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辑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资料库:淄川区情资料库 章节:渭二村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3/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3/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3/article/9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31/section/3/article/9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淄川区属以上厂矿(如淄川陶瓷厂、向阳陶瓷厂、淄博柳泉石灰石矿等)建设用 地,按照国家规定,由用地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有关证明和文件,向区土地管理机关写出征用土地报告,经淄川区人民政府审定后, 征用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还需上报省、 市人民政府审批,大面积的征地,如淄博 柳泉石灰石矿每次征地都在100亩地以上, 要报国家土地资源部或国务院审批,经 批准后方可动工兴建。 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付给渭二村土地赔偿费。50-60年代, 50-150元/亩;7 0年代800-1200元/亩;80年代每亩在1万元左右。地面建筑物、水 利设施、禾苗、树株等另行作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