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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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张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居民自治能力,走出一条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
结合,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与群众自治相统一的新路子,进一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
人口结构,促进城张社区居民委员会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居民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在居委会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独立自主地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居
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协会要向全居委会育龄群众提供科学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全体居民要
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形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行为规范。干部、党员、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育龄群众,都必
须遵守章程,履行应尽的义务,真正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与服务
水平。
第二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要目标
第四条通过全居上下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一)全居民委员会育龄群众能够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居民自治章程规范
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生管理与服务,无违法生育、无早婚、无大月份引产、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全居民委员会居民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
明显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领证率达到100%。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要求,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实行节育措施知情选择,争
创优质服务模范居委会。
(四)全居民委员会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成小康居委会。
第三章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在居委会党总支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把人口与
计划生育工作及实现居民自治纳入居委会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
第六条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计生专题会,听取计生办、计划生育协会一
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安排下月工作,半年、年终向居民大会报告计划生
育工作情况。
第七条协调居委会计生办、计划生育协会和青年、妇女、民兵等组织在计生工作中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落实《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同育龄群众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积极履行《计划生育合
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或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保证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配齐配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计划生育办公室与服务阵地设
施齐全,能满足计生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有足够的活动经费,落实好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和晚婚晚育等计划生育的奖励政策。
第十条加大宣传晚婚晚育,制订鼓励晚婚晚育的奖励办法。
第四章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居委会下设的行使以计划生育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为核心
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机构,受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指导,在居民委员会“两委”的直接领
导下开展工作。居委会计生办设专职主任、专兼职统计员、宣传员、药管员、育龄妇女小组长,每月
定期召开育龄妇女小组长会议,汇报育龄妇女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居委会计生办职责
(一)定期组织召开计划生育工作的统计员、宣传员、药管员、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会议,组织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专题学习,全面掌握本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思想动态。及时传达贯彻上
级有关方针、政策。
(二)协助居委会“两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圆满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目标。
(三)办好人口学校,普及育龄群众“五期”教育。搞好舆论宣传,及时入户发放宣传品,开展计划
生育宣传活动,每年不低于4期,参加学习育龄群众达99%以上。
(四)负责计划生育,结婚登记,出生死亡等各种情况数据统计,迁出迁入的人口初审把关。
(五)及时向计生办主任汇报本组计划生育各项情况。
第五章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协助居委会两委搞好计划
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主要载体,在居委会两委的领导下开展群众性的“三自”
活动和“三生”服务。居委会计划生育协会每届任期三年,设名誉会长、专职会长、秘书长各1名,
常务理事8~12人,会员人数达到居委会总人口的1%以上。
第十五条居委会计生协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协会联系户制度,带头实行计划生
育,带头勤劳致富,带头联系群众,带头争创十星级文明家庭。
(二)积极创办“三结合”项目,组织开展少生快富带头户活动,搞好“三生”服务,协助做好帮扶
计划生育贫困户工作。
(三)密切联系党政工团等群众组织,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搞好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及
学龄前儿童的保险工作。
(四)搞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群众思想工作,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
(五)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参与对计划生育户的优惠政策的制定落
实,参与人口目标责任的考核奖惩。
(六)听取和反映育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干部依法行政和对计生户奖励优惠政策的制定与落实进
行监督,对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每个会员小组由10~30名会员组成,设会员组长1名,组织开展好会员小组活动,有活动能
力的会员联系1~3户群众家庭。
第十七条“三自”活动、“三生”服务开展的好,全面履行五项职能,达到计划生育协会合格居委会
标准的,对协会会长和会员小组长给予奖励。
第六章其他群众团体组织
第十八条青年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团体组织都必须围绕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为全面完成
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尽职尽责。
(一)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妇女、民兵带头学习宣传并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自觉实行晚婚
晚育、优生优育,进一步转变婚育观念。
(二)积极参与“三结合”工作,为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生育、生产、生活方面的服务。把计划
生育、晚婚、晚育工作和评选“十星级”文明户、青年文明号、“三八”红旗手、优秀民兵等各项评
比活动结合起来。
第七章居民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权利:
(一)有依法结婚、生育的权利。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享有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有享有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参与计划生育各项管理的权利,审议本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推选本居计划生育工作
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如实向居计生办、计生协、居委
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权利。
(六)有自愿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权利。
(七)有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居委会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权利。
(八)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有获得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等救助的权利。
(十)有监督政策落实和计划生育政务及居务公开的权利。
