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粮油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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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辑
公粮征收
田赋收入是历代封建帝王支付国用的重要财源,除少量商税外,皆取之于农
民。 田赋征收旧有定额, 清制长期维持不变。民国初期,仍因清制。民国三年
(1914年),实行币制划一,废两改元。征收田赋一律由银两折合银元计征,每征
银1两,折银元2.2元,以1.8元为国家税,0.4元为地方税。
抗日战争时期,粮食征收采取累进田赋征收制。即人均占有耕地不足五分的
不纳粮;五分以上、低于当地平均亩数的打折纳粮;高于平均亩数的,以平均地
亩计算累进亩,按累进数纳粮。
解放以后, 改征农业税,其中粮食部分,群众习称为“公粮”。1949年5月
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三十八年度农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后,遂改
为按地质评产, 依率计征办法。1952年4月,进行查田定产,即以户为单位查实
土地面积,按土地等级评定常产,以率计征。为了照顾困难户,征税政策视不同
情况实行减免。对土地少、收入少的农户,税率从低,部分减免或全免;对土地
多、 收入多的农户,税率从高;对新垦生荒地可免交公粮5年,垦熟荒地者可免
交公粮3年;对灾民、革命烈士家属,均据情予以适当照顾。
农业税以征粮为主,个别经济作物区,经批准后,可以折交代金,由粮食部
门承办,作价划转财政部门。国家征收公粮既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又是取得
商品粮的重要形式。公粮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1955~1985年,张
店区共入库公粮303093574斤,年均9777212斤。从1985年起,中央规定农业税改
为征收代金。
第二辑
粮食市场
1914~1946年,张店的粮食市场均被私商操纵。他们将大量粮食从东北、河
南、河北、连云港等地购来,然后运往济南、青岛、周村等地倾销。同时,张店
城郊的卫固、石桥等20多处集市和无影山、花山、太平岭等庙会,亦有许多私商
贩卖粮食。1922~1936年,张店较大的粮食私商有5户:隆丰泰、增祥福、增义、
庆和永、 德祥永。他们的一项重要业务是为济南的成丰、成记、丰年3家面粉厂
代销面粉。每户每月销售5万余斤。至1937年,代销面粉的业务告停。
1941年,张店地区旱情严重,颗粒不收,导致1942~1943年连续灾荒。当地
粮商乘机抬高粮价牟取暴利,许多煤栈、棉行等商人也纷纷转操粮业。由煤炭转
营粮食的商号有:庆元、东庆元、同益恒、德兴昌、志兴等;棉行转粮业的有:
庆丰和、福昌和、公顺德等;木材转粮的有中兴木厂;磨房转粮的有丰记。加上
新兴起的清太成、德顺义等粮栈,到1943年,张店的粮行、粮栈增至20余家,跨
行业兼营粮食的也有30余家。至此,张店已成为贩卖粮食的中心市场和粮食大出
大入的集散地。
当时,经营的粮食品种以粗粮为大宗。粮食主要来源于陇海、东北一带,加
上河南、 河北、连云港等地调入一部分,年输入粮食可达1亿余斤。开始,粮食
销售三分之一销于当地,其余部分销往博山、洪山矿区和桓台、博兴、寿光等地。
之后,粮食销售被日商控制。1943年,日商强购张店粮商的粮食即5000余包 (每
包200斤)。
1948年3月, 张店的粮食市场仍为私商所操纵。他们囤积居奇,哄抬粮价,
到1949年,粮食价格较过去上涨7~8倍。为掌握市场,平抑粮价,张店区于1950
年8月建立了粮食支公司, 并委托供销部门代购代销粮食,本着财经统一、稳定
物价的精神,贯彻了“大买大卖”、“大吞大吐”的方针,灵活运用了以售助收、
吞吐结合的经营方法,对非法经营的粮商粮贩给予严厉打击。到1952年,国家领
导下的粮食市场基本形成,改变了多年粮价飞涨的局面,安定了人心。1949年,
全区国营粮食商业仅占市场的15%。到1952年上升为75%。1954年上半年,区粮食
部门对全区的4127户、 15054人, 供应粮食97.8万斤; 余粮户卖给国家余粮达
40.7万斤。同时,还查出套购小麦2.1万余斤的21个囤粮户,并给予严肃处理。
1953年11月,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以后,加强了粮食市场的管理,坚决
取缔粮商粮贩,不准私人经营粮食。在粮食征购期间,一律关闭粮食市场,任何
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到农村或市场购粮贩粮。具体管理办法是:(1) 粮食市场由
粮食部门统一领导和管理;(2) 大的集市均可设置粮食市场,并由交易管理人员
统一管理;(3)粮食市场的落市粮可由粮食部门随行收购;(4)新粮统购结束前,
个人需要出售的粮食,只准卖给国家,统购结束后,农民的余粮方可进入市场交
易;(5) 允许熟食业、副食业、食油作坊等行业进入粮食市场购粮,但购粮数量
