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婚 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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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结婚年龄不受限制。富裕人家子弟,男十七八岁就结婚,有的甚至一
夫两妻,还有的找童养媳。贫寒人家的男子,多在25岁左右结婚,有的甚至无力娶
妻。1948年,村民中一夫两妻者5人,年龄较大鳏夫6人。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
等,废除早婚、童养媳和包办婚姻。结婚年龄规定男20岁,女18岁。此间,因包办
婚姻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经政府批准离婚2人。
1951年,全村男20岁以上、女18岁以上村民325人,其中已婚295人(男136人,
女159人),占90.8%;未婚30人(男19人,女11人),占9.2%。在已婚人口中丧偶
30人, 其中男7人,女23人。
1965年,提倡晚婚,结婚年龄一般延至男25岁,女23岁。
70年代,提倡男女双方年龄相加满50岁,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仍提倡晚婚,女不满23岁不得办理结婚手续。
2001年, 符合晚婚的村民589人, 其中已婚574人(男227人,女347人),占
97.5%;未婚15人(男12人,女3人),占2.5%。在已婚人口中,丧偶37人,其中男
3人,女34人;离婚7人,其中男4人,女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