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 个人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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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 朱俭修在孟良崮战役、鲁西南战役中,分别荣立三等功。
1948年朱俭修在淮海战役中荣立三等功。
1949年朱俭修在长山岛战役中荣立四等功。
1950年朱俭修在部队军事学习中,在修建备战路工程中,分别荣立三等功。
1953年朱俭修在抗美援朝上甘岭战役中荣立三等功。
1959年胡以华被评为山东省民兵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是年5月,参加了省军区民兵建设社会主义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1962年鲍秀云被共青团淄城公社委员会评为优秀团员。
1964年胡以华参加省军区民兵比武大会,以优良成绩荣获奖励,受到了贺龙、罗瑞卿、彭绍辉、谭启龙、杨得志、杨国夫等首长接见。
1965年朱贻明被共青团淄川区委评为“五好”青年,是年5月,参加了淄川区“四好”团支部、“五好”青年代表大会。
1968年朱茂泽被中共淄川区委评为淄川区活学活用毛泽东思想积极分子。
1972年孙振福、袁辉友、周京仁、安加福、赵孝春在参加太河水库工程建设中,被淄博市委评为先进个人。
1973年孙迎禄被共青团淄城公社委员会评为优秀团员。
1974年张玉梅被淄城公社妇联评为优秀妇女干部。
1977年胡玉莲被共青团淄城公社委员会评为优秀团员。胡以宝在部队服役完成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荣记三等功。
1978年胡以杰被共青团淄城公社委员会评为优秀团员。
1979年曲茂修被共青团淄博市委评为淄博市青年新长征突击手。
1983年张玉梅家被全国妇联授予“五好家庭”光荣称号。杨志纯被淄川区委、区政府授予勤劳致富光荣先进个人。周其龙与宋树贞(外村)推广大白菜优良品种78—3,被淄博市农业局授予研究(推广)成果五等奖。
1985年马宝英被中共淄川区委、区政府评为优秀教师。
1987年鲍洪德被中共淄川区委、区政府评为优秀教师。李爱兰在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被中共淄川区委、区政府评为区教育战线先进工作者。
1988年杨桂云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幼教工作者。
1989年赵新利在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荣立三等功。周其龙在蔬菜生产和科研中,被评为淄博市先进工作者。李爱兰被中共淄川区委、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区教育战线先进工作者。杨桂云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教师。在淄城镇举办的幼儿教师教育论文评选工作中,获“三等奖”。
1990年程宪瑞被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评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先进工作者。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中,被淄博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评为淄博市先进工作者。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被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评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先进工作者。周其龙被淄博市农委评为农业战线先进工作者。王守翠被评为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个人。杨桂云在淄城镇举办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演讲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奖”。
许在永从事治保工作十多年,成绩显著,受到淄川区人民政府表彰。孙迎禄被淄川区农业局评为财务工作先进工作者。
1991年刘荣森被中共淄川区委、区政府评为争创省级卫生城工作先进个人。许在永在机动车辆综合安全管理工作中,被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先进个人。胡以宝被淄城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孙秀兰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三八”红旗手。杨桂云在幼教工作中,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园丁”光荣称号。周其龙在蔬菜生产科研中,被评为淄博市蔬菜系统先进生产者。王广明被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淄博分会评为协会工作积极分子。赵本喜在淄城镇政府举办的家庭文化系列活动,美术、书法、摄影展览中,摄影作品《百日红》评为一等奖。胡孝德制作的宝石嵌银美术作品,在淄城镇举办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比赛中,评为一等奖。
1992年许在永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被淄城镇北关派出所评为先进工作者。被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胡玉莲在“双学双比”竞赛活动中,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政府评为先进女能手。胡以宝被淄城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孙秀兰在争创计划生育先进镇中,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
1993年周其龙被淄博市蔬菜办公室评为先进工作者。许在永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被淄城镇北关派出所评为先进工作者。杨志山在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被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村电工称号。杨桂云被中共淄川区委、淄川区人民政府授予淄川区先进托幼工作者。胡孝德在1993年泰山国际登山节、山东省旅游工艺品展销会上,制作的《石雕工艺掛件系列》作品荣获二等奖。《旅游折叠凳》评为三等奖。
1994年周其龙被淄博市蔬菜办公室评为先进工作者。胡以泉被评为区科技工作先进个人。李爱兰在幼教工作中,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幼儿教师。许在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先进个人。被淄川区司法局评为优秀人民调解员。杨桂云在幼教工作中,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幼儿教师。
1995年王守翠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妇女工作先进个人。荣获淄博市优秀基层女干部称号。杨志山被淄城人民政府授予优秀村电工。杨桂云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教师。许在永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被淄川区司法局评为优秀人民调解员。被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治安保卫工作先进工作者。李爱兰被淄川区教育委员会评为幼教工作先进工作者。杨玉珍被中共淄城镇委员会、淄城镇人民政府授予九五年度“巾帼能手”荣誉称号。
