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民政民事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31&A=9&rec=53&run=13

民事调解解放初期(1950年),村民选举牛学春为村民代表,在村公所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54年春,李连吉参加县举办的民事调解训练班,担任村民事调解员。是年3~10月,李连吉公正处理3起民事纠纷,群众均满意。是年11月,李连吉被聘任为淄川县一区人民陪审员。1955年10月,李连吉调泉龙乡政府工作,仍兼城张村民事调解工作。
1961年,民事调解工作由大队党支部成员、治保主任朱元修兼任。
1964年2月,李连吉由生产队调大队管委会工作,任民事调解员。1975年1月,大队设民事调解委员会,主任:李连吉;委员:张洪宽、赵义城。1975~1983年,村发生宅基、邻里事端等民事纠纷14起,调解委员会均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1986年7月,李连吉年老退职,村党支部委员胡以宝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许在永、朱贻顺。是年,调解委员会成员开始参加每月1日村“两委”干部学法日活动,系统地学习了《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调解委员的法律知识水准和调解工作能力。
1988年1月,村委副主任许在永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1996年末,许在永被淄川区司法局评为优秀人民调解员。
90年代开始,村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外地迁入户逐年增多,民事关系主体日趋多元化,民间纠纷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复杂,增加了调解工作量。面对新时期调解工作实际,村“两委”重视加大普法力度,年均举办一次村“两委”各部门干部、村企业负责人法制教育学习班。企业各部门建立调解小组,村15个村民小组组长均为民事调解员,全村形成三级调解网络。
在“二五”、“三五”(1991~2001年)普法活动期间,村委利用各种形式向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村民小组长把普法课本分发到户。村民法律知识普遍有了提高,自觉依法办事,减少了各类民事纠纷发生。1996~2004年末,村民各类纠纷15起,除1起房屋经济纠纷由法院审理,其余14起均妥善处理。

附:城张社区居委会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3年5月)
一、调解委员会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向居委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情况。
二、调解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员必须遵守的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调解要公平、公正。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贿。
四、调解主任职责
1、在居委会“两委”领导下,在法院和司法所指导下,履行职能,组织开展工作。
2、组织好调解委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工作水平。
3、遵循“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方针,深入群众,调查纠纷根源,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民间纠纷化解于激化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调动全体调解委员的工作积极性。
5、按时向居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回报调解工作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要求工作安排、部署。
五、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会议学习制度。每月末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居委会、司法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安排下月工作计划。
2、请示回报制度。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每月向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汇报月内纠纷发生、调解处理情况。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汇报、请示。
3、纠纷登记制度。凡在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事由均进行登记,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后,进行审查,属调解范围内的纠纷,定出调解时间。不属调解范围内的纠纷,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4、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纠纷的原始记录、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均整理存档备查。
5、回访制度。凡经调解的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进行回访,了解协议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分析研究,及时解决。
6、信息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各类纠纷信息及时上报,以便上级决策处理。
7、岗位责任制。调解委员会行使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落实到人。
8、考核评比制度。对调解委员分工的工作,月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结评比。
注:此《条例》根据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原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重新补充制定。
拥军优属 城张村自1946年建立村政权始,就重视拥军优属工作。
1、拥军1946年村公所建立,至1949年9月,村公所按照上级指示,派夫、做军鞋、为途经本村军政干部备饭等工作,均完成任务。
195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至1994年,城张村均完成每年的征兵任务。1955~2005年12月,村先后服役青年109人。
1984年村民委员会建立后,把拥军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内容来抓。
1986年6月,淄川驻军参加对越反击战胜利归来,城张村组织300多人,参加镇政府组织的欢迎队伍,在淄城路欢迎部队指战员凯旋。是年“八一”建军节前,送猪肉150公斤,苹果500公斤,慰问驻军。
1996年“八一”建军节前,村委慰问驻军54862部队某连,送猪肉500公斤,鸡蛋300公斤。是年10月,村委与驻军养殖场结成共建对子,并送去慰问品。村委还开支5000元,帮助驻军某连建蔬菜大棚一座,让战士吃上鲜菜。
1998年初,村在部队服役战士于德刚,被评为1997年度优秀士兵。村委拿出100元现金奖励其继续努力工作。
1990~2004年,每年征兵,村委均召开应征入伍新兵家属座谈会,每位新兵300元慰问金和纪念品,鼓励新兵入伍后,努力学习军事技术,为保卫祖国做出贡献。
2003年“八一”节前,村委送猪肉及其它慰问品,慰问驻军54862部队某连队。
2、优属城张村优属工作始于1948年末。是年,村有6户军属、1户烈属。过春节,村公所组织人员敲锣打鼓,给烈、军属贴春联、挂光荣牌,送年货。农业合作化前,村内10户军属、2户烈属,其中1户烈属、2户军属户家中劳力不足,逢“三夏”、“三秋”农忙时节,村公所派工,携带牲畜、农具帮其完成收种农活。其余户根据家中劳力情况,农忙关键时节,派工帮忙,确保烈、军属户生产不贻误农时。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优属工作由农业合作社负责。对军属户劳力的工作妥善安排好。半劳力尽量安排到队副业组,使之有固定收入。春节给烈、军属户分肉分菜,贴春联。
人民公社化以后,生产队负责优属工作。在安排好军属户劳力工作的同时,每年入冬,由生产队供给每户烈、军属户取暖煤250公斤。年终分配口粮,烈军属户一般高于社员年均口粮数20%。对国家劳动部门来村招工,军属子弟优先安排。1956~2004年,先后安排退伍军人招工19人。
70年代始,春节慰问烈、军属实行慰问金,一般每户200元左右。
1983年,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义务兵战士的家属享受优待现金。1983年,户优待现金一年360元;1984年增至450元;1986年增至500元。随着经济的发展,村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根据镇政府要求,优待金亦相应增加,1987年增至800元,1989年增至1000元。1992~1994年,连年增加,分别增至到1300元;1400元;1600元。1996年增至1800元;1998年增至2500元。
红白公事管理操办婚姻、丧葬事宜,为农村两大要事,俗称“红白”公事。旧时,由于长期受封建社会的影响,此事出现讲档次、比排场、大操大办、挥霍浪费现象。
新中国建立后,政府对红白公事提倡移风易俗,文明新办,不搞迷信活动,从简办理。20世纪50年代期间,城张村大操大办红白公事有所收敛,可老旧陋习依然存在。
1963年下半年,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婚丧旧习惯上,有所改变。1964年初,大队党支部专门召开支部会,研究制定出喜事新办、丧事从简条文,即娶亲不用轿,近者人送步行,酒席从简。丧事办理,为亡者开追悼会,死者亲属不穿白孝服,均戴青布“孝”字袖章。孝幡、花幡改为孝圈、花圈。亲属向死者致哀告别,不跪拜,行鞠躬礼。1974年10月,村废除土葬,推行火葬。
1975年,大队革命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立红白公事管理小组。自此,村内有关红白公事,均有红白公事管理小组予以主持办理。
红白理事小组建立后,婚丧事宜不断进行改革,1988年,村委会总结经验,参照兄弟村做法,在原红白理事小组的基础上,建立红白理事会。研究制定了《红白理事会实施细则》。1992年12月,红白理事纳入《城张村规范化管理章程》。
1975~1984年,杨志信、孙迎庆、杨志山先后任红白理事会负责人。

