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人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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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制自1989年起,镇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试行干部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一年。
镇机关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向社会招聘。对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
政绩突出的招聘干部, 实行连聘连任。至1999年,先后聘任科技副镇长1人,镇长助
理7人,一般干部及工作人员15人。
公务员制1996年8月, 镇党委、政府,认真执行《淄川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
案》,在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使镇机关逐步建立健全激励竞
争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为建设一支精干、廉洁、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公务员队伍,实
现机关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要求,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竞争上岗1999年4月, 镇党委、政府决定,对党政办公室、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副
职,社会事务办公室、建设土地管理委员会、农业委员会、科教文卫办公室、计划生
育办公室、计财办公室和计划统计办公室的正副职试行竞争上岗。采取公平、公正、
平等竞争的办法,组织召开由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演讲和答辩会,由党政一把手、
分管领导、 评委会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分别打分,按总分名次顺序择优安排,有1 5
人分别担任了各部门的领导职务,实现了优化组合,调动了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镇机关竞争上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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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上岗人员 │
│ ├───┬──────┤
│ │主任 │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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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 │王益凡郭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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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贸易委员会 │ │刘树祥张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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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办公室 │王家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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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土地管理委员会│刘洪源│黄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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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委员会 │张花训│ │
├─────────┼───┼──────┤
│计划生育办公室 │牛涛 │王蕊刘小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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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 │刘勇 │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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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统计办公室 │孙明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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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文卫办公室 │牛宗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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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退休制1980年2月5日,公社党委决定自是年起在全社实行干部退休养老制度。
确定凡现任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正副大队长、会计及生产队正
副队长、会计,因年老体弱不能胜任原职务的可调整安置,做其他工作,原工分待遇
不变;上列干部中年龄在55周岁以上因身体欠佳不能继续工作的可退休养老,连续工
龄5年以上的享受原工分的50%, 10年以上的享受原工分的60%,15年以上的享受原
工分的70%, 25年以上被评为区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集体代表的享受工分的100%;
公社机关和社办企业中同职人员也享受此项待遇。
1984年8月17日, 镇党委、政府作出《关于农村干部退休的几项规定》。确定原
大队党支部书记、 副书记、大队长、大队会计,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5年以上者,
均可享受退休待遇。退休金的计算:连续工龄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每人每年发1个
月的基本工资; 连续工龄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年发1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连续工龄2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发两个月的基本工资。该款项由干部所在单位支付。
《规定》试行年余,镇党委、政府又根据干部群众的反映,于1986年1月和4月两次进
行修改完善。享受退休待遇的范围由原大队(村)4职,增加了居委会正副主任;村(居)
委会计生办主任;经联社主任、主管会计;厂企单位党支部正副书记和正副厂长 (经
理) 及民办教师、幼儿教师。年龄改为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工资数额按退
休前最后3年的平均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计算。退休工龄从1956年1月1日(建立集体
经济) 算起,其他未变。退休制度的出台和实施,解除了农村干部的后顾之忧,也为
实现干部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新老交替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