须经粮食部门批准;(6) 军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一律不准进入粮
食市场购粮;(7) 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的前提下,允许农业合作社或农民群众将
余粮搞“四坊”(油坊、粉坊、磨坊、豆腐坊)副业生产或以粮制品换取所需原料;
(8)市场粮食价格,视季节或品种、数量,由买卖双方自行议价;(9)凡出售粮食
超过50斤的,国家粮食市场均向卖粮人收取3%的粮食货物税;(10)坚决取缔囤积
居奇、投机倒把的不法粮商。196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粮食市场曾一度
开放。具体政策是: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完成粮食统购任务的社队,允许部分
余粮上市,市场趋于活跃。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经营实行地区封锁,因统得过严过死,粮食市场
一派萧条。 1978年后,粮食部门贯彻执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剂为辅”
的原则,放宽了粮食市场的管理政策。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情况下,允许生产
队和个人上市出售粮食,打破了地域限制、城乡分割和独家经营,实行多渠道多
形式经营。特别是农村自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粮油连年丰收,市场粮油价
格稳中有降。 大的集市,粮食上市量多至5万余斤,小的集市也不少于几千斤。
自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以后,市场上,粮油由过去的阶段性短时间开放
转变为全年开放,粮油购销向多渠道发展,购销业务由原来的区内调剂扩大到省、
市以外,呈现出购销两旺势头。
第三辑
粮食统购
计划收购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粮食问题,中共中央1953年10月16日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
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对粮食购销制定了四项政策:(1) 在农村向余粮
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 的政策;(2)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农民实行粮
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 的政策;(3)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
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4) 实行在中央统一管
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后称“四统一”,即统一征购、
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 。1953年11月23日,国家颁布“关于实行粮食
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张店区政府立即召开干部扩大会议,根据本区的
实际情况, 制订了7条措施,以保证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顺利开展。继而,会同
农民代表进行了充分的协商讨论,确定了区辖各乡的统购任务,并从粮食局、供
销社、 银行等单位抽调干部职工100余人,在全区设收粮点10余处,组织粮食入
库。仅两个多月即入库粮食350万斤,园满地完成了全年的粮食统购任务。
粮食“三定”政策
1955年8月, 国务院发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自此,农村粮
食开始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使农村粮食统购工作走上了制度化。“三定”的
具体内容是:(1)定产:根据土地质量和自然条件,结合农业社、户的经营条件,
民主评定各社、户的单位面积常年产量,一定三年不变;(2) 定购:在定产的基
础上,扣除种子、口粮和饲料粮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算出定购数量。一般按余
粮数的80%或90%核定定购任务;(3) 定销:即对缺粮农民扣除自有口粮后,由国
家确定统销指标,一年一次评定供应。定产、定购,规定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