(十一)有免费(指农业户口)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条育龄群众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义务。
(二)有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不得违反《收养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的规定收养子女。
(三)有自觉接受和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参加各级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的义务。
(四)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居民自治章程》规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义务。
(五)有按时参加查环、查孕和自觉接受健康查体、接受优生指导及孕期保健服务的义务。
(六)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的义务,发现意外妊娠后必须在办事处、居
委会计生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八)有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居委会申请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义务。
(九)成年育龄人员离开户籍所在区30日以上者,有向居委会申请,按有关规定到办事处计生办办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相应的管理与服务的义务。
(十)有协助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虐待歧
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
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持《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怀孕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参加学习、培训、活动、服务、联系的义务。
第八章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以居计生协会为依托,开展计划生育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活动。
第二十二条居委会研究计生工作的会议,要请计划生育协会会长参加,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公开的内容有:
人口计划落实、结婚出生上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计生经费管理与使用,违法违纪的情况处理等。
居务公开方式:(1)居设公开栏、举报箱、举报电话;(2)每年的季度末、半年、年终分别召开会
员大会,由居委会通报以上居务公开内容,发动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违犯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举报属实的,居委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同时设立建议奖,对已采用的有关计划生充有方面的建议,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章违章责任
第二十五条居委会因领导不力、投入不足、带头违反计划生育等原因导致完不成年度人口与计划
生育目标责任,除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追究法律责任外,按照有关文件扣减居委会成
员年度工资,向居民代表大会检讨,直至由居民大会对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给予罢免。
第二十六条居民违约由居委会根据《计划生育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居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居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落实。

淄城镇城张村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城张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则,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
策。为村支部、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社会力量来支持和参加计划生育工作,积极保护人民的总体利益,
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并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依靠会员开展服务活动。用民主、说服、启发、引导的方法进行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业务上受区、镇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承担并完成其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村支部、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
开展群众性的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组织协会理事发挥业务专长,在计划生育这一社会系
统工程中贡献力量。
第七条宣传马克思主义人口论、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宣传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优
教科学知识,提高和改变广大育龄夫妇的生育观,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八条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提供各种服务,推动兴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
育保险储蓄事业。帮助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勤劳致富。
第九条集中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向村支部和村委会反映,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党和政府联系
群众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组织计划生育研讨会、报告会和培训协会理事、会员。
第十一条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地开展国内外合作信息交流活动。
第三章组织
第十二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村计划生育协会和村下属、企业
单位计划生育协会选出的代表和有关部门、团体会员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理事任期三年。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2、
讨论制定和修改章程;3、选举协会理事;4、审议和决定理事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由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领导协会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全村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协会组织规程和其他章则;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讨论决定问题时,理事会议的人数超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
理事会的决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全村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三、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任命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协会设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由秘书长
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协会宗旨和任务,协会业务上受上一级协会的指导参加上一级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
担和安排任务。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七条本协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组织和单位以及积极从事计
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于计划生育事业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拥护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
政策,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志愿参加协会者,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协会理事或常务理
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的个人或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享受奖励和工作补助的权利;
三、监督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权逐级或越级向上级反映问题;
四、为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带头勤劳致富,团结和帮助所联系的群众,自觉实行“两种生产”一起抓。
第二十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但需向协会理事会书面申请,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一条会员发生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计划外超生的劝其退出协会,因违
法犯罪受刑事处分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补助、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捐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请上级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村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淄城镇城张村计划生育协会
199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