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国家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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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属以上厂矿(如淄川陶瓷厂、向阳陶瓷厂、淄博柳泉石灰石矿等)建设用
地,按照国家规定,由用地单位持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
有关证明和文件,向区土地管理机关写出征用土地报告,经淄川区人民政府审定后,
征用土地面积在3亩以上的还需上报省、 市人民政府审批,大面积的征地,如淄博
柳泉石灰石矿每次征地都在100亩地以上, 要报国家土地资源部或国务院审批,经
批准后方可动工兴建。 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付给渭二村土地赔偿费。50-60年代,
50-150元/亩;7 0年代800-1200元/亩;80年代每亩在1万元左右。地面建筑物、水
利设施、禾苗、树株等另行作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