与此同时,张店区还根据“山东省1954年粮食统购暂行办法规定”,分别制定了
统购率原则和执行“三定”的扣留标准。张店区执行“三定”的扣留标准是:公
粮(包括地方附加税),以实际交纳的数字计算。口粮,每人每年340~370斤,每
户1~2口人者,可多留半口人的口粮。牲畜饲料、牛、驴每头全年150~200斤,
骡、马250~400斤,猪100~150斤,羊3~5斤。种子,根据实际需要留用,一般
每亩留12~15斤。机动粮,每人每年10斤。
余粮统购率原则
人均余粮数在20斤以下者,免购;21~50斤之间者,统购率为54%;51~400
斤之间者, 每增加50斤,统购率依次为62%、70%、78%、83%、86%、88%;401斤
以上者均按90%。 从1955年9月开始,张店区把粮食“三定”列为重点工作来
抓。首先,区里组织力量深入农村进行试点,尔后,全面铺开。以乡为单位,每
年春播之前将产量定下来,把国家应购、销的数量向农民宣讲清楚。生产多少,
留用多少,交售多少,国家供应多少,都做到家喻户晓,心中有数。1955~1957
年国家共征购粮食5075万斤 (其中,1955年1760万斤,1956年1686万斤,1957年
1629万斤),年均统购1691万斤。
1958年, 全区开始贯彻“包购包销”政策,并采取5年不动的办法。由于受
“左”的思想影响,忽视了客观经济规律,盲目追求高速度、高产量,浮夸虚报,
摒弃了粮食“三定”政策,结果在粮食征购工作中出现了高估产、高征购、高销
售的做法, 购了过头粮。致使粮食丰产不丰收,全区粮食单产仅有266斤,口粮
每人平均380斤。 之后,发生了连续三年自然灾害,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群众
生活十分困难。 1961年,全区征购粮食仅有310万斤,而国家返销粮却达1036万
斤。1962年,中共中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使张店区的农业生产开
始回升,人民生活开始好转,粮食征购和农民分配亦逐年增加。
实行“一定三年”政策
从1965年起,全区的粮食征购任务又实行“一定三年”政策,即在原“三定”
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进而确定统购任务。“一定三年”的征购基数,又称“包
购任务”。它是由当时确定的“统购任务”加上“征粮任务”数来作为征购基数
的。全区“一定三年”的包购任务为1414.6万斤,其中:张店公社82万斤,崔军
公社78.7万斤,傅家公社157.5万斤,马尚公社141.8万斤,房镇公社152.3万斤,
大张公社110.3万斤,石桥公社199.5万斤,四宝山公社73.5万斤,卫固公社74.6
万斤,中埠公社72.5万斤,湖田公社86.1万斤,沣水公社183.8万斤。
实行“一定五年”政策
197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指出:
“中央决定从1971年起,改为实行一定五年的政策。在丰收地区,可以通过协商,
向社队适当超购部分粮食。超购的粮食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加奖的幅度不得高
于统购牌价的30%” 。根据通知精神,张店区遂将包购基数调为1350万斤。具体
分配情况是: 张店公社49万斤,崔军公社74.6万斤,傅家公社155万斤,马尚公
社140万斤,房镇公社150万斤,大张公社108万斤,石桥公社195万斤,卫固公社
73万斤, 中埠公社70万斤,湖田公社82.4万斤,沣水公社182万斤,四宝山公社
71万斤。
1979年,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增加储备的需要,中央下达了“增产增购、减产减
购、以丰补歉”的指示。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本区的征购任务再次调整为4000
万斤。是年,实际征购4596万斤,多购部分一律享受超购加价奖励。
1955~1985年张店区农村集体粮食产、购分配表
单位:亩、斤
万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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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全年集体产量 │国家│ 各项扣留 │ 分配口粮 │国家│加┃
┃ ├──┬──┬──┤ ├─┬──┬──┬──┼──┬──┬──┤ │ ┃
┃ │粮田│单产│总产│ │种│饲料│储备│其他│粮数│人口│人均│ │ ┃
┃ │(亩)│(斤)│(万 │ │子│ │ │ │(万 │(人)│数( │ │ ┃
┃ │ │ │斤) │ │ │ │ │ │斤) │ │斤) │ │ ┃
┠──┼──┼──┼──┼──┼─┼──┼──┼──┼──┼──┼──┼──┼─┨
┃1955│3526│238 │8409│1760│61│458 │ │10 │5565│1513│367 │299 │38┃
┃ │00 │ │ │ │6 │ │ │ │ │39 │ │ │7 ┃
