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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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时, 村民住宅多为宅院式平房, 分布集中成片,且与姓氏有着直接关系。
1949年,全村共有宅院52个,房屋435间。其中一姓宅院49个,房屋414间;二姓以
上宅院3个, 房屋21间。在435间房屋中,草房406间,瓦房29间
以上宅院多建于20世纪30年代中期。1937年“七七”事变后,因战乱不断,民
不安宁,建房者少。这个时期形成的民宅,可分为三个等级。一是瓦房。占房屋总
数的7%。建筑结构是料石为基,砖镶墙体四角和门窗,青泥瓦或日产水泥瓦覆顶 ,
挑脊挑檐做梢,并建有与之相称的院墙和大门。如村南路西田姓宅院,村北路西牛
家宅院多属这类住房。二是草房中较好部分。俗称“海青房”,占房屋总数的30%。
建筑结构是乱石为基, 砖镶墙体四角和门窗,青瓦挑檐做梢,麦秸覆顶 ,多有与
之相称的院墙和大门。如村中偏南张姓宅院,黄家胡同东首路南黄姓宅院,村南路
西韩姓宅院及路东朱姓宅院之西屋(该屋建于清道光二十六年)多属这类住房。三
是草房中的三类房。 俗称“一垛坯”,占房屋总数的63%。建筑结构是乱石为基,
坯墙,麦秸覆顶,坯院墙,有的筑土埋树枝或棘棵作墙。门较简易,柴门占半数以
上。
1951~1981年,全村有161户村民建新房,户均3间,多为北屋,有的在山墙接
一套屋,增为4间,有的改建为二层楼房。其中砖墙瓦面或预制水泥屋面平房占30%;
海青房占65%, 二层混合结构楼房占5%。新建平房布局整齐,且较集中的有两片。
一是村东南片。西起田家胡同,向东转北至石岭地,共40户。二是拐尺地片。连同
黄家胡同东首路南共29户。另外,村南及大队办公旧址附近也有部分较整齐的平房。
二层小楼布局分散,有的造型美观,有的偏重于实用。不论平房、楼房,除个别户
外,都建有大门。门有木制铁制两种,木制占95%以上。
1991年4月, 泉龙村首幢村民住宅楼破土动工,以拆除旧平房新建住宅楼为主
体的旧村改造拉开序幕。 1991年6月,淄川区人民政府批准《泉龙村建设规划》,
旧村改造步伐加快。至2001年,共拆除宅院118处,旧房568间,建成住宅楼18幢,
总建筑面积41657.73平方米, 相当于旧房面积10654.81平方米的3.9倍,共安排居
民448户, 其中本村村民223户,购房后在本村区内居住的225户。拆迁户购房,按
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泉龙村旧村改造试行办法》给予补偿。至2001年,共支付补
偿费205.6万元。
住宅楼为砖混结构, 4~6层,按抗震烈度7级设计施工。楼体设计大体分两种
形式,其中条式16幢,点式2幢,俱为一梯二户。条式楼中,2~3单元的14幢,4和
7单元的各1幢。每户建筑面积大小不一,以90平方米左右者居多,占总户数的85.7
%。 设三室一厅或三室二厅,有阳台,铝合金或塑钢窗,宽敞明亮,采光通风效果
好。
新建18幢住宅楼,分布在泉龙街北段路东3幢,路西1幢,泉龙街南段路东2幢,
路西6幢,映泉街东首路东3幢,路西2幢,花苑街东首路南1幢。
至2001年末, 全村尚有115户村民的住房没有拆除,但多数都在原宅基地不变
的前提下进行整修改造。 其中改建为二层砖混结构楼房的8户,砖混结构平房的73
户,仍住原平房的34户。

