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化妆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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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1月卫生部颁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标准》,为化妆
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监测检验依据。区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科负责全区化妆品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990年1月1日至7日,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宣传周活动,
散发宣传单2万余份, 出动宣传车6辆次,宣传人员28人次。7月,省卫生厅为区卫生
防疫站3人颁发化妆品监督员证。
1991年7月至8月,对53家化妆品批零售单位进行检查。掌握市售化妆品的种类数
量、 产地生产企业等。8月,开始实行化妆品销售登记制度,为各化妆品批零单位建
立销售登记档案。12月,表彰化妆品卫生检查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997年5月, 对42家化妆品经销单位进行检查,共没收销毁过期、变质化妆品68
瓶(盒),净化淄川化妆品销售市场。
1998年5月,配合市卫生防疫站对服装城化妆品零售摊点进行检查。
1999年,重点对城区部分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部分化妆品店未办理卫
生许可证,所经营的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书,限期督促经营业户办
理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