┠──┼──┼──┼──┼──┼─┼──┼──┼──┼──┼──┼──┼──┼─┨
┃1956│3316│256 │8503│1686│46│407 │ │44 │5903│1473│400 │210 │41┃
┃ │27 │ │ │ │3 │ │ │ │ │77 │ │ │5 ┃
┠──┼──┼──┼──┼──┼─┼──┼──┼──┼──┼──┼──┼──┼─┨
┃1957│3433│218 │7482│1629│44│331 │ │26 │5053│1483│340 │359 │36┃
┃ │25 │ │ │ │3 │ │ │ │ │54 │ │ │5 ┃
┠──┼──┼──┼──┼──┼─┼──┼──┼──┼──┼──┼──┼──┼─┨
┃1958│3281│266 │8724│1928│63│382 │ │34 │5744│1529│275 │479 │40┃
┃ │24 │ │ │ │6 │ │ │ │ │51 │ │ │7 ┃
┠──┼──┼──┼──┼──┼─┼──┼──┼──┼──┼──┼──┼──┼─┨
┃1959│2947│215 │6345│2085│71│161 │ │ │3383│1506│225 │713 │27┃
┃ │64 │ │ │ │6 │ │ │ │ │00 │ │ │2 ┃
┠──┼──┼──┼──┼──┼─┼──┼──┼──┼──┼──┼──┼──┼─┨
┃1960│3450│204 │5009│1078│67│197 │ │107 │2953│1476│200 │566 │23┃
┃ │81 │ │ │ │4 │ │ │ │ │46 │ │ │8 ┃
┠──┼──┼──┼──┼──┼─┼──┼──┼──┼──┼──┼──┼──┼─┨
┃1961│2274│139 │3158│310 │48│156 │ │96 │2109│1415│149 │1036│22┃
┃ │20 │ │ │ │7 │ │ │ │ │81 │ │ │2 ┃
┠──┼──┼──┼──┼──┼─┼──┼──┼──┼──┼──┼──┼──┼─┨
┃1962│2526│184 │4648│646 │50│183 │6 │78 │3231│1618│200 │488 │23┃
┃ │47 │ │ │ │4 │ │ │ │ │95 │ │ │0 ┃
┠──┼──┼──┼──┼──┼─┼──┼──┼──┼──┼──┼──┼──┼─┨
┃1963│2559│254 │6499│1042│53│223 │69 │2 │4632│1625│149 │311 │30┃
┃ │92 │ │ │ │1 │ │ │ │ │91 │ │ │4 ┃
┠──┼──┼──┼──┼──┼─┼──┼──┼──┼──┼──┼──┼──┼─┨
┃1964│2758│313 │8651│1165│59│415 │137 │176 │6164│1679│200 │272 │38┃
┃ │43 │ │ │ │4 │ │ │ │ │17 │ │ │3 ┃
┠──┼──┼──┼──┼──┼─┼──┼──┼──┼──┼──┼──┼──┼─┨
┃1965│2708│379 │1026│1216│67│1180│237 │144 │6817│1741│225 │156 │40┃
┃ │13 │ │5 │ │1 │ │ │ │ │60 │ │ │0 ┃
┠──┼──┼──┼──┼──┼─┼──┼──┼──┼──┼──┼──┼──┼─┨
┃1966│2714│375 │1017│1491│73│1323│142 │67 │6418│1802│275 │161 │36┃
┃ │53 │ │8 │ │7 │ │ │ │ │22 │ │ │5 ┃
┠──┼──┼──┼──┼──┼─┼──┼──┼──┼──┼──┼──┼──┼─┨
┃1967│2636│382 │1007│1419│69│1150│58 │33 │6722│1845│340 │171 │37┃
┃ │28 │ │3 │ │1 │ │ │ │ │81 │ │ │3 ┃
┠──┼──┼──┼──┼──┼─┼──┼──┼──┼──┼──┼──┼──┼─┨
┃1968│2683│353 │9475│1348│67│842 │80 │47 │6487│1895│400 │172 │35┃
┃ │16 │ │ │ │1 │ │ │ │ │71 │ │ │1 ┃
┠──┼──┼──┼──┼──┼─┼──┼──┼──┼──┼──┼──┼──┼─┨
┃1969│2636│408 │1075│1599│68│1033│211 │62 │7159│1977│367 │175 │37┃
┃ │28 │ │0 │ │6 │ │ │ │ │95 │ │ │1 ┃
┠──┼──┼──┼──┼──┼─┼──┼──┼──┼──┼──┼──┼──┼─┨
┃1970│2671│398 │1062│1365│67│1160│129 │50 │7246│2043│354 │175 │36┃
┃ │72 │ │3 │ │3 │ │ │ │ │02 │ │ │3 ┃
┠──┼──┼──┼──┼──┼─┼──┼──┼──┼──┼──┼──┼──┼─┨
┃1971│2677│441 │1179│1672│71│1516│147 │67 │7675│2091│367 │171 │37┃
┃ │26 │ │5 │ │8 │ │ │ │ │98 │ │ │5 ┃
┠──┼──┼──┼──┼──┼─┼──┼──┼──┼──┼──┼──┼──┼─┨