1996年许在永被淄川司法局评为优秀人民调解员。被淄川区政府评为治安保卫先进工作者。胡以宝被淄城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杨志山被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村电工称号。杨桂云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教师。在淄城镇幼儿教师教育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
王守翠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受到淄博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淄博市人事局嘉奖。被淄川区妇联授予科技女状元光荣称号。田军在部队评为优秀士兵。
1997年王守翠被淄博市妇联评为优秀基层女干部。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被中共淄川区委、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全区“两学”活动中,被中共淄川区委、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积极分子。在全区党员教育工作中,被中共淄川区委、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先进个人。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文明公民。赵新利参加淄博市“开发杯”党建知识竞赛,获三等奖。于德刚在部队服役,评为优秀士兵。
胡玉莲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文明公民。胡以宝参加淄博市“开发杯”党建知识竞赛,获二等奖。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被中共淄川区委、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在第九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中,被淄川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评为先进个人。被淄城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文明公民。田军在部队评为优秀士兵。
1998年王守翠写作的《企业党建工作浅谈》论文被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评为企业思想治工作研究成果三等奖。在党员教育工作中,被中共淄川区委评为先进个人。写作的论文《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被中共淄川区委宣传部、淄川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评为二等奖。被中共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工作者。
程宪瑞被中共淄川区委、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老干部工作先进个人。
李爱兰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胡以宝被淄城镇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田军在部队评为优秀士兵。
1999年李爱兰被淄城镇党委、淄城镇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教育工作者。
杨志山被淄川供电局北城供电所评为先进电工。
张秀霞在全国第一次农业普查工作中,被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普查员。
杨玉珍在全国第一次农业普查工作中,被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区级优秀普查指导员。
王广明在淄博市勘察设计行业工作中,被淄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评为先进工作者。
2000年胡以宝被中共松龄路街道工作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王守翠被中共松龄路街道工作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田军在部队服役被评为“岗位学雷锋技术能手”。
2001年赵新利被中共松龄路街道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胡以宝被中共松龄路街道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杨玉珍在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工作中,被淄川区人民政府评为优秀普查员。
2002年胡以宝被中共松龄路街道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赵新利被中共松龄路街道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田军在部队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在部队共青团网页设计比赛中,设计制作的网页作品获优秀奖。
2003年赵新利被中共松龄路街道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胡以宝被中共松龄路街道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王广明参加的职工住宅楼基础设计方案优化确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被山东省建设厅评为2003年度山东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三等奖。
田兵在部队评为优秀士兵。
2004年程宪水被山东科技新闻工作者协会,山东科技信息报社授予“山东科技创新优秀企业家”称号。
胡以宝被淄川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淄川区文明市民。
赵新利被中共淄川区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胡玉莲在全区女职工双文明建功立业竞赛活动中,被淄川区工会评为先进女职工。
王广明参加设计的“给水站结构方案设计选型”取得显著成绩。被山东省建设厅评为山东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优质质量管理小组二等奖。
2005年胡玉莲荣获淄川区工会颁发的“振兴淄川劳动奖章”,授予“淄川区十佳创业女带头人”称号。被淄川区总工会评为女职工建功立业标兵。袁辉春被淄川司法局评为“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赵新利被淄川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为淄川区文明市民。
张秀霞被淄川区团委评为优秀基层团组织干部。被淄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淄博市文明市民”荣誉称号。
朱素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三十年,为农村卫生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受到中共淄川区卫生局委员会、淄川区卫生局表彰。
杨玉珍被中共淄城镇委员会、淄城镇人民政府授予“巾帼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