财政厅对实施细则做了补充规定, 是年, 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73039千元。1987年,征收104340千元。
地方税类
工商税收中的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牲畜交易
税、 文化娱乐税、集市交易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等8个税种, 由于属地方财政
之固定收入, 故称之为地方税。自1949~1987年,地方税类共收入69662千元。
交易税 1949年,张店区开始征收,至1953年,停止征收。
屠宰税 开征于1916年, 后改称屠宰营业税。实际按头定额税率,猪0.3元,
羊0.2元,牛1元。1950年公布《屠宰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对象为猪、羊及经
政府批准宰杀的老、 病、残的牛、马、骡、驴等6种牲畜。有按实际重量和标准
重量两种征收办法, 根据核定公布的完税价格从价征收,税率10%。后又降低税
率和改为按头定额征收。1985年,仍执行定额征收,猪每头由2元调为4元,牛、
驴、骡、马由4元调为8元,羊暂免税。回民在三大节日中宰杀的牛羊,一直享受
免税规定。 国营屠宰业从价征收, 实行比例税率。 1987年, 全区屠宰税收入
1278.55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是一种使用行为兼受益性质的税。1950年,张店区开征此
税。1952年,征收税款1852元(无船征税)。车辆牌照税分机动车、非机动车两类。
机动车按季、非机动车按年征收。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车辆(包括自行车),
1973年后,并入工商税征收,不再单独征收牌照税。自行车牌照税于1954年开征,
1967年停征, 1970年复征, 每车每年由3元降为2.4元, 并免收牌照工本费。
1978年3月, 根据山东省的有关文件精神,除外籍人员外,一律停征自行车牌照
税。截至1977年,全区车辆牌照税共收入1865千元。
城市房地产税 旧称“房屋捐”、“地价税”。1950年改称房产税和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张店区于1952年开征此税。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交纳,分别按标准房价、标准地价、标准房地价、
标准房地租价四种类型从价计征, 税率分别为1.2%、1.8%、18%,税款按季或半
年分期征收。1973年,税制改革时并入工商税,企业单位停征房地产税。自开征
房地产税以来,一直沿用标准房地租价为计税依据。张店城区的11个街道居委会,
按市面繁荣程度分为甲、乙、丙三类。每类按房屋结构、新旧程度等情况,分为
十个级次征税。1965年,进行税负调整,将甲、乙两个类合并为一类,按核定标
准间的标准租价,仍依十个级次征收。一级26元,每级低2元,十级最低8元。原
公房管理,仅就出租应税单位的房地产,按其实收租金,以18%的税率征收。
1960年,房管部门对居民的房屋进行“私改”,即对居民所有房屋进行查丈,
按标准留足自住部分, 多余部分按公产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从2月份开始,正
式收取租金。“私改”对居民房地产税的收入影响很大,减少税收将近一半。
1962年,除工厂、企业自管房外,其他公房统由房产管理部门收租管理,不
分出租对象,一律按实收租金依率计征。1978年起,所有城市房地产税全部停征。
27年间,共收入税款12818千元。
牲畜交易税 清代称牛驴抽税。民国时期曾征牲畜税,后改称牲畜营业税,
以骡、马、牛、驴为征收对象。凡在骡马会场或集市成交,均应纳税。骡、马、
牛每头1元,驴0.3元,驹犊折半。建国后,仍征收牲畜交易税,但无单行法规,
以牛、驴、骡、马、猪、羊为征收对象,税率5%,按交易额向买方征收。1954年
7月, 按山东省规定停征猪、羊交易税。1959年,免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恢
复征收。1966年,规定只对社员个人征税。1983年,省政府颁布《山东省牲畜交
易税征收办法》。至此,此项税收才用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开征34年来,共收入
税款130千元。
文化娱乐税 是从“特种消费行为税”分化而来。1956年,国家公布《文化
娱乐税条例》,规定自条例公布之日起,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
艺、杂技等7个项目的演出,免税二年。市规定张店城区适用丁级税率, 即电影
10%, 戏曲等4%;农村适用戊级税率,即电影5%,戏曲等2%。1966年10月10日,
淄博市税务局转发国务院指示,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开征14年,全区共收入税
款277千元。
集市交易税 张店区从1962年7月31日,开征集市交易税,应税货物共5大类
28个品目。凡销售额满10元者,都应照章纳税,张店区税率为10%。1966年2月24
日,省人委通告规定:原来征收集市交易税的猪、羊、猪肉、羊肉、苹果、核桃、
栗子、柿饼、柿干、红枣、乌枣、姜、麻、旧表、旧自行车15个品目,暂停征收
集市交易税。开征4年,共收入税款60千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7月开征, 税款从1月1日算起,税率为7%,当年收
入税款9141千元。 此税为市、 区共享收入, 市给张店区的留成比例为23%。
1985~1987年,张店区共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5860千元。
农村税收
工商税收本无城乡区别,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工副业逐渐兴起,为照顾负担,
体现扶持,在税收政策上,农村税收渐成体系。从196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社队
企业全面开征所得税, 单独使用20%的优惠的固定比例税率。1973年工商税制改
革亦未涉及农村税收。1977年,省颁发《山东省农村工商税收征税试行办法》后,
张店区对农村税收进行了改革和整顾。从7月1日起,农村所得税改用四级超额累
进税率, 并按征收税款的40%提取留成, 全部用于发展社队企业。至1979年,
共留成940千元。从1979年7月1日起,农村所得税又恢复执行固定比例税率20%。
1981年8月4日,山东省政府颁发《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的试行规定》
后, 张店区又作了相应调整。 到1987年, 张店区农村税收达到23349千元,比
1959年增加23193千元。
第四辑
其他税收
契税
清代分卖与典两种,均从价征收,卖税率6%,典税率3%。契纸按定额征收,
税款属县地方收入,尽收尽解无定额。中华民国成立后,沿用清制。1914年,颁
布契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税率仍为卖六典三。1928年,正式定为地方财政收入,
仍由县政府办理。1929年,山东整顿契税,限期减半征收,逾期处罚甚严。日伪
时期, 仍规定每年有3个月的减半征收期。契纸旧称契尾,皆由政府统一印制,
历来收费。
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张店区于1952年11月开征契税。
