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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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前,地主、富农依靠占有土地等生产资料对农民进行残酷剥削。一是出
租土地。地租有死活两种。死租,即固定租额,无论丰歉照额交租,租额一般为产量
的四五成; 活租,即作物将熟,由地主帐房率人同佃户逐地估产,按50%交租。慕王
村地主束梦庚占有耕地1400亩, 为全村土地总数的59%。该束将1200亩出租,每年坐
收租粮14万公斤。 1935年,农民孙洪修租种束家10亩耕地,每亩定交租粮105公斤,
是年遭灾,无法如数交租,束不仅收回租地,而且还逼孙洪修与其子干一年长工,以
抵欠租。二是高利贷。有放粮放钱两种。放粮为春借粗粮,夏还细粮,或春借一斗,
秋还二斗;放钱,普通为3分利,3年本利平。还有利生利的“驴打滚” (利加本中一
同升息) 和先收利的办法(放钱时扣下当月利息)。三是雇工。雇用长工、短工、侍女
为其劳动,工资微薄。有的只管粗饭,不付工钱。有一傅姓雇农当了17年长工,竟一
无所剩,老年被解雇,冻饿街头而死。土地改革后,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土地,生
产的农产品可以自由处理。其收入除按政策交纳国税和向本村交纳公益金外,全部归
自己。
农业合作化初期,即互助组阶段,收益分配形式没变。初级社实行土地分级评产
入股;牲畜私有公用,付给报酬;大型农具私有公用公修,折旧补贴;干活评工记分。
年终决算扣除生产费用、农业税和公共积累,粮食按地四劳六或地三劳七之比例分配,
现金按工分分配。高级社土地归集体所有,大牲畜、大型农具作价入社,不再参加分
配。年终决算,留足公粮、征购、种子和储备粮,扣除有关款项,粮食按人七劳三分
配;现金按工分分配。同时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收入归己。1957年,14处高级
社总收入94.2万元,上交国家税金5.6万元,留出公共积累6.1万元,生产费29.8万元,
管理费0.8万元, 其他开支0.2万元,社员分配总额51万元,人均40.15元;粮食总产1581
吨,国家统购1.7吨,社员平均口粮180公斤,不足部分由国家供应。
人民公社初期,实行一级核算。为适应“大炼钢铁”需要,各队办起集体食堂,
社员吃饭不要钱。收入分配中,劳动工资占60%,供给部分占40%。分配形式不适应生
产力发展,影响了社员积极性。1961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
决定》,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恢复评工记分制度和人七劳三分配办法,重新划
分自留地。“文化大革命”中一度强调“政治挂帅”,取消定额和评工记分,取消自
留地和集市贸易,再度挫伤农民积极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普遍推行联产承包
责任制,后又实行土地集中承包。农民承包农业、工副业,完成国家税收,交足集体
提留,剩余部分全归个人所有。由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和工副业生产
都有较大增长。 1987年农村经济总收入12750万元,人均纯收入1005元,分别比1978
年增长16倍和5.7倍。1999年农村经济总收入295639万元,人均纯收入4785元,分别比
1987年增长22.2倍和3.8倍。 1978、1987、1999年粮食播亩单产分别为507公斤、592
公斤和895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