附:1991年7月9日三届四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泉龙村旧村改造试行办法》

为加快旧村改造步伐,改善村民居住条件,适应商品经济发展,依据上级有关
文件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一、 总体部署
第一条 旧村改造是一项规模大、 投资多、直接关系全村村民的大事,要掌握
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到经济建设、村庄建设、环境建设相同步,实现经济效益、社
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二条旧村改造与全区城市建设相协调,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
合理用地的原则,新村实现楼房化、高层化、现代化,档次参照同期区建商品楼水
平, 面积高于城市居民标准。
第三条 旧村改造与商品楼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多方积极性,努力加快进程。
二、 方法步骤
第四条 根据村现实状况, 旧村改造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灵活掌握,逐步实
施。
第五条 为促进旧村改造, 对村办企事业工作人员购房给予经济补助,外单位
购房村适当优惠。
第六条 村民购房由个人写出申请, 预交定金并与村签订购房合同,楼房竣工
一次付清房款,抓阄定房,不经签订合同直接购房者加房屋总价7%。
第七条凡村商品楼开发所收的配套费以及收取土地使用费返村部分,全部用于
旧村改造。
第八条提倡扶持个人在宅基地上按村要求建楼房,外售部分村按100元/m2收取
配套费,此外赢利归开发者所有(此房不得赠送、转让、租赁、出典给非本村村民)。
三、拆迁、安置、补偿
第九条 旧村改造所拆建筑物参照川政发[1988]160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条 新建楼房价格, 本村村民购买按实际造价,非本村村民(包括单位和
个人)按造价加配套费200元/m2。
第十一条 拆迁户接到通知7天内迁出, 村按主房面积奖励30元/m2。该户自接
拆迁通知至接到搬入新房通知后10天,村每人每月补助赁房费15元,每户补助搬迁
费100元
第十二条 非搬迁户购买楼房,旧房按160号文计价,产权归村。
第十三条1990年1月1日前,因划批宅基地与村签订合同所拆除的房屋和1990年
1月1日后未经城乡委批准私自建造的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以本户确权证所标建
筑物为准) 。
四、补助
第十四条自1983年1月1日起在村办企事业工作的村民和自1983年1月1日起服役
的军人,享受住房补助。
第十五条自1983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在村办企事业工作人员,购房时补
助此段时间累计工资总额的20%。
第十六条 自1983年服役的军人每年补助600元。
五、 其他
第十七条 对在旧村改造中顾全大局, 积极配合,做出贡献的村民,村给以适
当物质奖励,对个别私心严重,无视大局,影响施工的给以经济制裁,必要时配合
有关部门强行拆除, 损失自负。
第十八条 村民所购房屋需处理时由村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所指村民系户口现在本村和祖籍泉龙村的人(祖籍户回村只
享受一户购房照顾)。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1年7月9日通过执行。

1993年6月23日四届二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泉龙村旧村改造试行办法》
(摘要)

一、总体部署(略)
二、 方法步骤第一条(略)
第二条(略)
第三条(略)
第四条 为促进旧村改造, 在村办企事业工作的人员购楼房给予经济补助,外
单位购楼房适当优惠。
第五条 本村村民购楼房, 由个人写出申请,预交定金并与村签订合同,楼房
竣工一次算清, 实行抓阄定房。
第六条 凡对外出售的楼房配套费和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返还部分全部用于旧
村改造。
第七条 旧村改造所拆迁建筑物参照川政办发[1993]6号文件规定进行作价。旧
房作价补偿产权归村。
第八条拆迁户的安置,原则上按一比一安置,如拆迁面积大于购楼面积,剩余
部分折价按楼房单位(平方米)造价与川政办发[1993] 6号文件规定中砖混甲级十
成房单位(平方米)价格的比率同比提高。五成以下房屋按五成计算,一次性付清。
拆迁旧房面积少于购楼房面积和无旧房户,村按每人30平方米统算按造价售给;再
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
第九条安置住楼面积时,18周岁以上未婚男青年、烈属、独生子女每户加一口
人面积(30平方米) 。
第十条 砖混结构10平方米, 砖木结构15平方米,土坯结构20平方米,檐下平
2.2米以上计算建筑面积,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建筑物只作价补偿,不计算面积,其
它附属建筑物如猪圈、简易棚、石棉瓦屋顶等,只作价补偿不计算面积。
第十一条凡本村村民购住楼房,只限本人居住,不准赠送转让、出典及其它形
式转非本村人。
三、搬迁、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旧村改造所拆建筑物参照川政办发[1993] 6号文件规定作价补偿。
第十三条 新建楼房价格,非本村人员按市场价出售。
第十四条 拆迁户接到通知7天内迁出, 村按主房面积奖励10元/m2。该户自接
到拆迁通知至接到搬入新楼房10天内,村每人每月补助租赁房费20元,每户补助搬
迁费100元。
第十五条 1990年1月1日前, 因划批宅基地与村签订合同所拆除的房屋和1990
年1月1日后未经城乡建委批准,不论在什么地方私自建造的房屋一律无偿拆除(以
本户确权证图纸为准)。四、补助
第十六条(略)
第十七条(略)
第十八条自1983年服役的军人(不包括军官和志愿兵) , 购楼房时每年补助
600元。
五、 其它
第十九条(略)
第二十条 村民所购楼房需要处理时, 必须经村委办理手续,如卖给本村村民
只作产权转移,卖给外村人加收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在旧村改造中,被拆迁的户,因工作在外和其他原因暂不要楼者,
按川政办发[1993] 6号文件作价补偿一次性付给本人,但今后再购买楼房按市场价
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3年6月23日执行, 原办法自行终止。本办法原则上也
适用于旧村改造以来所拆迁户的作价。

