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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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1945年,淄城第二次解放,成立了淄川县政府公安局,境内设第一派出
所(城里),第二派出所(西关)。1950年,一、二派出所改称城里、西关派出所。
1954年7月,城里、西关两派出所合并,称城关派出所,1958年2月,改称淄城派
出所。
1964年,各大队建治保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3~9人组成,负责大队辖
区治安。
1977年3月, 公社根据全国和省市铁路工作会议精神,建立淄城公社护路联防领
导小组,由公社党委副书记及治保、民兵干部组成,并成立民兵护防队。
1982年1月, 复建西关派出所,设北关派出所,淄城派出所迁至东关,改称东关
派出所。
1985年1月6日,成立城市综合治理办公室,镇长郑峰任办公室主任,副书记王荣
泉、西关派出所所长周福远、东关派出所所长李登峰、北关派出所所长朱希华任副主
任。
1988年11月,设南关派出所。
1989年4月26日, 淄城镇成立“打击流窜犯罪、深挖犯罪团伙”专项斗争领导小
组,党委书记丁国范任组长,副书记姬生智、纪委书记赵长云、副镇长胡维诚任副组
长。 东关、西关、南关、北关4处派出所所长及司法、法庭和有关部门负责等14人组
成。
1991年8月, 淄城镇成立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李淑湘任组
长, 党委副书记陈连远任副组长,由人武部、司法所、淄城法庭及4处派出所和有关
部门的负责人共11人组成,分别在北关、东关、西关、南关派出所设立了4个办公室。
是年12月, 根据中共中央〔1991〕7号文件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的决定》,成立淄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陈连远任主任,
纪委书记赵长云、 人武部长任继三、副镇长闫新生任副主任,4派出所及有关部门负
责人共14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任继三兼任办公室主任,谭立树任副主任并主持日常
工作。各村也建立以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四位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1994年3月24日, 对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调整。镇党委副书记张秀和
任主任、副镇长司志军、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孙昌平任副主任,各派出所长及有关部
门负责人共13人组成。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许兆海任办公室主任,谭立树任
办公室副主任。是年10月21日,淄城镇成立“严打”斗争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张秀
和任组长,副镇长司志军、人武部长孙昌平、北关派出所所长牛桂钧、西关派出所所
长李学军、南关派出所所长刘绍亮、东关派出所所长齐勇任副组长,社会事务、淄城
法庭、司法所及团委、妇联负责人共12人组成。
1996年5月,建立淄川服装城派出所,杨明滨任所长。
1996年5月6日,淄城镇成立“严打”斗争领导小组。区委常委、镇党委书记李淑
湘任组长,副书记陈其国、纪委书记李恒霞任副组长。东关、北关、西关、服装城派
出所所长及镇司法助理等共9人组成。
1997年9月, 成立淄城镇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李作贵任组长,
副书记闫新生、纪委书记李恒霞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派出所所长,一、二法庭庭长及
社会事务、司法所负责人等共12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许兆海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工作建国初期, 各村民兵组织配合淄城派出所维持社会治安, 监督、 管理
“地富反坏”分子,保卫夏收夏种、秋收秋种、铁路桥梁及重要设施,防止敌人的破
坏活动。
1950年5月, 在区委、区人委领导下,取缔反动道会门“一贯道”,拘捕道首两
名。
1964年,大队设治保委员会,治保主任一般由民兵连长兼任。配合派出所,组织
武装民兵巡逻放哨,维持社会治安,监管、评审“五类分子”。
1977年3月, 公社成立护路联防小组和民兵联防队。组织民兵,昼夜巡逻,轮流
护路,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和交通安全。
1983年,各大队治保委员会紧密配合东关、西关、北关派出所开展打击刑事犯罪
斗争,共破获各类案件25起,查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97名,缴获脏款脏物价值2.1万元。
1987年1月, 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中,菜园村村委委员王立训在村民崔
斯通、 崔斯成协助下抓获流氓1名。经公安部门审查,该犯罪嫌疑人自1985年以来,
流窜于淄城、 洪山、杨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作案30余起,其中大案3起。为此镇党
委、政府作出对王立训、崔斯通、崔斯成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的决定,号召
全镇干部群众向他们学习。
1989年12月至1990年7月, 区政法部门在城一村进行争创安全村活动试点,村主
要领导靠上抓,“创安活动”取得明显成果,被命名为全区第一个安全村,该村的经
验在全区推广。
1990年6月,在开展“严打”斗争中北关派出所抓获犯罪分子13名,缴获电视机、
实习微机、自行车、电缆等物资一宗。巡逻中,制止打架斗殴20多次,为群众办好事
13人次。7月18日零晨3时许,抓获一惯偷分子(偷盗价值两万余元),为社会清除了一
大祸害。
1994年2月, 各村普遍调整充实治保委员会,建立了10人以上治安联防队伍,各
企事业单位落实夜间值班制度, 强化夜间巡逻。是年3月,全面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
“稳定压倒一切”的战略方针,对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充实调整,加大治
安和综合治理的力度,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年初与所属单位签订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将任务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年终进行全面考评,奖惩兑现。是
年镇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配合严打斗争,印发宣传材料7000多份,制作宣传牌64块,
协助派出所收缴非法枪支121支,安排“两劳”人员32名。
1996年5月, 淄城镇再次开展“严打”斗争。东关、西关、南关、北关、服装城
五处派出所分别设立“严打”办公室,镇、村各单位积极投入“严打”斗争,在人力
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援, 共破获重大案件393起,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市政府的表彰。
