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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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农村政权建设无法律依据,虽然也实行民选,但以财势为基本条件,
“十亩在前,八亩在后”。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权力,农村政权
建设,实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1984年建立西关一村,村级组织建设,在经过民主
协商,反复酝酿,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基础上,实行村民直接选举的方法,选出村民
所信赖的人,组成村级领导班子。但这种民主较长时间未曾立法。缺少法律保障,
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实施,方正式进入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