┃1972│2669│521 │1393│2200│75│2139│353 │107 │8393│2131│354 │184 │40┃
┃ │47 │ │1 │ │8 │ │ │ │ │22 │ │ │2.┃
┃ │ │ │ │ │ │ │ │ │ │ │ │ │4 ┃
┠──┼──┼──┼──┼──┼─┼──┼──┼──┼──┼──┼──┼──┼─┨
┃1973│2648│550.│1457│2380│78│2363│242 │107 │8740│2179│367 │244 │41┃
┃ │63 │4 │7 │ │4 │ │ │ │ │01 │ │ │3 ┃
┠──┼──┼──┼──┼──┼─┼──┼──┼──┼──┼──┼──┼──┼─┨
┃1974│2609│548.│1431│2297│78│2325│172 │84 │8669│2213│393.│269 │40┃
┃ │37 │6 │6 │ │1 │ │ │ │ │74 │8 │ │3.┃
┃ │ │ │ │ │ │ │ │ │ │ │ │ │7 ┃
┠──┼──┼──┼──┼──┼─┼──┼──┼──┼──┼──┼──┼──┼─┨
┃1975│2579│705.│1818│2864│86│4026│634 │137 │9666│2273│400.│313 │43┃
┃ │45 │1 │9 │ │2 │ │ │ │ │97 │1 │ │8.┃
┃ │ │ │ │ │ │ │ │ │ │ │ │ │8 ┃
┠──┼──┼──┼──┼──┼─┼──┼──┼──┼──┼──┼──┼──┼─┨
┃1976│2503│745.│1867│3624│88│3859│414 │182 │9732│2304│391.│403 │43┃
┃ │67 │5 │5 │ │5 │ │ │ │ │96 │5 │ │9.┃
┃ │ │ │ │ │ │ │ │ │ │ │ │ │6 ┃
┠──┼──┼──┼──┼──┼─┼──┼──┼──┼──┼──┼──┼──┼─┨
┃1977│2485│707.│1758│2480│88│3571│99 │220 │9569│2340│425 │465 │42┃
┃ │61 │3 │3 │ │3 │ │ │ │ │50 │ │ │9.┃
┃ │ │ │ │ │ │ │ │ │ │ │ │ │6 ┃
┠──┼──┼──┼──┼──┼─┼──┼──┼──┼──┼──┼──┼──┼─┨
┃1978│2412│846.│2040│3977│91│4702│377 │269 │1017│2348│422.│713 │46┃
┃ │08 │1 │9 │ │3 │ │ │ │1 │92 │1 │ │3.┃
┃ │ │ │ │ │ │ │ │ │ │ │ │ │3 ┃
┠──┼──┼──┼──┼──┼─┼──┼──┼──┼──┼──┼──┼──┼─┨
┃1979│2389│972.│2324│4595│94│5692│417 │246 │1135│2350│408.│796 │51┃
┃ │59 │8 │7 │ │1 │ │ │ │6 │84 │8 │ │6.┃
┃ │ │ │ │ │ │ │ │ │ │ │ │ │9 ┃
┠──┼──┼──┼──┼──┼─┼──┼──┼──┼──┼──┼──┼──┼─┨
┃1980│2345│982.│2305│4803│92│5091│236 │221 │1177│2336│432.│850 │52┃
┃ │93 │9 │8 │ │9 │ │ │ │8 │10 │9 │ │9.┃
┃ │ │ │ │ │ │ │ │ │ │ │ │ │2 ┃
┠──┼──┼──┼──┼──┼─┼──┼──┼──┼──┼──┼──┼──┼─┨
┃1981│2319│952.│2208│4460│94│4713│122 │248 │1160│2352│483 │667.│52┃
┃ │11 │4 │8 │ │2 │ │ │ │3 │85 │ │4 │1.┃
┃ │ │ │ │ │ │ │ │ │ │ │ │ │5 ┃
┠──┼──┼──┼──┼──┼─┼──┼──┼──┼──┼──┼──┼──┼─┨
┃1982│2505│826 │1904│3920│93│3447│34 │179 │1052│2267│504.│910.│48┃
┃ │79 │ │4 │ │7 │ │ │ │7 │88 │2 │4 │4 ┃
┠──┼──┼──┼──┼──┼─┼──┼──┼──┼──┼──┼──┼──┼─┨
┃1983│2246│994.│2233│4588│97│2784│13 │198 │1378│2337│493 │698 │55┃
┃ │66 │3 │9 │ │1 │ │ │ │5 │98 │ │ │0 ┃
┠──┼──┼──┼──┼──┼─┼──┼──┼──┼──┼──┼──┼──┼─┨
┃1984│2343│1037│2430│4283│ │ │ │ │2002│2375│444 │757 │ ┃