1955年收入3738元, 1956年收入1154元,1957年收入572元。1958年契税停征。
1962年根据市人委通知, 9月1日起恢复征收契税。同年11月5日,又接省政府通
知:“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买卖。因此,不能征收契税。”由
此,张店区契税范围缩小,当年收入1191元,1962年后,契税征收只有城市居民
的房产买卖。1983年征收1000元,1985年征收2000元。1987年征收30000元。
建筑税
张店区于1983年10月, 开征建筑税, 至年底, 征收357千元。1984年征收
1325千元。因税款径解国库,税务机关不作任务统计。1985年,改由各地建设银
行代征。 张店区全年收入5269千元,为上年的405.06%,并列入张店区税收计划
进行统计。1987年,张店区的建筑税征收增加到6470千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张店区于1985年4月, 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全年共收税款1463千元。税款
包括罚款及滞纳金,从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准计入成本。1985年
7月, 国务院修订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税率和标准工资限额都有所
放宽。1987年,全区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67千元。
第五辑
监缴国营企业利润
自1956年起,张店区监缴的国营企业有:山东新华制药厂、山东医疗器械厂、
淄博纺织品公司、 淄博石油公司、淄博木材公司、淄博农产品转运站6个单位。
1957年, 增为16个单位,另有监汇企业6户。1958年,除监缴省属企业张店农药
厂外,其余监缴工作上收。1959年,又恢复监缴企业20户,其中市级企业13户。
1962年, 山东省颁布《监督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暂行办法》。同年8月,
张店区税务局成立利润监缴组, 对欠交利润710万元的26户企业,突击清理,年
底,清欠645万元,占91%,1963年,清扫尾欠,并开展企业决算审查 ,计63户,
增利171.8万元。 1964年审查企业136户次,增利369.7万元。1966年监缴工作停
顿。至1972年,监缴工作恢复。1981年,监缴工作上收市财政。

张店区监缴国营企业利润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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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净监交数 │分级次净交数 ┃
┃ ├──┬─────┬────┬────┼────┬─────┬────┬────┨
┃ │户数│合计 │原交数 │弥补亏损│中央级 │省级 │市级 │区级 ┃
┠──┼──┼─────┼────┼────┼────┼─────┼────┼────┨
┃1956│6 │5500000 │ │ │ │ │ │ ┃
┠──┼──┼─────┼────┼────┼────┼─────┼────┼────┨
┃1957│16 │34629943 │ │ │ │ │ │ ┃
┠──┼──┼─────┼────┼────┼────┼─────┼────┼────┨
┃1959│20 │5593841 │ │ │ │ │ │ ┃
┠──┼──┼─────┼────┼────┼────┼─────┼────┼────┨
┃1962│71 │32020799 │ │ │22424773│4760132 │7275973 │351274 ┃
┠──┼──┼─────┼────┼────┼────┼─────┼────┼────┨
┃1963│ │33561640 │34812152│2791353 │ │ │ │ ┃
┠──┼──┼─────┼────┼────┼────┼─────┼────┼────┨
┃1964│ │79951756 │39986296│1424656 │ │ │ │ ┃
┠──┼──┼─────┼────┼────┼────┼─────┼────┼────┨
┃1965│ │58696300 │81902764│1951008 │39077200│15603000 │4016100 │ ┃
┠──┼──┼─────┼────┼────┼────┼─────┼────┼────┨
┃1966│ │83219956 │ │ │55171183│21621180 │ │6427595 ┃
┠──┼──┼─────┼────┼────┼────┼─────┼────┼────┨
┃1968│ │4462165 │ │ │ │ │ │4462165 ┃
┠──┼──┼─────┼────┼────┼────┼─────┼────┼────┨
┃1970│ │134097810 │ │ │71791954│12506321 │49800435│ ┃
┠──┼──┼─────┼────┼────┼────┼─────┼────┼────┨
┃1971│ │81658477 │ │ │ │ │80325833│1332644 ┃
┠──┼──┼─────┼────┼────┼────┼─────┼────┼────┨
┃1972│112 │171576438 │17394208│1717770 │ │85953966 │35262821│359651 ┃
┠──┼──┼─────┼────┼────┼────┼─────┼────┼────┨
┃1973│109 │144713645 │14639389│1690254 │ │80800600 │63105439│907606 ┃
┃ │ │ │9 │ │ │ │ │ ┃
┠──┼──┼─────┼────┼────┼────┼─────┼────┼────┨
┃1974│102 │1939652 │14872637│12932985│-365121 │1880778 │1203888 │-779893 ┃
┠──┼──┼─────┼────┼────┼────┼─────┼────┼────┨
┃1975│111 │41362987 │45512778│4154796 │-531431 │17629357 │24323423│-58362 ┃
┃ │ │ │3 │ │ │ │ │ ┃
┠──┼──┼─────┼────┼────┼────┼─────┼────┼────┨
┃1976│115 │82999856 │87318590│4318734 │-729114 │52616753 │31073465│38752 ┃
┠──┼──┼─────┼────┼────┼────┼─────┼────┼────┨
┃1977│131 │91217877 │97019454│5801577 │-732484 │58274357 │33654197│21807 ┃
┠──┼──┼─────┼────┼────┼────┼─────┼────┼────┨
┃1978│125 │126243503 │12835438│2119877 │445085 │79381563 │45365093│1042762 ┃
┃ │ │ │0 │ │ │ │ │ ┃
┠──┼──┼─────┼────┼────┼────┼─────┼────┼────┨
┃1979│119 │123298233 │12799177│4693541 │-1208392│115127799 │7616408 │1762418 ┃
┃ │ │ │4 │ │ │ │ │ ┃
┠──┼──┼─────┼────┼────┼────┼─────┼────┼────┨