附:红白理事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区政府关于民俗改革的规定,经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建立“红白理事会”组织,并制定实施细则:
一、红公事
1、提倡喜事新办,节约为荣、浪费为耻。
2、严禁大操大办,大吃大喝,不请干部,不请直系亲属以外的村民。
3、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必须同村委签定喜事新办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白公事
1、提倡移风易俗,丧事从俭,一律实行火化。
2、不穿孝服,不搞迷信,不磕头叩拜,不留坟头,不立碑。
3、每一个白公事,村委提供丧葬补助费60元。
4、悼念方式以追悼会方式进行,其仪式由理事会主持。
5、不遵守制度者,村委不提供补助费,不提供坟地。
党支部
城张村
村委会
1988年1月20日

社会救济 新中国建立后,贫雇农分房分地,生活有了保障。但也有极少村民遭遇灾祸或其它原因,造成生活一时困难。因此,村公所按照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发动村民之间扶危济贫,相互接济。对困难较大的户,向政府写报告,申请发放救济粮、救济款、救济物品。1950~1955年,先后有6户困难户得到政府救济。在这个时期,城张村村民均解决温饱,无一户外出乞讨。
农业合作化以后,生产大队贯彻政府“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方针,对失去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户,定为“五保户”(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烧)。
1983年,淄城公社建起敬老院。大队(村)交纳费用,将“五保户”送敬老院供养。自1990年开始,“五保户”老人生日,村委买上蛋糕及其它礼品,为五保老人祝寿。
1956~2004年,村集体供养“五保户”11户计15人。
改革开放以来,村民生活逐年好转。但有个别村民户生活困难者,村委会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倡议广大村民献爱心,捐款捐物助其解难。1997~2004年,村民先后为困难户赵孝忠捐款2770元、胡以强6230元、郑良凯3300元。
扶残助残解放初期,残疾人受到政府关怀,纳入救济对象,享受政府救济。当时,村公所关心残疾人家庭生活,在村民中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动员互助组接纳残疾人家庭加入,帮其搞好生产,解决生活困难。
农业合作化以后,生产队根据残疾人情况,安排他们力所能及工作。1956年,村有3名残疾人,其中1名失去劳动能力的孤寡老人,定为“五保户”,2名有劳动能力的,安排生产队副业干活。
农业实行大包干责任制以后,按照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村民,妥善安置于村属企业,使其有固定收入,生活得到保障。对确有困难不能自救者,提供部分救助资金。对有经营能力的,提供方便,帮其办理营业手续,鼓励其经商,办企业致富。
老人补助1990年1月,村委决定对男65岁、女60岁以上老人发放生活补助金,月生活补助金10元。是年,享受补助金121人。
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老年补助金逐步增加。1993年1月每月增至15元。1996年1月每月增至20元。
2002年1月,享受补助金男性老人由65岁改为60岁。是年,享受生活补助金男女老人190人。
2003年1月,老人补助金每月增至30元。
2004年1月,享受补助金女性老人由60岁改为55岁。是年11月开始,又按年龄段为老人增加补助金:男60~65岁,女55~65岁,月补助金增至60元;66~79岁月增至80元;80岁以上月增至120元。是年末,村享受补助金老人241人。
2003年1月始,村内80岁以上老人过生日,村委送蛋糕1份,现金100元,为其祝寿。
2005年10月10日,对享受补助金老人则又更改年龄段,增加月金额。55~64岁60元;65~74岁80元;75~84岁120元;85岁以上200元。是年末村享受生活补助金老人235名,年末共发放补助金2919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