┃ │46 │ │6 │ │ │ │ │ │3 │4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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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2235│1019│2279│3100│ │ │ │ │1969│2300│547 │6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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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2183│1060│2312│3166│ │ │ │ │1995│2298│ │742 │ ┃
┃ │57 │ │5 │ │ │ │ │ │9 │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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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2113│1120│2351│4130│ │ │ │ │1938│2301│ │87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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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购包干
1981年,粮食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粮食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的办法。
全区的粮食征购任务遂调为4170万斤,但计算超购加价款时,仍以基本核算单位
计算,对超过包购的部分则付加价款。包干征购基数确定后3年不变。
1981年征购包干的具体分配情况是:张店公社115万斤,石桥公社545万斤,
崔军公社170万斤,四宝山公社215万斤,傅家公社405万斤,卫固公社270万斤,
房镇公社540万斤,中埠公社270万斤,大张公社410万斤,湖田公社125万斤,沣
水公社695万斤,马尚公社410万斤。
粮食合同定购
1985年1月1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同
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国家从1985年度(4月1日)起,取消粮食统购,
改为合同定购。全省实行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有小麦、稻谷、玉米。合同定购的
粮食,国家确定实行倒三七比例价格(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
购以外的粮食可自由上市。若市场价格低于原统购价时,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
收购。同时,粮食征购的形式已由过去集体交粮改为按户交粮,现金亦按户兑现,
粮食奖售也由过去集体交售每百元奖售化肥120斤, 改为奖售到户。”合同定购
制度实行后, 张店区采取得力措施,连续3年超额完成合同定购任务,进度列全
市之首。特别是1987年,张店区采取了三条措施:一是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
政策,将粮食定购合同纳入国家计划。征购期间,区粮食局采取了机关、粮店包
粮所的办法,抽调100多名骨干到第一线助征。共设固定和临时收粮点120处,腾
仓51个,借用民房4间,打露天垛33个,容量可达1577万斤。同时,还结合征收,
及时安排调出粮食500万斤,较好地缓解了征粮入库的困难。二是坚持以质论价、
优质优价、现金直接支付到户的原则。三是坚决落实粮食征购“三挂钩”的政策,
积极兑现粮奖物资。 全区共发放奖售化肥2074.6吨,柴油612.3吨。这些措施的
制订和落实,促进了全区粮食征购工作。是年,完成合同定购粮4834万斤,超购
834万斤,完成收购计划的122%。
第四辑
粮食议购
张店区粮食议购业务的开展,自1963年至1979年,粮食部门议购粮食1290万
斤。
1980年5月, 区粮食局建立了张店区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
此,粮油议购业务逐年扩大。自1983年国家对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以来,粮油上
市量剧增,粮食市场空前活跃,国家粮食部门的主渠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由原
来的区内调剂逐渐扩大到区外、市外、省外。1981~1985年,仅从广东、四川、
福建、 浙江、 上海等地的十几个县、 市, 即议购粮食300万斤, 销售后盈利
106.15万元(包括油脂料的购销)。再如,1983年博山、淄川两区的部分山区,因
旱情导致粮食歉收。只玉米一项,两地的粮价每斤比张店高2~4分。为此,张店
区及时收购玉米120万斤, 对两区进行了支援。此外,鉴于群众喜食大豆,而豆
价偏高 (每斤大豆0.36元) 的情况,分赴博兴、利津等地议购大豆,销入张店。