┃1980│116 │127796249 │13655167│875524 │3636247 │107435426 │15500994│1223582 ┃
┃ │ │ │6 │ │ │ │ │ ┃
┗━━┷━━┷━━━━━┷━━━━┷━━━━┷━━━━┷━━━━━┷━━━━┷━━━━┛

第六辑
征集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
张店区从1983年1月1日, 开始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率为10%,
同年7月1日, 征集率提高到15%。 1983年, 淄博市分配给张店区的征集任务为
6625千元, 当年从271个单位征集入库基金10232千元, 完成任务的154.45%。
1984年,完成征集任务14214千元,其中地方级10143千元。1985年,完成征集任
务18930千元, 其中地方级15347千元。1987年,完成征集任务23270千元,全部
为中央级。
第七辑
筹收地方自筹经费
地方自筹经费原称“工商税的地方附加”,1954年,定名为“地方自筹经费”。
张店区从1955年,开始征收,筹收率在6%至10%之间,1955年,市税务局又调为9
%。1956年,市人委又规定为10%。1957年,淄博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决定,
对地方自筹经费采取降低负担率,放宽负担面的办法。即不分企业的经济性质,
在征收工商各税的同时,一律随正税附加1%征收地方自筹经费 (地方税一律不附
加)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地方自筹经费停止筹收。1955~1985年,
共筹收地方自筹经费10623千元。

张店区地方自筹经费筹收情况表

┏━━━━━━━┯━━━━━━━━┓
┃年度 │筹收数 ┃
┠───────┼────────┨
┃1955 │23209元 ┃
┠───────┼────────┨
┃1956 │30344元 ┃
┠───────┼────────┨
┃1957 │(缺) ┃
┠───────┼────────┨
┃1958 │97397元 ┃
┠───────┼────────┨
┃1959 │141878元 ┃
┠───────┼────────┨
┃1960 │157052元 ┃
┠───────┼────────┨
┃1961 │85158元 ┃
┠───────┼────────┨
┃1962 │92053元 ┃
┠───────┼────────┨
┃1963 │123168元 ┃
┠───────┼────────┨
┃1964 │133796元 ┃
┠───────┼────────┨
┃1965 │149022元 ┃
┠───────┼────────┨
┃1966 │164550元 ┃
┠───────┼────────┨
┃1967 │159524元 ┃
┠───────┼────────┨
┃1968 │261404元 ┃
┠───────┼────────┨
┃1969 │271126元 ┃
┠───────┼────────┨
┃1970 │297118元 ┃
┠───────┼────────┨
┃1971 │344124元 ┃
┠───────┼────────┨
┃1972 │396910元 ┃
┠───────┼────────┨
┃1973 │428500元 ┃
┠───────┼────────┨
┃1974 │245300元 ┃
┠───────┼────────┨
┃1975 │367000元 ┃
┠───────┼────────┨
┃1976 │467120元 ┃
┠───────┼────────┨
┃1977 │524000元 ┃
┠───────┼────────┨
┃1978 │574709元 ┃
┠───────┼────────┨
┃1979 │570754元 ┃
┠───────┼────────┨
┃1980 │574425元 ┃
┠───────┼────────┨
┃1981 │1002932元 ┃
┠───────┼────────┨
┃1982 │833398元 ┃
┠───────┼────────┨
┃1983 │908275元 ┃
┠───────┼────────┨
┃1984 │1067088元 ┃
┠───────┼────────┨
┃1985 │132243元 ┃
┠───────┼────────┨
┃合计 │10625577元 ┃
┗━━━━━━━┷━━━━━━━━┛

第八辑
稽征管理
清代之杂赋(工商税)多由牙纪人(经纪)承包,收税于集市,称牙纪税。牙纪
人向县政府交费领贴,包揽杂税的征收,自认税额上交官府,谓之课程银。契税
则由县政府办理。咸丰三年(1853年)在各州县设厘金所,开征厘金税(营业税)。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 开征酒税,由省税务局发给凭单门牌,每年纳钱50~100
吊。宣统年间,加征营业牌照税,又添设烟酒公卖栈,附征公卖费。民国初年,
税收皆沿清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按照规定进行正常的税收稽征外,重点进行“检
查缉私”,在张店火车站设立检查站,委托邮局代查邮寄包裹货物税。1953年,
又以“反偷漏税款”为重点,加强稽征工作。当时张店区(包括金岭、沣水两镇)
共有纳税户900余家, 查帐征收户不及1/10,大量的征管工作靠一年四季轮番评
议,确定纳税金额。1956年,开展“三大改造”运动时,税收额大增。1958年,
税制改革,让工商户每月五日前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并让其自行计算应纳税款、
填写交款书,向当地人民银行交纳。1959年,又建立护税组织,全区共建立护税
组织272个,1414人。
1964年起,实行发货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的办法,对严格财经纪律,杜绝
企业匿报营业额偷漏税款,起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中,税收稽征工作受
到干扰。1974年,工商税收降到最低水平,仅完成税收任务的54%。1984年1月,
张店区根据《山东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再度实行统一发货票制度。
1982年9月~10月, 张店区对纳税户进行登记发证,并令其按时向税务机关
交纳税款。新开业的工商户,都必须在开业后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1983年10月,张店区执行财政部“关于代扣代交税款”的规定。凡属国
营、集体商业批发单位,国营工业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
核定,均可为代扣税款单位,并发给“代扣税款委托书”。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
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代扣单位按时报解税款,提
取1~3%的手续费。 1983年11月,张店区又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恢复了护税协
税组织和招雇协税员,以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
集市税收,由当地税务机关按摊贩业税和临时商业税派员征收,实行入市登
记、销后完税或找保纳税、现金保证等管理办法。对个别长途贩运之大临商即较
大的临时商贩, 仍采用税前扣款的办法。1983年9月,省税务局又制订了《山东