1997年,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镇党委书记李作贵任主任,分管书记和
两名党委成员任副主任,设立了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形成了党委书记亲自
抓,分管书记靠上抓,职能部门全力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良好格局。坚持“打防
并举, 标本兼治,以防为主”,年内辖区发生各类刑事案件149起,其中大案要案25
起, 破案144起,逮捕人犯45人;处理各类治安案件225起253人。全镇重点部门“三
防”措施覆盖率及城镇居民楼院防范措施落实率95%以上。由各派出所组建的5支专业
巡逻队充分发挥作用, 镇区内有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860名。流动人口、暂住人口持
证率达95%以上。同时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村)活动。将城区分为5个片,28个
生活小区(村),由镇创建领导小组牵头,所在片派出所与各村签订《共建安全文明小
区公约》,建立起机动巡逻、单位联防、邻里看护、岗亭查控为一体的治安联防网络。
经检查评比,24个小区被评为区级安全文明小区,淄城镇被评为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模范乡镇。
1999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仍然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年内镇辖区
发生各类刑事案件491起,其中重大刑事案件250起,处理各类治安案件273起。5个派
出所充分发挥专政机关的职能作用,突出抓了特殊行业 (理发、洗脚、按摩、录像厅
等)进行重点治理,打掉了7个卖淫团伙,打击流氓势力13起,对有关人员依法进行处
理。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安全小区活动,巩固提高创建成果,全镇居民楼院“三防”措
施落实率达到95.5%,要害部门“三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
作和五类外执犯的监改工作,落实了帮教力量和监改工作,杜绝了重新犯罪。各派出
所加强了重点人口的管理, 重点人口列管面达到7‰,做到一人一档。户段民警对重
点人口达到“大知”,并进行考查。为了弘扬正气,成立了淄城镇见义勇为基金会,
并对泉龙村两名见义勇为的治安联防队员进行表彰奖励。在关系社会稳定的基金会清
理整顿工作和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中,镇党委、政府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
保证了淄城地区的社会稳定。有7个村被评为淄川区治保工作先进单位。
附:中共淄城镇委员会、淄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
制的意见》
为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纳入各级领导的责任制,依据市委、市政府淄发
〔1993〕10号文件和区委、区政府川发〔1993〕49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旨在增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两手
抓、两手硬”的意识,加大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力度,完善和强化综合治理工
作中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推动我镇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改革开放和经济
建设创造一个更加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检查考核制度
镇对村和镇办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全面
考核。经考核合格,并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由镇党委、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特别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报上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三、奖惩办法
(一)奖励
1、 凡受镇党委、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凡受市、区委、市
区政府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无职业人员和本人是农业户口的奖励3
00~500元。
2、 凡受省委、省政府以上领导机关表彰的先进个人,本人是农业户口的转为山
东省地方城镇户口。
3、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主动协助政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的有功者,
除按淄博市维护社会治安基金会的办法奖励外并视情给予记功。伤残者可参照有关规
定评定伤残等级,享受同等待遇。因此而牺牲的,报请省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二)处罚
1、根据中发〔1991〕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社会治安一票否决
权制。凡被否决的单位,不能评为全面工作先进单位,取消各级命名的文明单位称号。
取消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治保主任评选先进资格。
2、 凡是发生4000元以上的重大被盗案件或连续发生被盗案件的单位,对其主要
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治保主任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罚被盗财物总价值的5~10%。
3、 对见危不救、临阵脱逃的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干部、党员领导干部,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押金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各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确保各项责任目标的
实现,根据市委〔1993〕19号和区委〔1993〕49号文件精神,从1994年开始实行垫交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押金制度。从各单位收取的责任押金由镇综合治理办公室单列
户头,专款专存,严格管理。经年终考核,对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格的单位退
还责任押金,并奖励其押金的10%,先进单位奖励20%,对不合格单位,扣罚其全部责
任押金。
押金收取数额: 每年交800元押金的单位有城一村、城二村、城三村、东关村、
开河村、西一村、西二村、慕王村、公义村、北关村、城张村、菜园村、机电公司、
鲁新纱厂。 每年交500元押金的单位有:朱家庄、三里沟村、小李家庄、小赵村、泉
龙村、化工厂、造纸厂、煤井、木器厂、玻璃钢厂、电池厂、护品厂、塑料彩印厂、
五金厂、地产品公司、运输公司、建筑公司、物资公司、工商公司。每年度的押金须
于上年12月底前一次交齐。

1994年3月