1985年议购大豆200万斤, 使大豆价格在全区保持了稳中有降。1980~1987年,
全区共议购粮食1.2672亿斤。
第五辑
油脂油料议购
解放前,张店区的油脂油料,主要有大豆、花生、蓖麻子等,除部分用做农
村主食外,绝大部分销入各私人作坊,榨取豆油,成为城乡人民的主要食油来源。
1948年前后,张店地区的油脂油料均属自由经营。个别村庄生产的花生等油
料作物,除折实交公粮和部分自食外,剩余部分到市场出售。民用食油和行业用
油均购自油坊或市场商贩。1953年国家对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后,全区油料作
物由于多与玉米间作,种植面积逐年减少,一年收购只有几万斤。进入70年代,
油料种植更是寥寥无几,国家没有收购任务。城市居民需用食油主要靠外地调入
供应。农民所用食油多以动物油和部分议价植物油为主。1963~1979年,全区共
议购油脂油料321万斤。 进入80年代,国家对粮油实行多渠道经营之后,油脂油
料的议购议销业务日益扩大,成交量逐年增长。1980~1987年,全区共议购油脂
油料650.2万斤。
第六辑
收购形式与奖售标准
收购形式
(1) 公粮:即农业税实征的粮食。粮食部门接收公粮后,按统购价款交财税
部门。国家所征公粮,即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国家取得商品粮
的一种重要形式。
(2)统购:国家下达给生产队或农民个人必须完成的交售任务(所交全部数量
扣除公粮部分,余为统购) 。粮食统购是国家取得粮食的主要来源,是收购粮食
的基本形式。
(3)超购:国家对完成了粮食征(收)统(购)基数(包购)任务的生产队和个人,
采取加价奖励或工业品换购的办法,多收购粮食,称为超购。
(4) 议购:完成征购任务(包购、超购)以后,对仍有余粮的生产队和个人,
粮食部门可以通过协商,随行就市地适当进行收购,或者从集市上直接收购部分
落市粮。
(5) 零散收购:凡有粮食生产的部队、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尽管没有
征购任务,粮食部门仍可对其实行零散收购。
(6) 周转粮:生产队或个人由于经济周转困难或保管困难,暂将粮食售给国
家,在一定时期内又以同价买回的,称之为周转粮(以后改为“代队储备粮”)。
(7)兑换:指国家同生产队、个人或机关团体等,相互进行必要的品种调剂,
或农民以粮食到粮食部门兑换粮票等,都称为兑换。
奖售标准
1961年5月, 国家对统购的粮食、油脂油料开始实行奖售工业品的办法。根
据中共山东省委的指示和省粮局的规定,张店区实行的办法是:
(1)每交售1500斤贸易粮(公粮数除外),奖售棉布15市尺,胶鞋1双和相当于
2市尺布票的针织品。
(2) 每收购食油100斤,奖售化肥30斤,布票5市尺,粮1.3斤,卷烟5盒和相
当于5市尺布票的针织品。
(3) 工业品兑换:每斤化肥可兑换粮食1斤(瓜干1.5斤);每斤煤油可兑换粮
食2斤(瓜干3斤);每个手摇车轮可兑换粮食100斤(瓜干150斤);每辆自行车可兑
换粮食150斤(瓜干200斤);每只手表可兑换粮食20斤(瓜干30斤)。两物双双兑换
时,一律两作价,差额找补现金。兑换的粮食一律单独上报,不顶征购任务。
1965年,曾一度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即将征购任务内的粮食转一部分作为
加价奖励,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每年平均提供商品粮超过100斤的部分(公粮不奖),
按统购价给予12%的奖励金。此种奖励办法实行到1966年6月,以后取消。
1966年,粮油统购、超购奖售标准是:
(1)粮食统购任务:生产队每交售100元的粮食,奖售棉布13市尺。
(2)油脂油料:征购任务内花生油、芝麻油,每交售100斤,奖售棉布7市尺、
化肥18斤;征购任务内花生仁,每交售100斤,奖售棉布2.5市尺,化肥6.5斤。
(3)超购:超全年包购部分的粮食价款,每100斤除享受任务内奖售外,再增
加奖售化肥50斤或棉布50市尺(由生产队任选一种)。
1981年,根据张店区财政局第33号文件精神,对超包干多交售的粮食又作了
调整,实行一次性奖励工业品的办法。奖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在完成粮
食征购包干基数的基础上,每超交1万斤的粮食,可奖售自行车1辆;超交5000斤
粮食, 奖售缝纫机1台;超交100斤,奖售手表1只。按其标准,全年共奖售自行
车500辆,缝纫机250台,手表750只。
除上述四次较大的调整外,张店区在历年执行粮油奖售的过程中,还针对市
场价格和供求情况对加价幅度和奖售化肥的规定, 作了一些小的调整。 例如,
1971年, 每超购100元的粮食,则加价30%,并奖售化肥80斤;油脂油料每超购1
担,除加价30%外,还奖售化肥。其标准分别为:大花生仁1担,奖售化肥35斤,
小花生仁1担奖售化肥25斤, 食油6.7斤。1974年,每超购100元的粮食,改为奖
售化肥120斤。1979年,国家对粮油超购部分的加价奖励又作变更,由过去的30%
提高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