省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张店区据此进一步完善了集市税收,并建立健
全了集市税务机构,扩大了代征单位。集贸市场税款收入,70%上解国库,30%地
方分成。
在加强税收工作的同时,也注意分别不同情况,对一些单位进行了税收减免
工作。1960年,张店区81个基本核算单位,重灾20个,轻灾39个,经调查与农业
税口径一致后, 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照顾,受照顾面达72.84%。 1984年,共免
征税款7372千元,其中乡 (镇) 村企业122户,免税款1584千元。1985年,免税
款9723千元,其中乡(镇)村企业210户,免税款3200千元。1987年,免税款65850
千元,其中乡(镇)企业139户,免税款7100千元。

1949~1987年张店区工商税收情况表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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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收入税款│年度│收入税款│年度│收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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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21 │1963│13393 │1977│5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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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234 │1964│14586 │1978│56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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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364 │1965│16233 │1979│55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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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1380 │1966│16001 │1980│56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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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1333 │1967│17379 │1981│99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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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2347 │1968│25286 │1982│82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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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2575 │1969│25951 │1983│89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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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5807 │1970│29683 │1984│105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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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6801 │1971│34370 │1985│167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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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0746 │1972│39294 │1986│2036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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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14841 │1973│42492 │1987│24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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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6429 │1974│2406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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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9065 │1975│365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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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0055 │1976│46453 │合计│1675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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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张店区纳税户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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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项目 │合计│征税户数│免税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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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计 │5821│5614 │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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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全民所有制 │333 │32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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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重工业 │56 │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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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轻工业 │33 │3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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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交通运输 │4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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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商业 │132 │12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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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服务行业 │54 │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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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其他 │54 │5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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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集体所有制 │1663│1493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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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工业企业 │65 │59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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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交通运输企业 │6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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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建筑安装企业 │4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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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商业服务企业 │85 │8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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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供销合作企业 │37 │3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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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城镇街道企业 │275 │245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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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7、乡镇集体企业 │869 │742 │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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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其他 │322 │31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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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三、个体经营 │3825│3797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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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四、其他各种经济类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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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交纳基金户数 │381 │38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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