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站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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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结核病防治所 1980年1月淄川区成立结核病防治站,1986年8月并入淄川区卫
生防疫站,改称为淄川区结核病防治所,区防疫站站内定为结核病防治科。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与世界银行共同制定在中国部分省、自治区实施
“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简称项目),1994年12月,经国家卫生部、山东省
卫生厅批准, 淄川区为结核病控制项目贷款区。 结核病防治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
《结核病防治办法》,预防和控制结核病。凡淄川区户口居民疑似患有肺结核病的,
可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机关、厂矿、团体职工医院卫生室写转诊单到区结核病
防治所结核病项目控制科门诊进行免费检查。如果确诊为传染性肺结核和新发现有空
洞或有粟粒性病灶的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物,并由区、乡、村三
级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督导治疗管理。

淄川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
第三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
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为贯彻落实执行《食品卫生
法(试行)》,7月,区政府决定成立“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设在区卫生防疫站,
站内称食品卫生科。同时启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印章,并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的
称谓行文。
食品卫生监督员须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专业人员学习班,经考试合格后,由区政
府颁发监督员证书,具体行使《食品卫生法(试行)》赋予的职权,承担全区食品卫
生工作管理任务。1985年,食品卫生监督员统一着装执法。
1995年10月30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新《食品卫生法》颁布后,执法主体由县以上卫生防
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主体转
移后,区卫生防疫站受区卫生局委托负责全区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

淄川区消毒杀虫监督监测站 1986年,淄川区卫生防疫站建立消杀服务队,负责城区
消毒杀虫工作。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布《消毒管理办法》。区卫生防疫
站成立消毒杀虫监督监测站,站内为消杀科。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消毒管理办法》,
负责全区消毒杀虫工作及蚊、蝇、鼠密度监测和杀虫技术指导,对生产、经营和使用
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管理。

淄川区劳动卫生监察监测所 1987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分工协作,互相配合,对企业、
事业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同年,经区卫生局批准,淄川区卫生防疫站设
立淄川区劳动卫生监察监测所,站内为劳动卫生科,负责淄川区劳动卫生监察监测工
作,并启用劳动卫生监察监测所印章,以劳动卫生监察监测所称谓行文。
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及《山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办法》,1999年5月,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 号《淄博
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办法》等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

淄川区健康教育所 淄川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3] 4号文件:为加强对全区人
民的健康教育, 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经研究,成立区健康教育所,隶属
区卫生局领导的股级事业单位,编制3人。
9月16日区卫生局决定:淄川区健康教育所设在区卫生防疫站,时德友兼任所长,
李先江任副所长,并以区健康教育所称谓行文,启用区健康教育所印章,在站内为卫
生宣教科。
区健康教育所协调和联合社会各部门,通过各种传播手段和渠道,开展卫生宣传
教育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人们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改变人们不良行
为习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提高生活质量。
淄川区健康教育所工作职责:建立区、乡镇、村三级卫生宣教网;卫生宣教阵地;
制定卫生宣传教育规划;抓好卫生宣传日、周、月及应急性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抓好
饮食、公共场所、工厂、学校、居民、机关、医院等行业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制作各
种宣传资料,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