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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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前, 为封建土地所有制。时,境内共有耕地16933亩,
农业人口11994人,人均土地1.41亩。其中地主占总人口的5.37%, 所占耕地为总数的
33.05%, 人均8.69亩;富农占总人口的1.75%,所占耕地为总数的6.54%,人均5.27亩;中
农占总人口的28.44%, 所占耕地为总数的31.91%, 人均1.58亩; 贫雇农占总人口的
64.44%, 所占耕地为总数的28.49%,人均0.62亩。境内地主多兼营工商业,有的甚至是
资本家,不以种地为主业,但人均占有耕地仍为贫雇农的14倍,为中农的5.5倍。典型村
庄地主、富农与贫雇农耕地占有量悬殊更大。朱家庄地主占全村总人口的7.36%,所占
耕地为总数的40.79%,人均占有耕地20.79亩,为贫雇农人均占有耕地的17.9倍。

土改前典型村各阶层占有土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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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层数量村别│慕王 │朱家 │
│ ├──┬───┬───┬───┬───┼──┬───┬───┬───┬───┤
│ │人口│占总人│占有土│占土地│人均土│人口│占总人│占有土│占土地│人均土│
│ │ │口% │地(亩)│总数%│地(亩)│ │口% │地(亩)│总数%│地(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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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 │98 │13.73 │1650 │69.39 │16.84 │32 │7.36 │671 │40.79 │2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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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农 │5 │0.7 │25 │1.05 │5 │26 │6 │230 │13.98 │8.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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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土地出租 │ │ │ │ │ │5 │1.15 │70 │4.26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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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 │121 │16.95 │326 │13.71 │2.69 │124 │28.51 │385 │23.4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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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雇农 │490 │68.63 │377 │15.85 │0.77 │248 │57 │289 │17.57 │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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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714 │ │2378 │ │3.33 │435 │ │1645 │ │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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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从完成土地改革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前, 为农民个体
土地所有制。
1946年1月12日,淄城第三次解放。境内5街、13个村普遍建立了政权组织和农民
联合会、民主妇女联合会、民兵及儿童团组织。在区、乡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减租减
息运动。 对出租土地实行“二五”减租,即减原定租额的25%;对借贷实行“分半”
减息,即利率由3分减为1.5分;对雇工报酬也作了规定:一般男性雇工除提供食宿外,
年报酬不得少于高粱或玉米150公斤。此项工作开始不久,因国民党第八军于是年7月
占领淄城而止。
1947年2月24日,淄城第四次解放。中共淄川县委和城区区委及时把农村工作重点
由减租减息转向土地改革。 是年4月,境内土地改革开始。为适应斗争需要,在中共
地方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健全了村级政权、民兵及各群众团体,并建立了由5至7人
组成的土改委员会。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以及“依靠贫
农,团结中农,孤立富农,打击地主”的方针和“使少地、无地贫雇农得到足够土地,
中农不得侵犯”,“给地主一份土地,使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政策,采
取户下动员,反奸诉苦大会等形式,向地主、汉奸清算欠债,将他们的土地、房屋、
浮财分给贫雇农。5月,基本完成土地分配工作。8月,国民党新编第五军第十一师进
占淄城,如火如荼的土地改革运动受到严重挫折。村干部和土地改革积极分子随县委
县政府迁往县内东、西部山区备战或就地隐蔽。以“还乡团”为主的地方反动势力疯
狂地进行复辟倒算,他们不仅强行要回了土地、房屋和浮财,而且还以种种借口迫害
残杀土地改革干部和积极分子。仅城里5街及西关、北关、菜园3村就有17人惨遭杀害。
受其他迫害的人更多。城里中街108户贫农,有4户被赶出家门,14人被关押。
1948年3月21日,淄城第五次解放。随着各级人民政权的恢复,搁止7个月的土地
改革重新掀起高潮, 并健康地发展下去。1950年8月,贯彻实施《土地改革法》。19
51年3月完成土地改革, 实现“耕者有其田”,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封建土地
所有制,贫雇农在村级政权中占绝对优势,社会各阶层占有耕地的状况发生根本变化。
贫雇农占有耕地9939亩,人均1.29亩,为土地改革前的208.1%,中农占有6175亩,人均
1.81亩, 为土地改革前的114.6%,富农占有304亩,人均1.45亩,为土地改革前的27.5%;
地主占有515亩,人均0.8亩,为土地改革前的9.2%。
集体土地所有制1954~1956年,境内农民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相继建立初、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是1954和1955两年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的。
农民将土地入股,由农业社集体使用,所有权仍归个人。1956年,初级社合并转为高
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归农业社集体所有,社员由集体分给少量自留地。农民个体
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已经完成。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土地一度归公社所有,后体制下放,为公社、生产大队、
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公社主要经营部分科技实验基地(农场)和社办企
业;生产大队主要经营林业、果园和队办工副业;生产队主要从事粮食和蔬菜生产。
1984年农村体制改革,淄城公社改称淄城镇,镇以下设村,但集体土地所有制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