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标准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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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机构
解放以前,张店地区的度量衡检定工作均按当时区划和隶属关系分别由桓台、
长山、淄川、临淄、益都等县的检定分所管理。
1953年10月,张周市度量衡检定所在周村成立,负责张店、周村两地的度量
衡管理工作。
1955年4月, 原张周市度量衡检定所并入淄博市度量衡检定所。是时,张店
地区的度量衡器由市度量衡检定所派驻张店工作组负责管理。
1973年,市计量标准所力学室负责张店地区的度量衡器管理工作。
1980年4月, 张店区度量衡器管理,由市标准计量局张店计量管理站全盘负
责。
第二辑
度量衡器具
清朝后期,张店境内度量衡单位执行的是“营造尺库平制”,即度器基准是
“营造尺” ,量器基准是“升”,衡器基准是“两”,三者的推导关系是:1营
造尺=32厘米,以营造尺1立方寸纯水比重为1两,16两为1斤。
1915年(民国4年) ,北洋政府公布“权度法”,决定度量衡单位采用甲、乙
两制:甲制即“营造尺库平制”,乙制为“万国权度通制(即米制) ”。如1棉布
尺=2营造尺,1裁衣尺=35.55厘米;1撇=5升,1斗=10升;行秤1斤=16两(596.8克),
加四秤=20两等。但在当时,政府和民间使用的度量衡器单位并不统一。
1936~1948年间,市制、英制、杂制充斥市场,比较混乱。又因张店境域分
属周围各相邻区县,故东西南北各集市的度量衡标准也相差甚远。如淄川县的行
秤,1斤=1.1936市斤,淄川县的尺,1尺=1.584市尺。
新中国成立后,度量衡器逐步统一。1952年,国家开始改革度量衡器,以秤
代升,升渐被淘汰。1959年开始,改16两1市斤为10两1市斤,至1963年,16两秤
在集市贸易中绝迹。1985年,市标准计量局贯彻国务院1984年的命令,要求废除
市尺、市寸、公尺,以“米”为计量单位。自1985年开始,废除“公升”、“市
升”,以“升”为法定计量单位;废除“市斤”,以“千克”为法定计量单位。
度量衡是古代计量的基本内容。古代的度量衡器具,既是计量器具,也是最
原始的计量标准。清末,淄博(张店)已能生产竹木尺、木斗、木杆秤等简单的计
量器具。建国后,计量已突破度量衡范围,向各个领域扩展,发展为门类齐全的
当代计量。淄博 (张店) 的计量器具生产,也向多品种发展。至1987年,除生产
木杆秤、案秤外,还生产注射器、水表、压力表、真空表、电流表、电压表、互
感器、热电偶、热电阻、医用x光机、晶体管参数测试仪等现代计量器具。
张店地区的计量器具制造厂,截至1987年有7家:张店电热仪器厂(主要生产
温度计量仪表) 、张店压力表厂(生产不同规格的普通压力真空表)、淄博电机厂
(生产普通压力表和医用真空表)、张店互感器厂(生产各类互感器)、张店水表厂
(生产15厘米、25厘米、40厘米旋翼湿式水表) 、范家木杆秤制造组(生产各种规
格木杆秤)。修理衡器的单位有3个,13人,年修各种台秤、案秤1200台。
第三辑
计量管理
张店区的标准计量机构成立较晚(1987年),且张店又系市标准计量局所在地,
故许多计量管理业务均由市局负责行施。
法规管理 1959年6月, 张店地区首先在商业、粮食等系统进行16两制改10
两制的试点工作,截至年底,全面改制基本完成,16两秤的制售全部停止。1977
年4月,张店地区如期完成中医处方由原市制16两改为米制克为计量单位的工作。
1984年,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1987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落实工业企业的计量定级升级。
检定管理 1966年以前,张店地区的度量衡检定,多属抽查性检定。1980年
4月, 张店计量管理站首先对商贸用衡器实行周期性检定。受检率均达100%。年
检修地中衡200台,台、案秤2400台,杆秤1万余只,四等标准砝码2800个,业务
收入5.3万元以上。 1986年后,深入推行台秤、案秤、量提的公制计量,工交、
文教、出版、科技和政府部门的文件、报表都基本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年内还搞
了物价、计量信得过的“双信”评比工作。
计量器具生产厂家管理 计量器具制修企业的开业,必须经当地计量部门审
查批准,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定型试验和
老产品的性能试验,要接受计量部门的监督和检定。执行国家检定的形式,视企
业产品质量状况、产品精度及数量而定,并分全检、抽检和批准企业执行国家检
定三种。1987年末,张店7家计量器具制造厂家中,有5家取得制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