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地方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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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规定的十大地方病中,淄川区主要有碘缺乏病、布鲁氏菌病、疟疾、黑热
病、肾综合征出血热。清初文学家蒲松龄就对疟疾的流行情况进行过详细的记述。建
国前,连年战乱,危害尤甚,“大肚痞”(黑热病),“颈瘿”(地甲病)随处可见。
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提
出,12年内基本消灭血吸虫病,鼠疫、疟疾等危害人民最严重的疾病。积极防治大骨
节病、克山病、甲状腺肿等病。1957年,毛泽东在《征询对农业十七条意见》中向各
省、市自治区党委指示:“请你们研究各省、市、区的地方病,哪些是七年内可以消
灭的,哪些是要长时间才能消灭的”。
1958年,淄川区基本消灭黑热病。
1978年2月,中共淄川区委成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
1980年,淄川区卫生防疫站设地方病组(后改为科),专管地方病防治工作。省、
市都对地方病防治有专项拨款,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1986年至1999年无本土疟疾病例发生。
流行性出血热, 自1983年12月发现首例病人,至1999年累计发病1786人,死亡4
例。
布鲁氏菌病自1957年发生首例病人至1999年累计发病2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