2000年1月16日六届一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泉龙村旧村改造试行办法》
(摘要)

一、总体部署(略)
二、方法步骤
第一条(略)
第二条(略)
第三条(略)
第四条 本村村民购楼, 由个人写出申请,预交部分定金,与村签订合同,楼
房竣工交付使用一次结清。
第五条 凡对外出售的楼房配套费及收取的其它费用全部用于旧村改造和基础
设施建设。
第六条旧村改造所拆迁的建筑物参照川政办发[1993] 6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
村实际情况作价补偿。该户旧房作价补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七条拆迁户的安置,原则上按一比一,拆迁面积大于购楼面积剩余部分,该
户又不再购楼,按加权法一次付清。拆除面积少于购楼面积的少之部分按市场价格
执行。
第八条 拆迁户的楼层选择:(1)该户的总拆迁面积不足楼房面积,可选择一
户。(2)总拆迁面积超过楼房面积剩余部分面积超过50%可再选择一户。
第九条为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年满18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购楼时照顾30平方米,
按成本价计算(只照顾一次),其余部分按市场价格执行。
第十条建筑物面积计算。檐下2.2米,砖混结构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
砖木结构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土坯及部分乱砖石、草顶和瓦顶结构20平
方米以上(含20平方米),以上三种必须独立正规,有门窗方可计算面积。大门楼、
猪栏、棚子、借墙搭建、趄棚、石棉瓦顶等建筑物只作价,不计算面积。
第十一条凡本村村民购买楼房,只限本人居住。未经村委同意,不准赠送、转让、
出典及其它形式转非本村人。本村村民的楼房、平房卖给非本村人,村收水、电、
暖开户费、配套费,经村委签章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非本村人购楼,按市场价执行,并收取水、电、暖开户费、配套费。
三、 搬迁、安置、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户接到拆迁通知10天内搬出, 村按该户拆迁面积(一比一购楼
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元。该户自搬出之日起至接到迁入新楼通知10天内,每人每
月补助租赁房屋费20元。每户补助搬迁费100元。
第十四条违章建筑处理。1990年1月1日后未经城乡建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不论在什么地方所建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一律不计算面积(合法建筑以1990年1月1
日前房屋确权图纸为准)。
第十五条1993年前拆迁户没按一比一平方面积购楼, 对剩余面积如再购楼按
[1993] 6号文件重新作价与现住楼房统算。
四、补助
第十六条(略)
第十七条 自1983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服役的军人 (不包括军官和志愿
兵)购楼时每年补助600元。
五、 其它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 凡享受村民待遇所购的楼房卖出,如再买楼房一律按市场价格执行,
并收水、 电、暖开户费、配套费。
第二十条 在旧村改造中,拆迁户暂不购楼者,按川政办发[1993]6号文件和村
有关规定补偿,一次性算清付给本人,今后购楼按市场价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6日实施, 原办法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房屋暂时不需要拆除的一律租赁,村需占用的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